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建立健全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福建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閩財規〔2024〕16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16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5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槓桿作用,建立健全我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的專項資金。具體補助範圍如下:
(一)現有耕地的保護。包括耕地資源的管護、執法、監控、耕地流出整改、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提質改造、耕地後備資源評價等。
(二)補充耕地。包括恢復、開墾耕地及相關支出等。
(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對重點流域、區域的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脆弱區進行系統性、整體性修復。重點支持通過國家競爭性評審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項目。
(四)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支持由政府承擔治理恢復責任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整體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重點支持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相對集中連片、工作基礎紮實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
(五)海洋生態保護修復。支持對海洋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或受風暴潮等海洋災害影響的海域、海岸帶、海島等區域進行整體保護修復。重點支持具備條件申報中央財政支持修復項目的先導工程。
(六)其他列入省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實施方案(2021-2035年)、省自然資源“十四五”規劃、省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的生態修復項目。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專項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事項可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自然資源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會同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支出活動監管,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部署耕地保護任務,建立生態修復項目省級儲備庫並審核入庫項目;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資金績效目標,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時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支出活動監管,指導縣(市、區)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耕地保護任務落實,審核批准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方案並申請辦理項目入庫,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指導縣(市、區)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時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支出活動監管,指導鄉鎮和項目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等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耕地保護、生態修復任務實施,組織編制生態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加強項目和專項資金補助工作內容的監督檢查,開展資金使用日常監督管理和預算績效全流程管理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政府是耕地保護、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資金投入,確保高質量完成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任務。同時,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耕地保護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八條 對市縣轉移支付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並可根據市、縣(區)財力情況、預算執行率、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調整。省本級支出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事項進行安排。
第九條 用於耕地保護工作的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實有耕地面積、耕地增加面積(國土變更調查耕地淨增加面積加上已審批的建設占用耕地面積)和資金使用績效,各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20%。
設區市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縣(市、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經綜合平衡,將省級資金下達至縣(市、區)並落實到耕地保護和補充耕地具體事項。
縣(市、區)在安排資金支出時,對耕地流出整改、恢復耕地,使用省級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畝;對開墾旱地,使用省級資金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畝;對開墾水田,使用省級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000元/畝;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自籌解決。
第十條 用於生態修復工作的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用於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部分,分配因素主要為項目治理面積、投資額、資金使用績效,各因素權重分別為40%、40%、20%;用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部分,分配因素主要為項目修復面積、修復岸線長度、投資額、資金使用績效,各因素權重分別為25%、25%、30%、20%。資金下達後,設區市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一個月內以項目形式將資金分解下達至縣(市、區),不得再採取因素法分配。同時,在資金分解下達後15日內,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清單報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申報要求等具體事項,原則上通過公開擇優方式確定支持項目,每個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3,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確定項目補助金額,可分年度支持。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要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餘,按照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補充耕地應堅持以恢復優質耕地為主、新開墾耕地為輔的原則。各類實施主體將非耕地墾造、恢復為耕地的,符合規定的可作為補充耕地。
第十四條 縣(市、區)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對耕地保護和補充耕地主體的補助標準、項目補助標準或一事一議安排補助。安排耕地管護費用的,原則上分年度安排,並在當年度使用完畢。
第十五條 耕地保護或補充耕地按項目實施的,建設單位可以是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縣(市、區)要加強補充耕地項目儲備,做好項目庫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資金支持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是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項目按照“建設單位自驗、縣級初驗、市級終驗”的程式開展驗收,採取現場核查和內業驗收相結合方式進行。項目實施方案或工程設計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調整。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的原則,按原審批流程批准後,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項目驗收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決算審核,並根據審核報告辦理項目決算。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公開預算安排情況、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分配結果、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與資金監督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應建立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隨資金分配檔案同步分解下達。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應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人員經費、獎金補助以及其他與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存在截留、擠占、挪用、重複申報、套取專項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滿後根據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福建省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3號)等規定,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的模式,對2023年執行到期的土地整治、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進行整合,今年2月,經省政府批准設立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省級專項資金,執行期2024-2026年。同時,今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意見,改革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為適應以上變化,我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耕地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福建省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資金分配、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管理與資金監督、附則等5個方面的內容。
(一)總則。對專項資金進行了概念界定,明確支出範圍、支出方式和省、市、縣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專項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安排使用,其中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事項可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二)資金分配。省本級支出資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事項進行安排。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並可根據市、縣(區)財力情況、預算執行率、績效評價結果等進行調整。一是用於耕地保護工作的資金,省級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實有耕地面積、耕地增加面積和資金使用績效,權重分別為40%、40%、20%。設區市應根據縣(市、區)申請,經綜合平衡,將省級資金下達至縣(市、區)並落實到耕地保護和補充耕地具體事項。同時明確了縣(市、區)在安排支出時使用省級資金的標準,不足部分由縣(市、區)自籌解決。二是用於生態修復工作的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採取因素法分配的,用於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部分,按照項目治理面積、投資額、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40%、40%、20%;用於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的部分,按照項目修復面積、修復岸線長度、投資額、資金使用績效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25%、25%、30%、20%。資金下達後,設區市應在一個月內以項目形式將資金分解下達至縣(市、區),不得再採取因素法分配。採用項目法分配的,由省廳發布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申報要求等,原則上通過公開擇優方式確定支持項目,每個項目補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2/3,且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省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確定項目補助金額,可分年度支持。
(三)預算執行。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耕地保護方面,縣(市、區)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對耕地保護和補充耕地主體的補助標準、項目補助標準或一事一議安排補助。安排耕地管護費用的,原則上分年度安排,並在當年度使用完畢。耕地保護或補充耕地按項目實施的,建設單位可以是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生態修複方面,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是縣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託的國有企業。項目實施方案或工程設計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的原則,按原審批流程批准後,報省廳備案。
(四)預算績效管理與資金監督。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隨資金分配檔案同步分解下達。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省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五)附則。市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