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授權,履行全區範圍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全區範圍內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負責全區範圍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根據授權,組織全區範圍內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開展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配合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根據授權,組織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範圍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區政府向區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的起草工作。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研究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等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立和監管全區自然資源市場。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配合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涉及荔城區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指導編制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事項的審查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海域海岸線和海島生態修復等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和實施我區耕地保護政策規定,負責全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配合開展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配合編制、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
(十)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指導全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災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災害、森林及草地火災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全區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森林草地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林業、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森林草地火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協助工作。指導開展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海洋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
(十二)負責擬定全區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做好全區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負責全區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關工作,依法實施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經濟與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經濟發展戰略、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節能減排,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全區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
(十四)負責漁業漁政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組織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指導水產健康養殖,指導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開展漁機、漁具監督管理;負責遠洋漁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推動遠洋漁業發展;負責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休漁禁漁制度,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增殖;負責漁港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合作交流工作。根據授權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按要求參與資源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按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海洋、林業、漁業對外以及對台港澳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負責自然保護地以及森林、草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造林綠化、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落實相關國家標準;組織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家公園、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和特許經營等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承擔自然保護地評審機構相關工作。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天然林保護、各類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按規定負責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濕地、草地生態保護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保護規劃。擬訂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實施林地和草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草還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監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承擔林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區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以及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監督實施有關林業標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組織編制林業和草地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和發展林下經濟;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監督管理全區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和轉基因生物安全,以及城市規劃區外野生植物、珍貴野生樹木及名木古樹。
(十九)配合開展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協助市自然資源局對全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的管理,以及對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地圖管理。
(二十)推動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林業、漁業信息化工作,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的套用。指導推動林業、漁業產業結構、產業布局調整。協調林業、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林業、海洋經濟科技創新,組織指導林業、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二十一)監督檢查全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林業、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林業、漁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二)負責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安全生產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五)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林業、漁業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林業、漁業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護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設以國家公園、森林公園等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制。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加強林業、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推進我區林業、海洋經濟發展。加快轉變林業、漁業發展方式,協助推進臨港產業園區建設,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強化林業、漁政監督和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促進林業、漁業生態良性發展。要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翁國富(黨組書記):主持局黨組工作。
許國強(黨組副書記、局長):協助黨組書記工作,主持局行政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效能、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建設,承擔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和資產管理;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
(二)綜合法規股
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全區自然資源科技成果評獎、套用推廣、科普推廣等管理工作;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開展局信用體系建設,負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服務監管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承擔投訴、信訪、舉報事項的分解督辦,承擔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陸域、海域等自然資源違法案件,協調解決全區範圍內跨區域和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實施全區建設項目批後部門監管和閒置土地處置,負責協調聯繫上級自然資源督察和衛片執法檢查有關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和監督管理股
承擔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統計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組織開展全區土地、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海域海島、森林、草地、濕地資源、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水資源等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統一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衛星遙感影像資料集中採購和分發管理;負責全區地籍測繪工作,配合測繪行業管理;配合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地圖管理;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確權登記股(不動產登記局)
負責配合組織起草確權登記政府規範性檔案,建立統一登記制度;擬訂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的相關制度規定,做好“多測合一”機制的推廣落實;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配合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五)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股
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計畫;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及考核評價監管,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區政府向區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起草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和標準,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平台,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測、調控和管理,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和有關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出讓計畫。
(六)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管理股
承擔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配合編制、調整、修改、維護全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監督、指導做好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政府及以上層面審批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交通運輸、市政管線、防洪排澇、防災減災等重大專項規劃。統籌指導(審核)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開展全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統籌承擔有關區域規劃協調和合作工作。
負責組織和指導轄區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其策劃、城市設計編制、審查、報批、評估、修改和維護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各鎮街配合做好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區規劃條件指標、建築及景觀規劃、線性工程規劃的研究、技術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各鎮街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情況,配合擬訂詳細規劃層面相關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銜接協調相關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城鄉建設實施計畫。
(七)村鎮規劃管理股
負責統籌全區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村鎮規劃層面相關政策與技術標準;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
(八)耕地保護和用途管制股
負責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區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落實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補劃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全區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制度規範、技術標準等政策。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年度利用計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含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
(九)礦產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
協助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管理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全區採礦權的出及審批登記,負責調處全區礦業權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規劃;監督指導全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全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
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防群治、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組織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全區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全區山、水、林、田、湖、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臨時用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開展區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十)海域海島管理股
負責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配合編制並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配合做好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及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海洋年度利用計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的技術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根據授權參與資源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等談判與磋商。
(十一)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實施漁業資源保護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進水產養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海洋經濟與漁業統計核算、運行監測、調查、分析評估工作;承擔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防疫檢疫、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相關工作,依法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和漁船污染防治,配合開展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漁港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管理股
負責擬訂森林、草地、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規劃、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天然林保護,組織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督管理,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依法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監督管理;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野生植物、珍貴野生樹木及名木古樹的保護、監督管理;指導基層林業站業務開展。
負責承擔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地質遺蹟、地質公國、海洋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建立與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林業改革工作;依法指導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和發展林下經濟;指導林業和草地產業發展。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督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擬訂造林綠化、草地保護規劃,指導林地、草地、濕地的生態保護功能修復工程的組織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地的培育,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監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花卉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管理;負責指導森林病蟲害監測、預防、除治等防治工作;開展林業和草地技術推廣。
(十三)行政審批股
承擔省、市自然資源、林業、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下放及區級實施的行政審批及相應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負責入駐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財務股
根據授權,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全區自然資源出讓收益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參與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工作;監督檢查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制定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幹部隊伍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思想政治教育等相關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指導全區自然資源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才培養、培訓計畫;承擔局外事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按許可權負責相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核定工資、保險金等;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