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授權,履行全區範圍內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全區範圍內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林業、海洋經濟與漁業發展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承擔全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全區範圍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範圍內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按要求建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鄉鎮、街道等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區範圍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區政府向區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的起草工作。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林業、海洋經濟和漁業發展有關政策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全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脫貧攻堅等方面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建立和監管全區自然資源市場。
(六)負責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休漁禁漁制度,指導水生生物資源增殖。
(七)負責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地質遺蹟、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負責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組織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我區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機構審核我區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承擔自然保護地評審機構相關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負責森林、草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負責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各類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負責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九)指導苗圃建設和管理。組織林木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負責林木良種的引進、選育、認定和種質資源的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漁政漁船監督管理職責。承擔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節能減排,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港、漁業船舶(含休閒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承擔職責範圍內的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參與漁船涉外涉台事件處理,承擔漁事糾紛處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承擔漁業統計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組織水產養殖污染防控工作。負責水產苗種管理。承擔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相關工作,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監督管理,組織漁船裝備更新改造。承擔管理遠洋漁業有關工作,推動遠洋漁業發展。
(十一)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林地承包經營工作。負責林權流轉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編制林業和草地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等)和發展林下經濟。組織開展退耕還林還草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植樹造林規劃,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監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木種苗工作,承擔花卉管理工作,承擔林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森林旅遊相關工作,承擔生態扶貧相關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全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事項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十四)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海島、濕地、林業和草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落實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生態保護修復的科技和教育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六)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
(十七)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森林及草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災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災害、森林及草地火災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全區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森林草地火災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宣傳教育、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林業、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森林草地火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森林與草地防火、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指導全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擬訂全區海洋功能區劃、海城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海城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承擔全區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相關工作,依法實施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
(二十)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區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區地圖管理。
(二十一)推動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林業、漁業信息化工作,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林業、漁業領域的套用。指導推動林業、漁業產業結構產業布局調整。協調林業、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推動林業、海洋經濟科技創新,組織指導林業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林業、漁業合作交流工作。根據授權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按要求參與資源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城劃界等談判與碰商。按分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海洋、林業,漁業對外以及對合港澳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十三)監督檢查全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林業、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林業、漁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四)監督管理林業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承擔區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地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統籌協調推進全區海洋經濟發展相關職責,負責編制海洋經濟和漁業漁政有關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投資項目需求和財政項目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和實施。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二十六)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負責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領城隊伍建設。
(二十七)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陳 艷(黨組書記):主持區自然資源局黨組工作。
陳靜:局長
邱昌生(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林業執法大隊,掛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江口鎮、白沙鎮、赤港管委會基層所站。
陳飛雄(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財務股、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莆田老鷹尖省級自然保護區中心,掛鈎大洋鄉基層所站。
吳清平(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利用管制股、征遷部,掛鈎涵東辦基層所站。
柯建新(二級調研員):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掛鈎萩蘆鎮基層所站。
林春嘉(主任科員):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調查耕保股、森林資源管理股(含森防站)、林技站,掛鈎莊邊鎮基層所站。
唐國廉(副主任科員):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地災防治和生態修復股、礦產管理和防災減災股,掛鈎新縣鎮基層所站。
李清雄(房地產服務中心主任):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分管測繪登記股,掛鈎白塘鎮基層所站。
葉瑞鵬(國土資源監察大隊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工作,分管綜合法規股,掛鈎國歡鎮、梧塘鎮基層所站。
蘇珍水(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長):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大隊工作,分管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股、水技站,掛鈎三江口鎮基層所站。
黃桂雄(不動產登記中心主任):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股、黨辦、工會、共青團、意識形態工作,掛鈎涵西辦基層所站。
王 芳(莆田老鷹尖省級自然保護區中心副主任):負責莆田老鷹尖省級自然保護區中心、婦聯工作。
黃海波(房地產服務中心副主任)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行政審批股。
鄭銘雄(莆田赤港華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協助黨組書記、局長工作,分管總體規劃股、詳細規劃股工作。
局領導實行AB崗工作機制:陳艷與鄭志洪互為AB崗、邱昌生與唐國廉互為AB崗、陳飛雄與柯建新互為AB崗、吳清平與林春嘉互為AB崗、葉瑞鵬與蘇珍水互為AB崗、李清雄與黃桂雄互為AB崗、鄭銘雄與黃海波互為AB崗。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化、新聞宣傳、效能、績效、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黨政務公開、精神文明、平安建設等工作。建立完善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政府採購有關工作。組織辦理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協調全區自然資源等領域脫貧攻堅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系統幹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領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相關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才培養計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法規股。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測繪、林業、海洋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國土、礦產、海域等自然資源、測繪、林業、漁業違法案件。承擔部門投訴、舉報等信訪事項的分解督辦和反饋工作。負責協調聯繫上級自然資源督察以及監督行政執法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的綜治維穩工作。協調實施全區建設項目批後部門監管和閒置土地處置工作。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開展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全區自然資源科技成果評獎、套用推廣、科普推廣等管理工作。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綜合性及重大政策檔案的組織起草和徵求意見等工作。組織開展信用體系建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服務監管工作。承擔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承擔局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定期清理工作。承擔部門案件審查、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辦理海洋、林業權益維護等涉及法律維權的問題。負責自然資源利用和管理觀測點形勢分析報告工作。協調全區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承擔省、市自然資源、林業、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下放及區級實施的行政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入駐區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區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協調解決審批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抓好視窗規章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調查耕保股。貫徹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組織開展全區土地、海域海島、林業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海域海島、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組織指導水、森林、草地、濕地資源等基礎調查、專項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統一承擔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開展耕地保護監督。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措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負責全區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鄉鎮落實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補劃和保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全區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測繪和登記股(不動產登記局)。開展國土測繪和地理信息工作。承擔信息化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區基礎測繪專項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區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負責衛星遙感影像資料集中採購和分發管理。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區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按許可權負責測繪資質審查,核發測繪作業證。負責“多測合一”機制的推廣落實。負責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承擔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查備案。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地圖管理。組織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套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套用的相關制度規定。按要求建立統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全區不動產登記和地籍測繪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所有者權益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簡稱利用管制股)。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和收益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組織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及考核評價監管。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區政府向區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起草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開發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平台,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市場監測、調控和管理,建立全區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相關工作和有關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出讓計畫。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制度規範、技術標準和政策等;組織落實全區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管理政策,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含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和林地徵收占用管理工作。負責開展臨時用地審批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總體規劃管理股(簡稱總體規劃股)。承擔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按要求編制並組織實施轄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指導鄉鎮做好鎮村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全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轄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交通運輸、市政管線、防洪排澇、防災減災等重大專項規劃。配合編制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或配合開展全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統籌承擔轄區內規劃協調和合作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詳細規劃和村鎮規劃管理股(簡稱詳細規劃股)。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其城市設計的編制、維護等有關工作。銜接協調相關專項規劃,配合做好城鄉建設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指導鄉鎮落實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統籌轄區內村莊規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鄉鎮做好“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工作。配合做好鄉村振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地災防治和生態修復股。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措施,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山、水、林、田、湖、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臨時用地復墾、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負責開展區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承擔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相關工作。負責林地、草地、濕地的生態保護功能修復工程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防群治、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組織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全區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礦產管理和防災減災股。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成果,組織編制實施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管理礦業權市場,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核及本級登記發證的採礦權審批登記和出讓工作。負責調處全區礦業權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礦產資源政策、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相關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全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貫徹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擬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的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宣傳教育、督促檢查和責任落實相關工作。負責林業、海洋漁業減災防災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管理股。負責擬訂森林、草地、濕地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林地管理。組織、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公益林劃定、調整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依法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工作。依法管理和指導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工作,指導建立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含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組織指導國家儲備林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監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地的培育。負責擬訂造林綠化、草地保護規劃。承擔花卉管理工作,負責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監測、預防、除治等防治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地技術推廣和產業發展,發展林下經濟。組織、協調、指導、督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林地承包契約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濕地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負責承擔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地質遺蹟、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建立與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森林旅遊相關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股(簡稱海洋漁業股)。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經濟與漁業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工作。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和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抓好海洋監察工作,負責漁政漁船管理、海底電纜和管道管理。組織海洋災害影響評估和災後生產恢復工作。組織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進水產養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水產養殖證和苗種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承擔水生動物保護和防疫檢疫、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相關工作,參與水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與漁業統計核算、運行監測、調查、分析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海域海島管理,擬訂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區海洋年度利用計畫,承擔報各級政府審批的用海、用島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財務股。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全區自然資源出讓收益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工作。監督檢查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擬定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對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