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同意,現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13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閩政辦〔2021〕25號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2017〕5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頂層設計,健全充分發揮省與市縣兩個積極性體制機制,科學劃分自然資源領域政府間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省與市縣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支出體系,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為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內容
  原則上將受益範圍覆蓋全省的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市縣轄區內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省級可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對財力薄弱地區、政策試點地區等給予支持;將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跨設區市的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根據情況確定省與市縣支出責任。
  (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將全省性自然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全省性、跨區域、海域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全省性基礎測繪、省級地理信息和地圖管理及公共服務,全省性重大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組織實施,全省性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安全監管,全省地理國情調查監測,國家組織的森林、草原、濕地和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全省性自然資源科技創新能力和標準體系建設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省性、跨區域的土地、森林、草原、濕地、海域海島、野生動植物、漁業資源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海洋生態預警監測,全省種質資源調查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組織實施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自然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基礎測繪、地理信息和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安全監管,市縣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二)自然資源產權管理
  1.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將省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託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省級直接負責的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市縣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市縣負責的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權益管理。將省級政府受中央政府委託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統籌管理,法律授權省級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清查統計、價值評估、資產核算、考核評價及資產報告、資產負債表編制等具體管理事務,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建設和等級價格監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級政府受委託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統籌管理,法律授權市、縣級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市縣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3.林業產業發展。將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培育,林產品質量監督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將竹產業、花卉產業、木本油料、林下經濟、生態旅遊等林業特色產業和其他林業產業發展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予以引導性扶持。
  (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
  1.國土空間規劃。將全省性、跨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審查,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監督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及各類海域保護線的劃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含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相關規劃、戰略和制度明確由市縣落實的任務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階段性支持。
  2.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將全省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全省性土地利用計畫管理,省級土地徵收轉用監督管理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受全國性、全省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市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市縣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轉用的管理和具體實施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四)生態保護修復
  將對全省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跨區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主要包括重點流域、區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國土綜合整治、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歷史遺留且責任主體滅失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省屬國有林場的建設與管理,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林業科技推廣示範及天然林、省級以上公益林保護管理,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保護管理,草原、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沿海防護林、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治理,古樹名木保護、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及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根據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進展情況及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情況,分類確定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將生態受益範圍地域性較強的其他生態保護修復,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五)自然資源安全
  將省政府受託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保護監管,全省地質工作行業監督管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礦產資源勘查,省級辦理的礦業權出讓和審批登記、全省性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省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年度補充耕地任務實施,國家版圖與地理信息安全,跨區域重大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防控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法律授權市、縣級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海域、無居民海島保護監管,市縣辦理的礦業權出讓和審批登記、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市縣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六)自然資源領域災害防治
  將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風險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管,全省組織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災預防及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省屬國有林場等重點區域林業防災減災,我省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觀測預報、災害預防、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災後應急處置及海洋防災減災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適當加強省級在重大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財政事權。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市縣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及其他地質災害防災減災、其他林業防災減災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七)自然資源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全省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省級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執法檢查、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等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測繪行業、測繪資質資格管理,測量標誌的管理維護等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與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市縣研究制定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專項規劃、政策,市縣組織實施的執法檢查、案件查處等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切實落實省委和省政府具體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投入保障。根據改革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各級政府要合理安排預算,確保職責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著力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自然資源領域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三)推進市以下改革。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參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合理劃分市以下自然資源領域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0〕19號)精神,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將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並明確了財政支出責任,同時要求各省合理劃分自然資源領域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福建省政府多次組織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財政廳、福建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研究,並在廣泛徵求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二、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原則
  一是注重與國家改革方案相銜接。《實施方案》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頂層設計,對國家改革方案確認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的事項,根據《福建省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2017〕51號)精神,進一步合理劃分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二是注重與現行財政事權相銜接。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保持現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現有省本級支出事項全部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現有財政轉移支付支出事項原則上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三是注重支出責任與財政事權相匹配。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確定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原則上將受益範圍覆蓋全省的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承擔支出責任;將適宜由省政府承擔的自然資源領域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上移,避免市縣政府承擔過多支出責任;將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跨設區市的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根據情況確定省與市縣支出責任;將市縣轄區內自然資源事務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省級可以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對財力薄弱地區、政策試點地區等給予支持。
  三、實施方案主要內容
  (一)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財政事權劃分。將全省性、跨區域、海域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等8個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全省性、跨區域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的組織實施等3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市縣組織實施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成果管理等6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二)關於“自然資源產權管理”財政事權劃分。將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託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權籍調查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統籌管理等5個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具體管理事務等7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市縣負責的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等7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三)關於“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財政事權劃分。將全省性、跨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等6個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及各類海域保護線的劃定等3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含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等4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四)關於“生態保護修復”財政事權劃分。將對全省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的跨區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等8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生態受益範圍地域性較強的其他生態保護修復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五)關於“自然資源安全”財政事權劃分。將全省性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等6個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等4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將市縣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等3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六)關於“自然資源領域災害防治”財政事權劃分。將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質災害綜合治理等7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綜合治理等3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七)關於“自然資源領域其他事項”財政事權劃分。將研究制定全省自然資源領域法規規章、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範等2個事項確認為省級財政事權;將測繪行業、測繪資質資格管理等2個事項確認為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將市縣組織實施的執法檢查、案件查處等2個事項確認為市縣財政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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