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辦函〔2013〕34號
- 發文日期:2013年02月16日
檔案通知,時間,
檔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
增強農村發展活力若干意見
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3〕3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意見並認真加以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關於“繼續開展糧食穩定增產行動,著力加強800個產糧大縣基礎設施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統計局、糧食局、氣象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關於“推進東北四省區節水增糧行動、糧食豐產科技工程”的問題,由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水利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關於“加大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實施力度,擴大園藝作物標準園和畜禽水產品標準化養殖示範場創建規模”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關於“以獎代補支持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關於“加強漁船升級改造、漁政執法船艇建造和避風港建設,支持發展遠洋漁業”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關於“落實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大力度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關於“加快大中型灌區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擴大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覆蓋範圍,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設力度,提高防汛抗旱減災能力”的問題,由水利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八)關於“加大財政對小型水庫建設和除險加固支持力度”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九)關於“及時足額計提並管好用好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加快落實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的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關於“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能力條件建設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繼續實施種業發展等重點科技專項,加快糧棉油糖等農機裝備、高效安全肥料農藥獸藥研發”的問題,由科技部、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關於“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適時增加新的農產品期貨品種,培育具有國內外影響力的農產品價格形成和交易中心”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二)關於“加快推進以城市標準化菜市場、生鮮超市、城鄉集貿市場為主體的農產品零售市場建設”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三)關於“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發展農產品冷凍貯藏、分級包裝、電子結算”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四)關於“大力培育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發展農產品網上交易、連鎖分銷和農民網店”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五)關於“啟動農產品現代流通綜合示範區創建”的問題,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六)關於“深入實施商標富農工程,強化農產品地理標誌和商標保護”的問題,由工商總局會同農業部、知識產權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十七)關於“按照生產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繼續提高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農業部、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在播種前提出方案並公布。
(十八)關於“適時啟動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農產品臨時收儲”和“最佳化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儲備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完善糧棉油糖進口轉儲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海關總署、供銷合作總社、農業發展銀行、中儲糧總公司、中儲棉總公司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十九)關於“健全重要農產品市場監測預警機制,認真執行生豬市場價格調控預案,改善鮮活農產品調控辦法”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海關總署、工商總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關於“完善農產品進出口稅收調控政策,加強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健全大宗品種進口報告制度,強化敏感品種進口監測”的問題,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農業部、糧食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一)關於“加強和完善農產品信息統計發布制度,建立市場調控效果評估制度”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二)關於“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檢測室(站)建設,補助檢驗檢測費用”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糧食局、食品安全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三)關於“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加大監管機構建設投入,全面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的問題,由食品安全辦會同財政部、中央編辦、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四)關於“按照增加總量、最佳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強監管的要求,不斷強化農業補貼政策,完善主產區利益補償、耕地保護補償、生態補償辦法,加快讓農業獲得合理利潤、讓主產區財力逐步達到全國或全省平均水平”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二十五)關於“繼續增加農業補貼資金規模,新增補貼向主產區和優勢產區集中,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傾斜”、“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推進農機以舊換新試點”和“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種糧大戶補貼試點範圍”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糧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六)關於“啟動低毒低殘留農藥和高效緩釋肥料使用補助試點”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七)關於“完善畜牧業生產扶持政策,支持發展肉牛肉羊,落實遠洋漁業補貼及稅收減免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八)關於“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實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研究制定糧食作物制種大縣獎勵政策”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九)關於“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先滿足農戶信貸需求,加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信貸支持力度”、“穩定縣(市)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改善農村支付服務條件,暢通支付結算渠道”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關於“加強涉農信貸與保險協作配合,創新符合農村特點的抵(質)押擔保方式和融資工具,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問題,由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保監會、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一)關於“擴大林權抵押貸款規模,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的問題,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會同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二)關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生產大縣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力度,適當提高部分險種的保費補貼比例”、“開展農作物制種、漁業、農機、農房保險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和“推進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保監會會同農業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三十三)關於“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各類農業相關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發展資金”的問題,由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四)關於“抓緊研究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具體實現形式,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五)關於“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準入和監管制度”的問題,由農業部、林業局會同工商總局、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六)關於“深化國有農墾管理體制改革,擴大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七)關於“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採取獎勵補助等多種辦法,扶持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八)關於“制定專門計畫,對符合條件的中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返鄉農民工務農創業給予補助和貸款支持”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民政部、農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三十九)關於“實行部門聯合評定示範社機制,分級建立示範社名錄,把示範社作為政策扶持重點”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關於“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引導國家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合作社管護,指導合作社建立健全項目資產管護機制”的問題,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一)關於“增加農民合作社發展資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增強發展能力”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二)關於“逐步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會同科技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三)關於“對示範社建設鮮活農產品倉儲物流設施、興辦農產品加工業給予補助”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四)關於“在信用評定基礎上對示範社開展聯合授信,有條件的地方予以貸款貼息,規範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問題,由銀監會、農業部會同人民銀行、財政部、林業局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五)關於“完善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把合作社納入國民經濟統計並作為單獨納稅主體列入稅務登記,做好合作社發票領用等工作”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統計局會同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六)關於“引導農民合作社以產品和產業為紐帶開展合作與聯合,積極探索合作社聯社登記管理辦法”的問題,由農業部、工商總局會同林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七)關於“抓緊研究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法制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四十八)關於“創建農業產業化示範基地,促進龍頭企業集群發展”和“增加扶持農業產業化資金,支持龍頭企業建設原料基地、節能減排、培育品牌”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四十九)關於“逐步擴大農產品加工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關於“適當擴大農產品產地初加工補助項目試點範圍”的問題,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落實。
(五十一)關於“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新農村發展研究院、農業綜合服務示範基地等方式,面向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的問題,由教育部、科技部會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農業部、中央農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二)關於“加快推進農村氣象信息服務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體系與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氣象服務和農村氣象災害防禦水平”的問題,由氣象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三)關於“推進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的問題,由科技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教育部、中央宣傳部、林業局、共青團中央、銀監會、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四)關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性服務業務免徵營業稅”的問題,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五)關於“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縣創建”的問題,由農業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六)關於“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啟動金農工程二期,推動國家農村信息化試點省建設”的問題,由農業部、科技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氣象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七)關於“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儘快完成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予以補助”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八)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高林權證發證率和到戶率”和“推進國有林場改革試點,探索國有林區改革”的問題,由林業局、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五十九)關於“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啟動牧區草原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關於“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儘快出台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問題,由法制辦、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林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一)關於“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加強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農業部、中央農辦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六十二)關於“健全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資產台賬和資源登記等制度,嚴格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處置和資源開發利用的民主程式,支持建設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監管平台”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民政部、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六十三)關於“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具體辦法”的問題,由農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中央農辦、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六十四)關於“推進西部地區、連片特困地區鄉鎮、建制村通瀝青(水泥)路建設和東中部地區縣鄉公路改造、連通工程建設,加大農村公路橋樑、安保工程建設和渡口改造力度,繼續推進農村鄉鎮客運站網建設”的問題,由交通運輸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五)關於“加快寬頻網路等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問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六)關於“加大力度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和國有林區(場)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改造,加快實施遊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七)關於“健全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機制,積極推進公益性鄉村債務清理化解試點”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會同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八)關於“科學規劃村莊建設,嚴格規劃管理,合理控制建設強度,注重方便農民生產生活,保持鄉村功能和特色”和“制定專門規劃,啟動專項工程,加大力度保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傳統村落和民居”的問題,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文化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十九)關於“完善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改造長效機制”、“辦好村國小和教學點,改善辦學條件,配強師資力量,方便農村學生就近上學”和“設立專項資金,對在連片特困地區鄉、村學校和教學點工作的教師給予生活補助”的問題,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七十)關於“繼續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補助標準,積極推進異地結算”的問題,由衛生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一)關於“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保障水平調整機制,研究探索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整合的政策措施”的問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民政部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七十二)關於“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管理,有條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相對統一的標準”和“完善農村優撫制度,加快農村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問題,由民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提出落實意見。
(七十三)關於“加大扶貧開發投入,全面實施連片特困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的問題,由扶貧辦、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四)關於“加大三北防護林、天然林保護等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實施力度,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統籌安排新的退耕還林任務”、“探索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試點工作”和“加強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和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中央財政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增加濕地保護投入,完善林木良種、造林、森林撫育等林業補貼政策,積極發展林下經濟”的問題,由林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五)關於“搞好農村垃圾、污水處理和土壤環境治理,實施鄉村清潔工程,加快農村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問題,由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水利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六)關於“創建生態文明示範縣和示範村鎮”的問題,由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林業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七)關於“不斷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公開目錄和時間,豐富公開內容,規範公開程式,實現村務公開由事後公開向事前、事中延伸”和“深入推進鄉鎮政務公開,推行鄉鎮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的問題,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會同農業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八)關於“深化農村平安建設,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在農村警務室連續工作一定年限人員的有關激勵政策”和“加強農村交通安全管理,創建平安暢通縣市”的問題,由公安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負責落實。
(七十九)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深入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全面提高農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的問題,由中央宣傳部會同文化部等部門負責落實。
(八十)關於“各地區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檢查,實施績效評價,開展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執行情況‘回頭看’,確保不折不扣落到實處”的問題,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中央農辦等部門負責落實。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好相關任務。牽頭部門對分工任務負總責,其他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大力配合、積極支持。落實相關政策需要增加參與單位的,請牽頭部門商有關單位確定。對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務,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二)分工任務中,屬於制度建設的,要抓緊研究,提出方案;屬於項目實施的,要儘快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和進度安排;屬於原則性要求的,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推進有關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三)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分解任務的落實情況。各牽頭部門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將牽頭負責工作的落實情況送農業部。農業部要積極發揮主體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在2013年11月底前將各項分解任務落實情況匯總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時間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