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湘西自治州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十四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同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18日印發.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8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應對機制,科學、及時、有效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對工作,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湖南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湘西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自然或人為因素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突發性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
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共同參與,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和應對工作。
預防為主,科學救援。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相統一,發揮現代科技和專業支撐作用,依託消防救援、專業救援、社會志願者等多種力量,有效預防和科學應對地質災害。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州、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制,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2.1 組織機構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的副州長任指揮長,州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的副州長、州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的副秘書長和州應急管理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州應急管理局、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委宣傳部、州發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庫區移民事務中心、州商務局、州地震局、州畜牧水產事務中心、州市場監管局、州水文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文旅廣電局、州衛健委、州教體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氣象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隊、武警湘西支隊、州消防救援支隊、吉首軍分區、國網湘西供電公司、州無線電管理處、省405隊、省245隊、中國電信湘西分公司、中國移動湘西分公司、中國聯通吉首分公司、吉首火車站等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州指揮部可增加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本行政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制。
州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由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地質災害救援工作,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組織機構職責
2.2.1州指揮部
統一指揮、部署全州地質災害應對工作;決定啟動、實施和終止較大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協調較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
2.2.2州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州指揮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時上報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提出地質災害應急措施;協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有關地區、州指揮部成員單位參與較大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完成州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州指揮部成員單位
州應急管理局:指導協調全州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編制全州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指導開展預案演練,組織指導全州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救助,指導監督管理救災款物分配和發放,開展地質災害突發事件調查評估。
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方案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州委宣傳部:組織協調廣播電視、新聞媒體進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宣傳報導和防災避災知識普及教育,及時正確引導新聞輿論。
州發改委:協調和配合相關部門監督管理重大地質災害救災項目。
州工信局:組織協調災區工業企業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
州民政局:協同做好地質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和個人的臨時救助。
州財政局:籌措、監督和管理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排危除險和應急救援等補助資金。
州住建局: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供氣、供水設施,負責城鄉建設管理區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排危除險和應急搶險工作。
州庫區移民事務中心:負責指導、組織、監督、協助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地質災害移民搬遷工作。
州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州地震局:負責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
州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負責災區動物疫病檢測、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協助州農業農村局開展災區動物疫病防控,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爆發流行。指導畜牧水產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州市場監管局: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確保災區飲食用藥安全。
州水文局:負責收集州內雨情、水情監測實時數據,監測州內主要河流的水情動態,提供山洪災害防治項目中,已與州水文局簽訂委託運維契約(協定)的監測站點的水溫信息。
州交通運輸局: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交通設施,確保搶險救災人員、物資運輸通道暢通。
州水利局:負責水情監測預警以及地質災害引發次生洪澇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搶修受被損毀的水利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州文旅廣電局:根據情況發布旅遊預警信息。協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區域遊客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旅遊設施的保護、排險和修復工作。
州衛健委:組織協調醫療衛生力量開展傷員救治,做好災區的疾病防控和衛生監督,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州教體局:負責組織在校師生員工避險轉移,作出暫時停課(含以學生為主的軍訓、培訓等)和複課的決定;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目錄收儲和管理地質災害應急物資,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及時組織應急救援物資調運。
州氣象局:對災區氣象情況進行監測預警預報,提供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和相應的氣象風險預警產品。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及時組織搶修被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的運輸。
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隊:負責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交通幹線安全、暢通。
武警湘西支隊:協助公安機關控制事發現場及周邊地區,保衛重要目標,制止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救重要物資,參加醫療救護,疫情防控,搶修公共基礎設施。
州消防救援支隊:根據需要,及時組織營救受困民眾,協助有關部門排除或控制險情,搶救重要物資,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吉首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進行搶險救災工作,搶救被壓(埋)人員,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維穩、管制、保衛等其他應急相關工作。
國網湘西供電公司:保障地質災害應急電力供應,及時組織搶修被損毀的電力設施。
州無線電管理處:負責調配地質災害救援無線電通訊頻率,協調排除無線電通訊干擾,保障救援無線電通訊暢通。
省405隊、省245隊:負責提供技術支撐,核實險情災情、災害規模和類型、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分析險情災情變化情況並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為應急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技術支持。
中國電信湘西分公司、中國移動湘西分公司、中國聯通吉首分公司:負責組織恢復遭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應急指揮通信暢通;為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通訊設備、技術支持。
吉首火車站:負責所轄鐵路及設施安全和搶修,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及設施等受災情況。
2.3現場組織機構
2.3.1 現場指揮部
重大地質災害事故發生後,成立現場指揮部。在省指揮部未成立前,由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長;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企業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成員;省指揮部成立後,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指定的負責人任現場指揮部指揮長。
由州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長。對應層級的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企業等部門單位負責人及應急專家為現場指揮成員。地質災害跨行政區域的,由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有關工作。
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主要承擔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及時收集、匯總並報告災害發展態勢及救援情況,落實本級和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3.2 現場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由相關部門牽頭負責開展工作:
(1)綜合協調組:負責信息報告、對外協調、新聞輿論監督引導。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統計和統一發布險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2)調查監測組:對地質災害險情、災情開展應急調查和動態監測,實時觀測救災場地安全變化。向現場指揮部提供險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氣象、水文變化情況,提出科學開展排危除險和搶險救援相關建議。
(3)搶險救援組:制定並組織實施排危除險和搶險救援方案,組織協調搶險救援隊伍、裝備和設施,搜救被困民眾,落實應急處置和應急治理相關措施。
(4)醫療衛生組:組織調集醫療救援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救治受傷人員及安置點災民。開展心理疏導、食品和飲用水監測、衛生防疫等工作。
(5)社會治安組:負責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範和打擊趁機盜竊、搶劫救災物資和公私財產,傳播謠言、製造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
(6)後勤保障組:負責搶險救援應急電力、供水和通訊保障,修復應急運輸通道,保障救援人員食宿。做好應急撥款準備,調配、發放應急救濟資金和物資。落實應急避難場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撫恤和經濟補償等。
2.4專家組
州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警、救援、治理以及氣象、水文、輿情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州級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在州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為地質災害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建議。
3.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測預警體系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加快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積極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防災避災知識宣傳培訓、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提升地質災害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形成覆蓋全州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網路。建立與應急、氣象、水利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傳遞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氣象、水文等信息。
3.2 預警預防行動
3.2.1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於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明確重點防範時期、重點防範區域、重要隱患點,並制定具體有效的防治措施,確保監測到點、責任到人。
3.2.2組織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排查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地質災害巡查排查,組織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區域、地段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和防範;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警示標誌,制定排險防治措施,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
3.2.3 發放“防災避險明白卡”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給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民眾,提高全社會的防災意識和能力。
3.2.4 落實地質災害防治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完善以行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責任體系;教育、工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旅遊、國資、電力、鐵路等部門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地災”的原則以及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和主管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排危除險、應急處置、搬遷避讓、工程治理等工作;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各地要堅持“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明確防治責任主體,督促落實防治措施。
3.2.5 完善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制度
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氣象等部門要建立應急會商和協調機制,聯合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預警預報工作。通過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質災害綜合防治信息系統、電視、廣播、簡訊、微信等多種方式,將預警預報信息準確、迅速傳達到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村級組織、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員和受威脅民眾,落實防災措施。
3.2.6 制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要編制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於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一次地質災害綜合性應急演練;地質災害易發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制定完善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對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每年至少應開展一次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增強基層幹部民眾臨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預警級別及發布
地質災害預警分為Ⅰ級(風險很大)、Ⅱ級(風險大)、Ⅲ級(風險較大)、Ⅳ級(風險較小)四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自然資源和規劃、氣象等部門或其委託授權的單位依據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科學確定預警級別,依法共同向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公眾發布。
3.4 預警回響行動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基層組織、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根據預警等級,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應急監測、停止作業、避險動員、人員撤離和災害救助準備等相應工作並及時反饋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
3.5 信息報告和通報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的單位個人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險情信息統計報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災情信息統計報告,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之間應建立地質災害信息共享和情況通報機制。
3.5.1  信息報告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地質災害分類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有關規定,及時匯總信息、迅速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續報。
大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應在接報後30分鐘內速報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同時越級速報州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由州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速報州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中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報州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應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告制度要求執行。
3.5.2信息報告內容
地質災害出現的地點、時間、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受地質災害險情威脅需要避險轉移的人數,潛在的經濟損失等。
3.5.3信息通報 
各級各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健全地質災害信息通報、協調機制。一旦出現突發性地質災害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行政區域通報情況,並積極協調處置。
4.應急回響
4.1 地質災害分級
根據地質災害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Ⅰ級)
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災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大型地質災害(Ⅱ級)
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災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3)中型地質災害(Ⅲ級)
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4)小型地質災害(Ⅳ級)
險情: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
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應急回響行動
根據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等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對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級,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的原則,由相應層級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對應等級的地質災害應急回響。應急回響啟動後,回響級別可根據險情、災情發展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4.2.1 先期處置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民眾組織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第一時間上報相關信息,及時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明確撤離路線,安排專人加強巡查排查,必要時應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轉移;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接報信息的同時,要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給相關部門和單位,通知到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並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分析研判險情、災情發展變化趨勢,劃定地質災害警戒區和危險區,安排專人加強監測預警,明確應急避難場所,提出應急回響和應急處置建議對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發生。
4.2.2 應急處置
(1)特大型(Ⅰ級)地質災害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事發地縣市(區)、州立即啟動相關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州指揮部指揮長立即電話報告州人民政府州長和省應急管理廳,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和請求省派出工作組等有關建議。在省工作組的指導和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省指揮部部署安排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要求,做好現場救援相關工作。險情災情由現場指揮部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急管理等部門牽頭應對。出現地質災害險情,現場指揮部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監測預警、趨勢研判、轉移安置、排危除險等有關工作。發生地質災害,現場指揮部立即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氣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調集應急救援力量,調用救援物資、裝備、設備和交通工具,安排電力、通訊、供水、醫療救護、後勤保障等,在專家指導下,有序實施救援工作。在搶險救災過程中,應加強現場監測,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2)大型(Ⅱ級)地質災害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事發地縣市(區)、州立即啟動相關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州指揮部指揮長立即電話報告州人民政府州長和省應急管理廳,提出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和請求省派出工作組等有關建議,經省指揮長同意後宣布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參照Ⅰ級應急回響相關要求,在省工作組的指導和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指揮部部署安排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現場州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
(3)中型(Ⅲ級)地質災害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事發地縣市(區)、州立即啟動相關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州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電話報告指揮長並提出應急回響建議,由指揮長宣布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在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參照Ⅱ級應急回響的有關要求,由州指揮部部署按排地質災害應急處理工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現場州指揮部具體組織實施。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小型(Ⅳ級)地質災害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事發地縣市(區)立即啟動相關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本縣市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的領導下,按照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參照Ⅲ級應急回響的有關要求,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地質災害跨行政區域的,涉災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險情、災情等級,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立即啟動對應層級的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在州人民政府工作組的指導協調下,切實做好所轄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4.3 信息發布
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4.4 應急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終止應急回響。
5.後期處置
5.1 善後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結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災害救助、災民轉移和安置、現場清理、災害後續監測治理及必要的防範工作。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及恢復生產規劃,統籌安排災區的生產生活和恢復重建工作。
5.2 調查評估
地質災害應急結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要對地質災害防治及處置應對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報告報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6.應急保障
6.1 應急基礎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和應急技術支撐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救援設施設備,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群測群防、預警預報、應急處置,組織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建設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專用物資,加強搶險救災物資保障。
6.2  通信與信息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將有線電話、衛星電話、手機終端、移動單兵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州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信息網路,利用微信公眾號、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切實提高全州地質災害應急能力。 
6.3 技術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開發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能力和水平。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建設, 州、縣市(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建立技術指導中心,選擇技術支撐單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術服務,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民眾開展應急演練,增強全社會防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地質災害防範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給予撫恤。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問責,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地質災害信息或者在地質災害防範應對過程中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名詞解釋 
地質災害: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又稱地質災害緊急預案,是對各種突發性地質災害進行搶險、救援、轉移等緊急防治的方案。
重大地質災害:指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地質災害和州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省指揮部應對的中型(Ⅲ級)地質災害。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州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預案的評估,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更新本預案並報州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各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開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制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州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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