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永濟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永濟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濟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頒發機構:永濟市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6年6月14日 
  • 實施日期: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工作原則,1.4 適用範圍,2 組織體系,2.1 應急指揮機構,2.2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職責,2.3 應急工作組及職責,3 預防和預警,3.1 預防,3.2 預警,4 地質信息報告,4.1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4.2 分級回響,5 後期處置,5.1 調查評估,5.2 善後處置,5.3 災後重建,6 應急保障,6.1 應急隊伍建設,6.2 應急資金,6.3 應急物資,6.4 通信保障,6.5 應急技術保障,6.6 宣傳、培訓與演練,6.7 信息發布,6.8 監督檢查,7 預案管理與更新,8 責任與獎懲,9 附則,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9.2 預案解釋部門,9.3 預案的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山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及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實施意見》《運城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永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及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編制。

1.3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實行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
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強化各鎮(街道)突發地質災害應對的主體責任。
科學應對,專業處置。運用科學手段分析論證,發揮專家和專業隊伍作用,正確應對和處置地質災害。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我市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濟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機構組成如下: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中心、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經信局、市衛計局、市食藥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文物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市火車站、駐永各通信公司、市供電公司、市人武部、武警永濟支隊及各鎮(街道)負責人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應急專家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分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國土資源局地環股股長及各基層所負責人組成。
各鎮(街道)成立相應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2.2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配合省、市應急指揮部做好發生在本市範圍內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負責地質災害信息的對外發布。
督促、指導各鎮(街道)應急指揮部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2.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貫徹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
和市、各鎮(街道)應急指揮部之間的應急工作;匯集和上報險情、災情、應急處置及救災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組織應急救災與處置工作的新聞發布;承辦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3 應急專家組職責
由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採礦工程、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和應急救援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專家與應急救援專家分別由市衛計局、市安監局各確定兩名專家報市國土資源局。
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發地質災害類型、險情、災情、影響因素和發展趨勢,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搶險救災諮詢或建議,科學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2.2.4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根據指揮部的安排,組織開展應急新聞報導,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
市新聞中心:第一時間從市應急指揮部獲得權威信息,實時、準確、全面、客觀地進行宣傳報導。
市發改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和災後基礎設施重建工作,協調各部門開展應急物資儲備調運相關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工作;災害發生時做好在校學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負責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協助災區政府對遇險人員進行搜救,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鑑定;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受災民眾的臨時救助和轉移安置工作,組織災區民房倒塌恢復重建和對災民進行基本生活救助;負責災情損失評估;組織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善後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縣級負擔經費下撥、管理和監督;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物資、裝備資金保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質災害分級報告的規定,審核上報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災害發展趨勢的研判,提出應急處置的措施和建議;組織專家對必要的應急處置工程進行技術指導。
市環保局:負責地質災害引發環境污染次生災害的緊急處置工作,並加強監控,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
市住建局:負責對受災建築物的損壞程度進行評估,並報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監督指導。
市交通運輸局:做好公路沿線和危害高速公路、普通幹線公路附屬設施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實施工作;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公路交通設施,確保公路暢通;組織協調應急運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對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發地質災害。
市經信局: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監測,完成支援災區的生活必需品準備工作。
市衛計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部門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並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市食藥局:保障災區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協調組織藥品生產企業、經營單位、醫療機構應急藥品的供應和儲備。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督促非煤礦山企業等有關單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市旅遊局和市文物局:組織協調旅遊區和文物保護點主管部門對旅遊景區內及文物保護點附近地質災害進行排查、監測和治理,指導景區和文物保護單位修復被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與國土資源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加強對地質災害現場的氣象監測預報,為災害的救援處置提供氣象保障。
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
市畜牧獸醫發展中心: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駐永各通信公司: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應急保障工作,儘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
市火車站:負責組織轄區內危害鐵路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儘快採取措施恢復被破壞的鐵路和有關設施,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物資運輸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所轄區域損毀供電設備的修復,確保災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救援正常用電。
市人武部: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必要時協調駐軍參加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
武警永濟支隊: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2.3 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發生小型突發地質災害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轉移安置、醫療救治、安全保衛、綜合保障、調查監測、新聞宣傳等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及現場指揮部的指示,迅速、有效地開展各項應急工作。
2.3.1 綜合協調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局、武警永濟支隊、災害發生地的鎮(街道)組成。
負責事發地應急搶險工作中的綜合協調,保證搶險工作有序開展。
2.3.2 搶險救援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武警永濟支隊
成員單位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文物局、市人武部、災害發生地的鎮(街道)組成。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人員搜救、隱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復和鑑定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破壞程度等工作。
2.3.3 轉移安置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由市食藥局、災害發生地的鎮(街道)組成。
負責災害發生地民眾的轉移、臨時安置和生活工作。負責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藥品等衛生安全。
2.3.4 醫療救援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衛計局
成員單位由市民政局、事發地參與應急救援的醫療衛生機構、上級醫療救援組派出的醫療衛生機構組成。
負責現場傷員的搶救和轉送工作及相應信息記錄,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和救援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根據現場實際,是否建議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3.5 安全保衛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武警永濟支隊
負責現場安全警戒,疏散人員,維護現場秩序,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周邊地區道路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2.3.6 綜合保障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發改局
成員單位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局、市氣象局、駐永各通信公司、市供電公司組成。
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物資、應急車輛、救援人員、氣象預報、通信、資金、善後處理等保障工作,建立現場與上級有關部門的通信聯絡。
2.3.7 調查監測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成員單位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地震局、市火車站組成。
負責組織專家和委託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誘發因素進行調查,核實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型、位置、規模、直接經濟損失、潛在的威脅對象和影響範圍,由人類工程活動誘發的負責確定責任單位;負責組織災情監測,隨時掌握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災害發展趨勢,為突發地質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
2.3.8 新聞報導組及職責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由市新聞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計局、事發地鎮(街道)組成。負責救援現場新聞記者的組織管理,按照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的權威信息進行新聞宣傳報導。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

3.1.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各鎮(街道)要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對各自轄區內地質災害的防範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3.1.2 編制隱患點應急預案
各鎮(街道)要對轄區內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編制應急預案,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要將“隱患點應急預案表”、“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發到防災、監測和受威脅人員手中。
3.1.3 地質災害巡查、監測
各鎮(街道)要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建設。建立健全市、鎮(街道)、村三級地質災害巡查、監測的隊伍、制度,隱患點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預警信號、預警信號發布人等群測群防網路體系,配備巡查、監測預警的車輛、通訊等設備,加強對責任人、巡查人員和監測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市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氣象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幹線及礦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質、水文、氣象監測點,實現監測信息共享,開展綜合監測預警工作。

3.2 預警

3.2.1 信息收集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住建、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動態監測情況的收集、分析、研判,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及時掌握降雨趨勢,並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發現險情及時向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各成員單位做好相應的防範和應急準備工作。
3.2.2預警分級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分四個級別:四級為有一定風險;三級為風險較高;二級為風險高;一級為風險很高;分別對應藍色、黃色、橙色、紅色。
四級(藍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三級(黃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較高。
二級(橙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高。
一級(紅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很高。
3.2.3 預警信息發布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我市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預警結果應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通過手機簡訊向群測群防員傳送,通過網路平台及廣播、電視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級別達到三級以上)。預警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範圍和可能性大小。
當隱患點出現地質災害前兆時,監測單位、監測人及知情單位和知情人,應通過各種預報預警方式(敲鑼、打鼓、廣播、電話、簡訊等)及時向周邊受威脅的民眾報警,同時向鎮(街道)和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內容包括:發現的時間、地點、發生的現象和影響範圍。
3.2.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的鎮(街道)及村委會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受威脅的人員;受災害威脅單位或個人要對照“地質災害隱患點預案表”、“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1)四級(藍色)預警行動。
做好值守工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相關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
(2)三級(黃色)預警行動。
做好隱患點的巡查、排查和監測工作,每天巡查監測不少於2次,特別是房前屋後邊坡要進行重點巡查。
(3)二級(橙色)預警行動。
暫停災害隱患點附近的戶外作業,嚴密巡查監測,做好應急搶險準備工作,發現異常採取避讓措施。
(4)一級(紅色)預警行動。
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重點隱患點受威脅的人員轉移避讓,做好搶險準備,實行24小時不間斷巡查監測,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預警區域預警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 地質信息報告

4.1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
4.1.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
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1.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1.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
質災害災情。
4.1.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分級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程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
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有關責任單位應在第一時間進行搶險自救等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回響分為:I級回響、Ⅱ級回響、Ⅲ級回響。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後,要立即研判形勢,提出啟動相應級別回響的建議,報市應急指揮部批准,並迅速將指揮部的決定傳達到相關成員單位。
4.2.1 Ⅰ級回響
發生大型以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後,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回響。
省應急指揮部召集相關成員單位進行會商,部署應急搶險和救援工作,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組成現場指揮部,組織應急處置工作。視情協調救援力量,調撥應急生活救助物資,搶險被損毀的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及時發布災情信息;根據需要請求國家相關部門給予支援;當國家層面啟動應急回響並組織指揮時,按照國家指揮部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運城市應急指揮部組成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開展搶險和搜救工作,採取應急措施,加強巡查監測,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市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搶險救援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預警信號發布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劃定危險區並設立警示標誌;組織受威脅民眾轉移避讓。
4.2.2 Ⅱ級回響
發生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後,運城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回響。
運城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組織財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單位的專家及人員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採取應急措施,加強巡查監測,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視情協調救援力量,調撥應急物資,搶修被損毀的交通、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及時發布災情信息;根據情況請求省政府相關部門給予支援;當省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並組織指揮時,按照省應急指揮部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搶險救援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預警信號發布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劃定危險區並設立警示標誌;組織受威脅民眾轉移避讓。
4.2.3 Ⅲ級回響
發生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啟動應急回響。
運城市應急指揮部指導縣級應急指揮部做好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趕赴現場,協助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處置;運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跟蹤掌握情況,做好擴大回響的準備。
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預警信號發布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劃定危險區並設立警示標誌;組織受威脅民眾轉移避讓。
4.2.4 應急回響結束
應急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經相應的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批准,由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4.3 信息報告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監測單位、監測人員及知情單位和知情人,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4.3.1 速報時限要求。

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後,鎮(街道)、村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獲知災情信息後,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力量到現場進行覆核確認,及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同時向運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3.2 速報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傷亡和失蹤的人數、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地質災害險(災)情變化情況,要隨時進行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地質災害險(災)情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5 後期處置

5.1 調查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應急調查意見,形成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報告內容包括:基本災情(人員傷亡失蹤和財產損失)、搶險救災工作、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地質災害成災原因、發展趨勢、已經採取的防範對策和措施、今後的防治工作建議等。

5.2 善後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災害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進行現場清理、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範工作。

5.3 災後重建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幫助災區修復或重建基礎設施,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應對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建設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專業培訓工作;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鎮(街道)、村(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6.2 應急資金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應急資金準備,所需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6.3 應急物資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購置並儲備用於救災的應急監測、調查、會商和通信等設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4 通信保障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之間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通過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確保應急搶險救災通信暢通。

6.5 應急技術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和資料庫,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並掌握應急裝備情況,建立裝備庫,分散儲存,統一調配,以備應急救援之用。

6.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鎮(街道)及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每年開展一次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7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的發布按《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應急預案》執行。

6.8 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落實相關責任。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一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訂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一般每三年修訂一次。

8 責任與獎懲

市人民政府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或者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9.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23日印發的《永濟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永政辦發〔2014〕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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