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深圳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深圳市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深圳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地方標準質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深圳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為了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地理標誌產品等特殊技術要求,或者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領域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對一般工業產品的技術要求以及產品檢驗方法,不得制定地方標準。符合市場競爭和創新發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場主體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地方標準。
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四條地方標準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質量引領、創新發展,瞄準一流、開放構建,重點突破、全面推進,政府推動、多方參與的原則。
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公開、透明、規範原則,有利於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於促進產業發展和市場公平競爭,借鑑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推動地方標準達到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水平。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將地方標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地方標準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深圳標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本市地方標準工作,統籌協調本市地方標準工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統籌推進地方標準工作規劃;
(二)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備案;
(三)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標準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管理全市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工作規劃;
(二)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及其指導和監督;
(三)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解讀、宣傳和實施,並對其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四)協助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地方標準信息查詢平台,公開地方標準文本、編制說明等信息,供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條 推動國際國內標準化技術機構落戶本市,鼓勵和支持本市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組織成立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主導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推動地方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第二章 立 項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開徵集本年度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徵集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收到有關立項建議後,可以轉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辦理或者自行辦理。
第十二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立項建議徵集情況,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工作規劃,認為有必要立項的,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標準項目立項申請書;
(二)地方標準項目匯總表;
(三)地方標準涉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以及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授權檔案。
立項申請書應當包含該項目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說明,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進性論證,標準起草單位,預計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四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地方標準制定的立項評審,對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進性進行評估,並對其是否符合地方標準制定事項範圍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明確年度立項的地方標準項目名稱、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標準起草單位以及完成時限等,並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公布後,當年度原則上不再新增地方標準項目。
第十六條 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出台相關地方標準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快速立項申請。
快速立項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
(二)項目任務來源以及緊迫性的說明;
(三)項目完成進度安排。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地方標準制定事項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快速立項申請予以立項,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執行期間,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變更地方標準項目的名稱、標準起草單位等事項的,應當提請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地方標準應當自立項計畫發布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確有必要延期的,由標準起草單位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於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地方標準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期完成,或者因情勢變更不適宜繼續制定地方標準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該地方標準項目。
地方標準項目發生變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暫停或者終止項目的,可以提請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地方標準年度立項計畫,組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為標準起草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由來自學術團體、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行業協會、企業等相關方的專家組成的專家組作為標準起草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指從事專門領域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性非法人組織。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和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組建、人員聘任、工作制度等事項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以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標準為標桿,提升與國際標準關鍵技術指標的一致性程度,對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分析、實驗、論證;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單位開展;
(二)充分協調各相關意見;
(三)不得設定部門管理許可權;
(四)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並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標準編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起草地方標準,應當同時編寫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背景,包括國內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等;
(二)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主要起草過程等;
(三)地方標準主要內容的依據以及與國內領先、國際先進標準的對標情況;
(四)主要條款的說明以及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五)是否涉及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問題;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實施地方標準的措施建議。
地方標準修訂項目的編制說明內容還應當包括修訂後的地方標準和原地方標準的主要差異情況。
第二十四條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後,形成下列材料,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一)地方標準送審稿;
(二)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三)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地方標準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還應當提交地方標準測試或者驗證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齊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後,應當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和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開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徵求社會公眾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六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地方標準送審稿書面徵求各區政府、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地方標準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內容,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
地方標準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地方標準聽證會有關程式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行政聽證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形成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對不予採納的意見說明理由,並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主管部門通過公開徵求意見的網站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
第四章 技術審查
第二十八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應領域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修改完善的地方標準送審稿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未組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審查。承擔技術審查工作的專家組由不少於七人的成員組成。
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人員不得承擔該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實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方式審查的,參加審查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技術審查意見應當經參與審查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的委員不超過四分之一。
實行專家組方式審查的,應當採取會議表決的方式,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專家組技術審查會議,技術審查意見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且反對的成員不超過四分之一。
第三十條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制定事項範圍;
(二)地方標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技術要求是否不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否協調配套;
(三)是否妥善處理相關各方的分歧意見,對不予採納的意見的說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四)地方標準內容是否具備安全性、適用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進性;
(五)地方標準文本編寫是否規範;
(六)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整。
地方標準內容中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還應當對驗證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技術審查後,應當形成技術審查意見,明確地方標準送審稿是否通過技術審查的結論,並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專家組成員簽字。技術審查意見應當附上各委員或者成員的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地方標準送審稿通過技術審查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標準起草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完善,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技術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調整,並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技術審查,但是技術審查意見為終止地方標準項目的,應當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
第五章 批准發布
第三十二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標準起草單位報送的地方標準報批稿後,應當報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地方標準,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地方標準的公函;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技術審查意見及其意見匯總表;
(六)地方標準解讀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方標準報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地方標準報批材料的完整性、地方標準文本的規範性、制定程式的合法性進行審核。
經審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報批材料退回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後重新報送並說明理由:
(一)地方標準報批材料不齊全的;
(二)地方標準文本編寫不規範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徵求意見、組織技術審查或者存在其他違反制定程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經審核,申請報批的地方標準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編號規則進行編號並批准發布。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以公告形式發布地方標準,並附上解讀材料;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公開地方標準和解讀材料。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在地方標準信息查詢平台上向社會免費公開地方標準的目錄以及文本。
地方標準中涉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等著作權的,只公開地方標準名稱、編號等不涉及著作權的相關信息;涉及專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發布之日起四十日內將備案材料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發布公告、地方標準文本以及編制說明。
第六章 實施和複審
第三十六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市地方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各類組織積極參與地方標準的宣傳、諮詢和培訓等活動,推動地方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應當積極引用地方標準,在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活動中積極套用地方標準。
第三十八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組織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地方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收集到的反饋信息進行處理。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對本部門、本行業的本年度地方標準實施套用情況、地方標準對經濟社會活動所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持續改進地方標準工作規劃,形成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並報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地方標準進行定期複審,複審周期為五年。
複審周期屆滿六個月前,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建議,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確認並向社會公告複審結論。
複審結論為修訂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複審結論公告後三十日內啟動修訂程式。地方標準的修訂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有關地方標準制定程式的規定執行。
複審結論為廢止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廢止地方標準。
第四十條 地方標準批准發布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及時評估和複審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啟動複審。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制定、實施、評估和複審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評估和複審等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四十三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家組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地方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職責。
第四十四條從事地方標準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對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受理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舉報、投訴、意見和建議,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方標準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專家組成員在地方標準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專家組成員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一)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泄露在地方標準工作中獲悉的有關秘密的;
(四)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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