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是2022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地方標準,歸口於政協深圳市委員會。
地方標準《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規定了立法協商的基本原則、組織機構、專家諮詢機構、立法協商內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案、調研與協商以及立法協商建議報告。該標準適用於深圳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
- 標準號:DB4403/T 206-2021
- 發布日期:2021-12-13
- 實施日期:2022-01-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A00
- 國際標準分類號:01.040.01
- 技術歸口:政協深圳市委員會
- 批准發布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提出部門:政協深圳市委員會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實施建議,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 項目規劃、預研階段
2021年1月,規劃項目、開展標準編制內部研討,啟動標準預研。
2021年2月—3月,項目啟動,並梳理前期的資料、收集相關標準和研究成果,並結合實際需求開展標準預研。
- 標準計畫
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下達《2021年第一批深圳市地方標準計畫項目任務的通知》,批准深圳市地方標準《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立項。地方標準《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由政協深圳市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 起草階段
2021年5月—6月,在前期梳理相關檔案及調研基礎上,政協深圳市委員會分管領導和同事高度重視,多次組織召開研討會議,編制組初步構建標準框架,並通過內部研討不斷完善標準草案,形成徵求意見稿初稿。
- 徵求意見階段
2021年6月16日,深圳市政協以內部研討會的形式,邀請南山區政協、律師事務所等行業專家徵求意見,共收到18條修改意見,採納16條,部分採納2條。
2021年7月—8月,編制組在收集整理了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後,對標準各條款進行斟酌、討論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 發布實施
2021年12月13日,《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2年1月1日,《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 1.1-2020)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政協深圳市委員會、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姜建軍、廖遠飛、曹秀梅、江水、呂勇、吳序一、王超群、黃汝唯、秦曉紅。
標準目次
前言 | Ⅱ |
---|---|
引言 | Ⅲ |
1 範圍 | 1 |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
3 術語和定義 | 1 |
4 基本原則 | 1 |
5 組織機構 | 1 |
6 專家諮詢機構 | 2 |
7 立法協商內容 | 2 |
8 工作流程 | 2 |
9 工作方案 | 4 |
10 調研與協商 | 4 |
11 立法協商建議報告 | 5 |
附錄A(規範性)立法協商徵求意見表模板 | 7 |
附錄B(規範性)立法協商意見匯總處理表模板 | 8 |
參考文獻 | 9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規定了立法協商的基本原則、組織機構、專家諮詢機構、立法協商內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案、調研與協商以及立法協商建議報告。該標準適用於深圳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工作。
實施建議
為保證該標準的有序實施,應制定標準化實施規劃,全面統籌、部署標準實施措施,保障標準化在立法協商工作中發揮長期、可持續的示範、規範作用。
意義價值
《深圳市政協立法協商工作規範》(DB4403/T 206-2021)的制定,可以進一步完善立法協商工作機制,固化深圳市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工作成功經驗,促進立法協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為推動深圳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推動深圳法治城市及先行示範區建設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