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深圳市民政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以標準化建設助推新時代深圳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深圳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深圳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操作規程》《行政機關推進實施“標準+”戰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民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深圳市民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深民辦〔2023〕21號
各區民政局,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局機關各處室、市社管局,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民政領域標準化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以標準化建設助推新時代深圳民政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廣東省標準化條例》《深圳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民政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深圳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標準領域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操作規程》《行政機關推進實施“標準+”戰略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民政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推薦申報的國家標準、民政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項目和國家、民政部、廣東省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以及民政領域深圳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和市民政局開展的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等工作,適用本辦法。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局機關各處室、市社管局、局直屬事業單位依據年度標準化建設任務安排和實際情況申請財政經費預算,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參與標準化活動並符合條件的,可依據深圳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化領域的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操作規程申請資金資助或獎勵。
第四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化發展規劃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相關規劃,結合行業發展需求和本市民政領域實際情況,由市民政局組織編制深圳市民政標準體系。標準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支持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積極參與民政地方標準化工作。支持和指導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等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動深圳市地方標準向廣東省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轉化。
第六條 鼓勵民政領域社會團體建立標準化工作機制,通過制定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及宣傳實施推動團體標準建設,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鼓勵民政社會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制定企業標準,引導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管理制度。
鼓勵在技術更新迅速、市場成熟度較高的民政領域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並向市民政局報送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加強民政領域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行業領域組建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支持已成立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相關領域地方標準制修訂、宣貫和解釋,組織申報國家和民政行業及廣東省標準項目,參加國內標準化活動等。
第八條 加強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領導幹部帶頭學標準、用標準,建立專職人員為骨幹、兼職人員廣泛參與的民政標準化人才隊伍。加大基層民政標準化人才隊伍培訓力度,將相關標準知識納入各類業務培訓和執法人員培訓課程。充實和完善民政標準專家隊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市民政局設立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全市民政標準化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民政標準化建設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省、市和上級民政部門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我市民政標準化相關管理制度;
(二)統籌推進民政標準體系建設,編制、組織實施我市民政標準化發展規劃計畫;
(三)組織收集國家標準和民政行業標準立項建議,負責地方標準項目的立項建議徵集、申報、報批和複審等工作;
(四)指導、協調民政標準的宣貫、實施、評估和監督;
(五)指導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標準化工作;
(六)協調和參與管理我市民政領域標準化技術組織;
(七)組織開展民政標準化的基礎研究和對外交流;
(八)統籌標準化建設經費的管理使用,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評估考核;
(九)歸口管理民政標準化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 負有標準化管理職責的有關處室(以下統稱業務處室),具體負責分管領域民政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分管領域標準體系建設,參與我市民政標準化發展規劃計畫編制和實施;
(二)編制分管領域地方標準建設規劃並提出年度制修訂計畫;
(三)審查評估國家標準、民政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立項建議,審核標準技術內容;
(四)指導、督促起草單位推進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五)組織分管領域範圍內民政標準的宣傳、實施、評估和監督;
(六)推薦和指導分管領域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項目;
(七)指導分管領域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標準化工作;
(八)負責分管領域標準化的基礎研究和對外交流;
(九)指導和協調分管領域的標準化技術組織開展業務;
(十)負責分管領域民政標準化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局直屬事業單位、局管社會組織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管理機制,明確負責人。
第十二條 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民政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民政標準化工作部署,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標準化工作措施;
(二)組織民政標準的宣貫培訓,推動其在本行政區域套用實施,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我市民政領域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根據民政工作需求,為民政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智力保障,依據其章程具體規定開展工作。
標委會的組建和換屆、人員聘用、工作任務、工作程式、經費管理、監督管理等事項按《深圳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地方標準制修訂
第十四條 深圳民政地方標準制定分為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和報批發布。
深圳民政地方標準項目要根據各業務領域標準體系建設要求、地方標準建設規劃和年度制修訂計畫安排,結合法律法規政策、工作要求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立項建議情況,開展立項申報。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處每年按照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徵集工作的統一部署,收集匯總各業務領域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組織開展本年度民政領域的地方標準立項申報工作:
(一)有意向申報的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民政系統事業單位、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工作實際提出立項建議,並按要求填寫《深圳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建議書》(附屬檔案2)後報送至對應領域的業務處室。
(二)對徵集到的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業務處室從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規性、先進性等方面進行初步的立項評估,對應領域有標委會的,業務處室可以委託標委會進行評估論證,初步評估通過的,業務處室應填報《深圳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匯總表》(附屬檔案3)與《深圳市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建議書》(附屬檔案2)報政策法規處匯總。
對本市民政事業發展有重大影響且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業務處室應及時提出制修訂項目建議,報政策法規處統籌。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處應會同相關業務處室,對初評估通過的地方標準申報項目組織審核,主要從立項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標準項目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協調性,標準草案結構、主要技術指標(範圍和主要技術內容)、涉及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的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結合年度工作安排和項目的需求緊迫程度以及標準體系建設的安排,確定立項項目的優先次序。政策法規處可以以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具備標準化相關工作能力的第三方單位,對擬起草標準相關領域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進行對標、查新,並提出立項可行性意見或項目修改建議。
通過審核的地方標準項目,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送至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的立項時間從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之日起開始計算。
制定周期由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確定,一般為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之日起2年以內。確有必要延期的,由標準起草單位報分管的業務處室審核並徵求政策法規處意見,於期限屆滿60日前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未按照規定如期完成,或者因情勢變更不適宜繼續制定地方標準的,業務處室應徵求政策法規處意見,並在通過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暫停或終止該地方標準項目。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正式立項後應及時啟動標準起草工作。所屬領域已成立標委會的,原則上應由標委會作為標準起草單位,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未成立標委會的領域,業務處室應指導牽頭起草單位成立由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的標準起草組,承擔標準草案的編制,對其質量及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鼓勵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等參與標準起草,通過招投標、主動認領等競爭性方式推動我市民政領域地方標準的制定,提高民政領域標準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制訂具體的標準起草計畫;
(二)按計畫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協助完成標準草案的徵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四)其他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在完成地方標準的徵求意見稿後,應當採取書面、座談等多樣化方式徵求相關部門、行業單位、標準適用單位、技術機構的意見,並做好意見的整理、分析和處理,並形成標準送審稿。業務處室應對標準起草單位徵求意見提供必要的協助與支持。
標準送審稿報業務處室審查時應附以下材料:
(一)地方標準送審稿;
(二)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三)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地方標準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還應當提交與標準內容相關的測試或驗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業務處室在收齊地方標準送審材料後,應當會同政策法規處共同開展審查,通過審查的,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和深圳市民政局入口網站公開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向社會公眾徵求地方標準送審稿的意見,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第二十三條 在正式提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前,業務處室應當就地方標準送審稿書面徵求各區政府、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地方標準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還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內容,業務處室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論證。
地方標準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或者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業務處室應牽頭組織召開聽證會。地方標準聽證會有關程式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行政聽證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業務處室應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對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形成意見匯總處理表。涉及重大分歧或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在徵求有關方面專業意見基礎上及時協商處理。
業務處室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徵求意見的網站反饋公眾意見採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 標準起草單位將修改完善形成的標準送審稿,以及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表等相關材料報送至業務處室。業務處室審核後提交至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申請召開技術評審會。
申請技術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準立項批准檔案;
(二)標準送審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
(四)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涉及檢驗檢測的,需提交與標準內容相關的測試或者驗證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展技術審查的,業務處室應當擬定技術評審會議議程,組織所屬領域的標委會,對修改完善的地方標準送審稿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形成技術審查意見。
未組建標委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進行技術審查,承擔技術審查的專家應不少於7人且為單數,一般由標準利益相關方代表、專業領域專家和標準化專家等組成,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不能來自起草單位,同一單位僅限1名。
第二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召開技術評審會5日前,將標準文本及其編制說明等相關材料提交至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評審專家進行書面審查,並及時收集專家書面意見。
技術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制定事項範圍;
(二)地方標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技術要求是否不低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是否協調配套;
(三)是否妥善處理相關各方的分歧意見,對不予採納的意見的說明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四)地方標準內容是否具備安全性、適用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先進性;
(五)標準制定是否符合程式性要求;
(六)地方標準文本編寫是否規範;
(七)地方標準編制說明內容是否完整;
(八)其他需要通過技術審查確定的內容。
地方標準內容中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還應當對驗證材料進行審查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實行標委會方式審查的,參加審查的標委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技術審查意見應當經參與審查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的委員不超過四分之一。
實行專家組方式審查的,應當採取會議表決的方式,由業務處室負責人主持,現場選出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意見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且反對的成員不超過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技術審查後應當形成技術審查意見,明確地方標準送審稿是否通過技術審查的結論,並由標委會委員或者專家組成員簽字。技術審查意見應當附上各委員或者成員的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通過技術審查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標準文本及其編制說明等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報批材料並報送至政策法規處,經政策法規處會同業務處室審核通過後,再報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將地方標準報批材料,提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地方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提請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地方標準的公函;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技術審查意見及其意見匯總表;
(六)地方標準解讀材料。
第三十一條 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業務處室應當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調整,並依照本辦法重新組織技術審查,但是技術審查意見為終止地方標準項目的,應當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終止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發布後20日內,業務處室應通過市民政局入口網站公布標準文本和解讀材料,起草單位應對標準編制背景、重要技術指標等制定解讀材料一併發布。
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維護
第三十三條 標準發布後,由有關業務處室負責組織標準的宣貫實施工作,及時出台標準實施方案和釋義,通過印發檔案、召開會議、媒體報導、舉辦講座、開展培訓、編印手冊等多種方式加強宣傳,確保標準實施。
在標準宣貫實施過程中,起草單位應予以配合,有對應標委會的,標委會應當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有關業務處室和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推廣套用標準,在制定政策檔案時引用標準,在開展行業管理、等級評定、服務質量監管、示範創建等工作中採用標準;推動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活動中積極套用先進標準;加大法規政策引用標準力度,發揮標準對法規政策的技術支撐和補充作用。
第三十五條 鼓勵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與個人將民政領域地方標準作為提供服務、生產經營和控制質量等的依據和手段,提高民政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六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效果評估機制,業務處室負責收集、總結標準實施中反饋的問題及相關技術建議,並及時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鼓勵有關單位向民政行業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的有關情況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確保強制性國家標準必須嚴格執行。積極鼓勵實施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民政部門應加強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對標準實施的基本情況、經濟社會效益、公眾評價意見、存在問題等進行評估,將標準實施效果作為對相關業務工作進行評估、評審、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有關業務處室應當依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的力度。標準實施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業務處室應對分管領域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評估,於每年年底前形成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報送至政策法規處。
第三十八條 政策法規處統籌複審工作,根據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民政事業發展需要和標準實施情況,在地方標準複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內完成地方標準複審工作。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對地方標準技術內容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處室應及時提請政策法規處對相應地方標準進行複審。
第三十九條 政策法規處應當根據地方標準反饋意見和評估情況,組織相關標委會、有關業務處室對標準進行複審,提出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複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報送至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標準的最終複審結論,以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為準;複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有關業務處室應當於複審結論公告後30日內啟動修訂程式。修訂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式的規定執行。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政策法規處應當在市民政局入口網站公示廢止信息。
第五章 標準化試點示範
第四十條 民政標準化試點示範是指以建立完善和推廣實施民政標準體系為主要內容,以傳播標準化理念、推廣標準化經驗、推動民政系統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為目的的典型引路、標桿引領的標準化實踐活動。
第四十一條 依據實施目標不同,分為試點項目和示範項目。試點項目著眼探新路,鼓勵在特定業務領域探索新型標準化模式和方法;示範項目側重樹標桿,就某一領域標準化實施中取得的成功經驗,開展標準化精品展示、實踐驗證、創新研究、宣傳培訓和示範推廣。
依據試點層級不同,分為國家級試點、民政部試點、省級試點和市級試點,分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相關部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或市民政局單獨下達試點建設任務。
第四十二條 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需求,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室,按照試點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和有關徵集條件,統籌組織全市民政領域內國家級、民政部、省級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的申報工作。
業務處室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政策法規處匯總申報情況和初審意見,提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
第四十三條 業務處室負責對正式下達的國家級、民政部、省級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的指導推進工作,督促試點單位按照要求和時限完成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建設任務,配合試點管理部門開展試點或示範項目的評估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政策法規處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民政領域標準實施推廣工作需要,重點面向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分類分層次組織開展全市民政領域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室確定市級民政領域標準化試點內容,面向全市民政部門、民政社會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徵集試點或示範項目。標準化試點及示範項目申報及確定程式一般包括:發布年度徵集通知、宣傳發動、材料審核、項目答辯、確定年度計畫並下達等環節。
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在本轄區內組織宣傳、申報等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報送至政策法規處。
第四十六條 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處室,根據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符合性,對申報單位或項目資格進行綜合評定,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後確定市級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
第四十七條 市級試點或示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試點任務要求,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培訓、構建標準體系、推動標準實施,加強實施監督,實現管理運行規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對象滿意等目標。
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有關業務處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試點項目的指導推進和督促檢查。
第四十八條 經試點或示範項目承擔單位自查,各區(新區、合作區)民政部門初步驗收後,由市民政局組織業務領域專家、標準化專家組成評估工作組通過實地檢查、專家評估等方式對市級標準化試點或示範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綜合結項評估,形成評估結論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確定試點合格單位。
通過試點或示範項目驗收以及取得突出成效的單位,以市民政局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名義進行通報和表彰。
第四十九條 由市民政局組織開展的試點及示範項目創建周期一般為2至3年,於項目建設中期和期滿前3個月進行評估。
項目的具體管理另行制定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各區民政部門(新區、合作區)、業務處室應當引導試點和示範單位及時總結試點示範經驗、創建標準化服務品牌,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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