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民政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建立健全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政服務機構是指全市範圍具有獨立辦公場所或服務場所的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殯葬服務、婚姻登記等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風險指民政服務機構因特定服務流程、使用特定設施設備、特定場所及環境、特定服務對象等客觀因素影響引發危險事件,和隨之可能引發人身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等危害的嚴重性的組合。
本辦法所稱安全風險管控是指市、區民政部門以及民政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並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第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堅持源頭防範、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動態管理原則。
第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民政服務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將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經費列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明確安全風險管控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
第二章 安全風險管控
第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辨識機制,按照“全面系統”的原則,組織全體員工,全面辨識設備設施、工作生活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系統掌握安全風險點、危險源的種類、數量和分布,摸清安全風險底數,動態發現、篩選並記錄各類安全風險。
第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析機制,在安全風險辨識的基礎上採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法,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進行分類梳理和可能性、後果嚴重性分析,查找管控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確保將所有安全風險控制在合理水平。
第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確認機制,對比安全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將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關注民政服務對象特殊性,聚焦易燃易爆品、大型設備設施、特種作業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特性等因素評定安全風險等級。
第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定重大安全風險公告欄,製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標明風險名稱、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後果、管控方法、應急措施、報告方式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繫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定明顯的風險警示標誌。
第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控制機制,根據安全風險確認結果實施分級管控,針對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安全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對於重大安全風險,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制定管控方案和專項應急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在重點區域或者重點崗位設定明顯警示標誌,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並對重大安全風險影響區域的相關人員組織開展安全防範、應急逃生避險和應急處置等內容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安全風險,應當依法及時採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範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安全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第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安全風險辨識、分析、確認及控制情況制定安全風險清單。同時結合隱患排查、事故教訓和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補充新認知的安全風險,加強和完善管控措施,及時更新安全風險清單。
安全風險清單應當至少標明安全風險類別、名稱、特徵、位置、責任主體、管控措施等情況,其中安全風險特徵應當至少標明安全風險概況、參數及發生事故可能影響的範圍等情況。
第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高度關注安全風險變化情況。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及時調整安全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生變更,可能影響安全風險等級;
(二)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
(三)作業條件、重要管理流程或關鍵設備設施發生變化;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
(五)試運營和重要設備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
(六)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相關行業領域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七)極端天氣、重大節假日等;
(八)民政主管部門有專項工作部署。
第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報送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一)每季度報送安全風險清單。安全風險清單更新的,應當自安全風險清單更新之日起3日內報送。
(二)存在重大風險的,每月至少一次報告重大安全風險的管控措施管控效果等情況。
第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每三年組織不少於1次的全面安全風險評估。新建、改建、擴建的民政服務機構初運營或者試運營時,應當同步組織開展風險全面辨識和評估。
第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對安全風險管控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開展情況,研判風險演變趨勢和隱患升級苗頭等問題,建立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圍繞風險查找隱患,通過隱患治理,消除風險管控的缺陷或者漏洞,有效降低風險,實現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有效銜接、融合。
第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安全風險信息錄入廣東省民政服務機構管理系統、深圳市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同時應當運用深圳市民政局服務機構安全監管平台,做好隱患自查自報及整改工作,提高風險管控水平。
第三章 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匯總分析本轄區內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清單,系統分析類別風險,每三年組織開展1次安全風險評估,全面辨識、分析、評估和管控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形成類別風險和點位風險清單,編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並在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後1個月內通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針對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監管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督檢查計畫,對不同等級安全風險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將重大、較大風險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重點檢查民政服務機構是否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職責。對於一般風險、低風險,市、區民政部門可以採用隨機抽查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主動暢通渠道,接受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轄區內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的情況反映,對反映情況應當按照許可權要求及時組織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安全風險清單建立情況;
(三)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深圳市民政局服務機構安全監管智慧型管理系統平台,通過數據錄入、監管數據中心、監督檢查系統、主體責任系統、決策分析等系統功能,實現對全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實時動態監管。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民政局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深圳市2020-2021年事故災難類安全風險評估技術通用指引》《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等規定,制定我市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流程(附後),為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提供明晰的標準化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條 關於網路安全、特種設備、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制訂背景
安全生產工作事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2020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專門指示,李克強總理也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省、市各級領導也都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9年1月23日,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印發了《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於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2020年1月3日,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出台了《深圳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暫行辦法》,對深圳市各區域、各行業風險管控工作的實施和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城市風險管控工作。2020年上半年,深圳市安全委員會提出了“突出安全風險管理,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的規劃,要求建立、完善風險管控相關制度,加強各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辨識,全面推動城市風險管控常態化、制度化。
民政工作關係民生、連著民心,是社會建設的兜底性、基礎性工作。近年來,我市民政服務機構的數量快速上升,民政領域的安全風險也急速加大。民政領域涉及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救助管理、殯葬服務等多種行業,運營環境差異大,涉及特殊群體人數多,在風險辨識和管控方面存在有獨特的行業特點,做好民政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因此,制定民政行業的風險管控辦法不僅僅是貫徹國家、省、市的相關部署和要求,更是推進民政領域風險管控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整體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需要。
二、目標任務
在深圳市民政領域內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落實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工作職責,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助力創建民生幸福標桿城市,提升民政服務對象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
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5.《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6〕3號);
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 促進安全發展的實施意見》;
7.《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8.《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
9.《深圳市安全風險管控暫行辦法》。
四、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管控辦法》共分4章,分別為總則、安全風險管控、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和附則,共24條,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民政服務機構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職責。
2.明確民政服務機構應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
3.構建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及與隱患排查融合的工作機制。
4.明確了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評估頻次。市、區民政部門和民政服務機構應每三年組織開展不少於1次安全風險評估。
5.建立民政服務機構風險清單、風險告知及報告制度。《管控辦法》規定各民政服務機構應建立風險清單、風險告知,應定期向轄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6.推進民政服務機構風險點危險源信息填報工作。
7.將民政服務機構風險管控納入監督檢查。
五、適用範圍
基於點、線、面的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思路,《管控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區民政部門(含新區、合作區)和民政服務機構。
關於網路安全、特種設備、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相關
《管控辦法》的制定,對促進我市民政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更好地服務宜居城市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下一步,市民政局將全面貫徹市委市政府關於超大城市安全發展和行業風險管控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區民政部門抓好《管控辦法》落實工作,壓實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主體責任,確保民政服務機構安全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