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
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特殊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申請、核定、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政部門主管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各區(含新區,下同)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具體負責本區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核定、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是指殘疾人出現或者發生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生活困難、支付高等教育學雜費、無住房、意外事故和突發重病住院等情形。
前款所稱重度殘疾是指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一戶多殘是指同一居民戶口簿內,戶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有2名以上殘疾人;老殘一體是指6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
第五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護理補助,每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一) 重度殘疾;
(二) 一戶多殘;
(三) 老殘一體。
申請人符合前款規定多項情形的,不得重複申請。
第六條 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可申請困難生活補助,每半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
(一) 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 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條 殘疾人通過國家教育考試被錄取進入高等院校後,在校期間可申請學雜費補助,最高補助標準為:
(一) 大專每學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學年6000元;
(三)碩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學年8000元。
繳交的學雜費低於前款規定的補助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金額予以補助。已在其他部門申領學雜費補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規定的補助。
殘疾人通過國家認可的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可以憑畢業證書申請一次性補助4000元。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殘疾學生減免政策和經費保障渠道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未購買過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
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未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且殘疾人家庭成員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年3000元。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單身居民按照本市
保障性住房申領的相關規定界定。
第九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可以申請一次性臨時補助,補助標準為4000元:
(一) 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症住院治療,重度
精神殘疾人長期住院治療;
(二) 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申領政府年度臨時救助金的除外。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殘疾人,由本人或監護人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申請表。有以下情況的,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護理補助的一戶多殘殘疾人,應提供其家庭其他殘疾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
(二)申請困難生活補助的,應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深圳市低保邊緣人員救助證》;
(三)申請學雜費補助的,應提供
入學通知書、學籍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原件、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四)申請住房補助的,應提供由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登記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五)申請臨時補助的,應提供證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材料。
第十一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材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日。街道辦事處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殘聯核定。區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做出是否給予補助的決定。
決定給予補助的,應當確定補助標準,並製作書面決定一式四份,分送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補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決定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人,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時直接將補助金髮放給申請人。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護理補助金按月發放,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困難生活補助金按季發放,臨時補助金、學雜費補助金和
住房補助金應當在申請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
(一)戶籍遷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申領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主動告知原核定部門,原核定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核心查情況並作出是否停發補助的決定。決定停發補助的,應當將決定送達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並在決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發補助金。
核定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暫停發放補助,並按照第二款的規定核實後作出停發補助的決定。
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退回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後領取的補助金,未主動退回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 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由各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區殘聯負責編制經費預算,並報區民政部門和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料庫和相關工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區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度應當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核定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區殘聯予以配合。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領取人員不符合本辦法領取條件的,可以向區殘聯提出異議。區殘聯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已領取補助金的,補助金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七條 從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核定的;
(二)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的;
(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疾人申請特殊困難救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證明及材料騙取補助金的,區殘聯核查屬實後,追回已發補助金,一年內不再受理該殘疾人的救助申請。拒不返還補助金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請,並依法錄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區殘聯作出不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調整。
內容解讀
從2012年開始,市殘聯協調市法制辦、財政委和民政局啟動了《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修訂工作,經過反覆的研究和論證,多次徵求各相關單位和殘疾人代表意見,並就辦法涉及的經費開支進行了詳細的測算。2015年8月5日,《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經市政府六屆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定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新的救助辦法主要內容有:
第一,設立護理補助項目。一、二級重度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和一戶多殘家庭殘疾人可以享受每人每月400月的護理補助;
第二,設立生活補助項目。低保家庭殘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助。
第三,殘疾人就讀高等院校的學雜費補助大幅提高。大專、本科、研究生的學雜費補助分別提高到4000元、6000元和8000元。另外,對參加自學考試獲得國家認可的高等學歷的殘疾人給予一次性補助4000元。
第四,設立殘疾人住房困難補助。對無自有住房,而且沒有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和補貼的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住房困難補助。
此外,殘疾人臨時困難補助的標準也提高至每年4000元。
《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的出台,是深圳殘疾人的一大福音,對進一步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提高深圳國際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義。
辦法解讀
【解讀】關於《辦法》名稱。本《辦法》是在對市政府2002年第117號令發布的《
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辦法》全面修訂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於2014年2月28日發布的《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有關依法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權益統稱為社會救助的規定,將名稱修改為《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辦法》,並將原救濟補助的表述都調整為了救助。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特殊困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本條是立法目的條款,即加強和規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切實幫助殘疾人解決特殊困難。關於辦法修訂的背景,主要為以下方面:一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適當提高特殊困難殘疾人救助標準的需要。就補助標準而言,雖然原辦法授權市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調整,但原辦法自2002年7月施行以來,補助標準一直未調整。這13年間,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不斷攀升,有必要相應調整救助標準。
二是貫徹落實近年來國務院、廣東省和我市有關檔案要求,完善殘疾人救助體系的需要。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殘疾人福利水平,是近年來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的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明確要求,健全殘疾人
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要求,加大特殊困難群體幫扶力度,推動普惠型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健全城鄉綜合性社會救助制度,逐步建立殘疾人津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深發〔2009〕6號)提出“按照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制訂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逐步擴大殘疾人社會福利範圍,適當提高殘疾人社會福利水平”;《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要求“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為落實有關政策檔案的規定,有必要對殘疾人困難補助的範圍、經費來源、補助核定程式等內容進一步完善。
三是改革完善殘疾人救助工作體制的需要。社會救助是政府的職能所在,有關殘疾人的救助工作長期以來一直依託
殘疾人聯合會開展。為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殘聯作為群團組織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方面的作用,擬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創新,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以規章的形式進行確定。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申請、核定、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解讀】本條是辦法的適用範圍。根據“保基本,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本市戶籍殘疾人,其特殊困難救助的申請、核定、發放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政部門主管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各區(含新區,下同)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具體負責本區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核定、發放和管理工作。
【解讀】本條是關於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管理體制。關於補助的核定部門,原辦法考慮到殘聯為群團組織,規定由區民政部門委託區殘聯進行核定。徵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區提出要求明確規定由區殘聯負責核定,不再由區民政部門委託,實現權責一致。根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殘聯作為群團組織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方面的作用,《辦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和創新,在堅持市民政部門統籌社會救助管理的基礎上,將原來由區民政部門委託區殘聯負責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申請的核定、發放與管理工作調整為明確授權區殘聯負責,並明確民政、殘聯的分工為“市民政部門主管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市殘聯負責協調、指導全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各區(含新區)
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本區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核定、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特殊困難是指殘疾人出現或者發生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生活困難、支付高等教育學雜費、無住房、意外事故和突發重病住院等情形。
前款所稱重度殘疾是指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一戶多殘是指同一居民戶口簿內,戶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有2名以上殘疾人;老殘一體是指6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
【解讀】本條是對殘疾人特殊困難的定義條款。我們可以看到第一款對殘疾人特殊困難的定義,是與辦法後續規定的補助項目相對應的。殘疾人出現或者發生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對應的是第五條規定的護理補助;生活困難對應的是第六條規定的困難生活補助;支付高等教育學雜費對應的是第七條規定的學雜費補助;無住房對應的是第八條規定的住房補助;意外事故和突發重病住院等情形對應的是第九條規定的臨時補助。
與原辦法相比,補助項目類型多出了一種,也就是將原《辦法》中屬於臨時困難補助事項的住房臨時困難補助獨立為一種補助項目,主要是考慮到住房困難通常為一種長期性的狀態。
此外,與原辦法相比,補助項目的名稱發生了變化。 2015年1月20日發布的《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以下簡《意見》)提出“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為貫徹落實《意見》,使《辦法》規定的救助項目名稱和內容與國家保持銜接,將原《辦法》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困難定期補助”(現辦法第五條)項目名稱調整為“護理補助”,將“醫療康復費補助”(現辦法第六條)項目名稱調整為“困難生活補助”。
此外,本條對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第五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護理補助,每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
(一)重度殘疾;
(二)一戶多殘;
(三)老殘一體。
申請人符合前款規定多項情形的,不得重複申請。
【解讀】本條是關於護理補助的規定。如前所述,護理補助是原《辦法》規定的
重度殘疾人困難定期補助作了名稱調整。在補助範圍方面,《辦法》在原辦法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基礎上增加了 “一戶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這兩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一樣,是殘疾人中生活較為困難的群體;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19號)、《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深發〔2009〕6號)等檔案提出的加強或者著重解決對一戶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生活的保障和救助的精神。
在護理補助的標準方面,由原來“每人每月2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00元”。
同時,為體現社會救助適度原則,《辦法》特別規定申請人符合護理補助多項情形的,不得重複申請。
第六條 由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可申請困難生活補助,每半年申請一次,補助標準為:
(一)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解讀】本條是關於困難生活補助的規定。困難生活補助是原《辦法》規定的醫療康復費補助作了名稱調整。在補助範圍方面,《辦法》將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納入救助對象。2010年6月市政府出台的《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將
低保邊緣戶居民納入了社會救助範圍。為切實解決這部分殘疾人生活的實際困難,《辦法》將原辦法規定的“低保殘疾人”調整為“低保家庭殘疾人和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
在補助標準方面,綜合考量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特別是針對困難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幅度以及我市
最低工資標準的逐年增加力度、CPI年平均上漲等因素,將低保家庭殘疾人每人每月補助標準由100元調整為200元,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補助標準為低保戶標準的一半
第七條 殘疾人通過國家教育考試被錄取進入高等院校後,在校期間可申請學雜費補助,最高補助標準為:
(一)大專每學年4000元;
(二)本科每學年6000元;
(三)碩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學年8000元。
繳交的學雜費低於前款規定的補助標準的,按照實際繳納的金額予以補助。已在其他部門申領學雜費補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規定的補助。
殘疾人通過國家認可的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可以憑畢業證書申請一次性補助4000元。
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殘疾學生減免政策和經費保障渠道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學雜費補助的規定。在學雜費補助範圍方面,在原規定的“通過高等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考試被錄取進高等院校的殘疾人”基礎上,《辦法》增加了“通過國家認可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殘疾人”。
在補貼標準方面,考慮到
全國高等學校平均學雜費調整情況,《辦法》將原來“大專每學年3000元,本科每學年4000元,碩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學年5000元”分別調整為“大專每學年4000元,本科每學年6000元,碩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學年8000元”
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未購買過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未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且殘疾人家庭成員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年3000元。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殘疾人。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單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領的相關規定界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住房補助的規定。住房補助單列後,相較於以前作為臨時困難的住房補助,在補助條件方面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即“殘疾人家庭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未購買過任何形式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未領取住房貨幣補貼,且殘疾人家庭成員或者單身殘疾人居民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補助”,以切實體現對部分無自有住房但又未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規定待遇殘疾人的關愛,同時避免救助範圍過寬,過度救助;在補助標準方面,由原來的補助幅度1000—3000元調整為定額補助每年3000元。
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和單身居民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申領的相關規定界定”,主要是根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第二十條、
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來界定,已婚的要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九條 殘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可以申請一次性臨時補助,補助標準為4000元:
(一) 突發重病住院或罕見病症住院治療,重度
精神殘疾人長期住院治療;
(二) 發生火災、水災、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申領政府年度臨時救助金的除外。
【解讀】本條是關於臨時補助的規定。在臨時補助的情形方面,為避免重複享受,對有相關政策規定予以解決的“子女就讀中、國小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無法繳交學雜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肢殘手術等,無法支付費用”兩種情形,《辦法》予以刪去。同時,對“已經按照相關規定申領政府年度臨時救助金的”情形予以排除,以避免重複享受。
在臨時補助標準方面,根據我市自2002年以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辦法》在原補助標準最高標準3000元的基礎上,提高至4000元,並將補助確定為定額補助。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殘疾人,由本人或監護人憑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殘疾人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申請表。有以下情況的,還應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護理補助的一戶多殘殘疾人,應提供其家庭其他殘疾人的身份證、《殘疾人證》;
(二)申請困難生活補助的,應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深圳市低保邊緣人員救助證》;
(三)申請學雜費補助的,應提供
入學通知書、學籍證明、學雜費繳費收據原件、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四)申請住房補助的,應提供由市、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登記等部門出具的證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五)申請臨時補助的,應提供證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材料。
【解讀】本條是關於申請證明材料的規定。申請人在具體申請過程中,申請護理補助、困難生活補助、學雜費補助的,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相應材料;申請住房補助、臨時補助的,按照區殘聯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材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日。街道辦事處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區殘聯核定。區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做出是否給予補助的決定。
決定給予補助的,應當確定補助標準,並製作書面決定一式四份,分送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申請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及申請人。
決定不予補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解讀】第十一、十二條是對申請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程式的規定。與原辦法相比,審核主體直接規定為區殘聯,無需區民政部門委託。主要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充分發揮殘聯作為群團組織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方面的作用,《辦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管理體制進行了調整和創新,在堅持市民政部門統籌社會救助管理的基礎上,將原來由區民政部門委託區殘聯負責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申請的核定、發放與管理工作調整為明確授權區殘聯負責。此外,增加了公示程式。
第十三條 對決定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的申請人,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時直接將補助金髮放給申請人。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護理補助金按月發放,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困難生活補助金按季發放,臨時補助金、學雜費補助金和
住房補助金應當在申請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
【解讀】本條是關於補助金髮放的條款,規定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殘疾人、老殘一體殘疾人護理補助金按月發放,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困難生活補助金按季發放,臨時補助金、學雜費補助金和住房補助金應當在申請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並特別明確了應當以銀行轉賬方式按時直接將補助金髮放給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發放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
(一)戶籍遷出本市的;
(二)死亡的;
(三)不符合發放條件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申領人或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主動告知原核定部門,原核定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核心查情況並作出是否停發補助的決定。決定停發補助的,應當將決定送達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並在決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停發補助金。
核定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暫停發放補助,並按照第二款的規定核實後作出停發補助的決定。
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退回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後領取的補助金,未主動退回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追回。
【解讀】本條是關於停發困難補助的規定。三種情形,第一、二種情形很明確,第三種情形是兜底條款,主要是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補助條件的,停發補助。例如,不再是低保家庭殘疾人;不再符合一戶多殘的情況等。
停發補助的情況發生,本條規定了兩個層次以實現停發。一是要求申領人主動告知;二是核定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後領取的補助金,申領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應當退回,未主動退回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予以追回。
第十五條 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由各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區殘聯負責編制經費預算,並報區民政部門和區財政部門。
【解讀】本條是關於救助資金的規定。根據我市第四輪市區財政體制改革等有關要求,《辦法》將我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渠道由原辦法規定的市區共擔改為各區(新區)財政負擔,明確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工作屬區級事權。
第十六條 區殘聯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料庫和相關工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區民政、財政部門每年度應當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核定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區殘聯予以配合。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領取人員不符合本辦法領取條件的,可以向區殘聯提出異議。區殘聯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已領取補助金的,補助金應當予以追回。
【解讀】本條是監督條款,規定了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度應當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核定發放情況進行檢查,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此外,本條規定了社會公眾進行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多途徑對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從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核定的;
(二)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金的;
(四)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解讀】本條是從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條款。從事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本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殘疾人申請特殊困難救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證明及材料騙取補助金的,區殘聯核查屬實後,追回已發補助金,一年內不再受理該殘疾人的救助申請。拒不返還補助金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請,並依法錄入個人誠信記錄。
【解讀】本條是申請人的法律責任條款。區殘聯通過第十六條規定的監管制度以及日常管理共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殘疾人申請特殊困難救助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證明及材料騙取補助金的,區殘聯核查屬實後,追回已發補助金,一年內不再受理該殘疾人的救助申請。拒不返還補助金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救助申請,並依法錄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區殘聯作出不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本條是申請人的法律救濟條款,申請人對區殘聯作出不給予殘疾人特殊困難救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調整。
【解讀】本條是授權性條款,授權市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殘疾人特殊困難的變化情況,及時對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殘疾人特殊困難救濟補助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