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

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

《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是2020年1月3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廣東省民政廳。

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規定了廣東省城鄉社區協商的原則、主體、內容、形式、程式、成果運用、後續工作和保障。該標準適用於廣東省城鄉社區協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consul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 標準號:DB44/T 2198-2019
  • 發布日期:2019-10-31
  • 實施日期:2020-01-31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6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080
  • 技術歸口:廣東省民政廳
  • 批准發布部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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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城鄉社區協商是社會主義民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效實現形式,是對基層民主建設的豐富和完善。城鄉社區協商是在城鄉社區範圍內,相關利益主體基於平等、公正、公開、理性進行議事溝通,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化解矛盾、維護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過程。鑒於此,制定了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是根據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東省質監局關於下達2016年服務業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畫項目(第一批)的通知》(粵質監標函〔2016〕664號)立項編制,由廣東省民政廳提出並歸口。
  • 資料收集過程
標準編制前期,對中國國內城鄉社區協商情況進行了充分的調研了解,關於社區協商的原則、協商主體、形式和程式等已經有了一定理論積累,廣東省多地均制定了居民議事會議規範,為制定標準提供了許多有益經驗。
  • 起草階段
2016年10月~2016年11月,廣東省民政廳標準化工作組完成標準的前期預研和論證工作,主要對廣東省村(居)民委員會的現狀和問題進行調研和分析。
2016年12月,工作組召開標準啟動會,正式啟動了《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廣東省地方標準的編制工作。會議明確了標準編制的基本思路和計畫進度安排,組建標準編制組。
2017年1月~2017年3月,編制組完成資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並召開標準研討會,會議討論了標準的基本框架和協商會議的流程、確立了《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的核心內容,形成標準內部討論稿。
2017年11月~2018年2月,收集相關文獻並進行深入研究,以及對村(居)社區協商的現行情況在廣州、東莞、清遠、河源等多地進行實地考察,與行業專家進行多次交流探討,解決了協商主題和協商內容的細節問題,形成了標準草案,並提交工作組年會審議。
2018年4月,匯總整理工作組年會委員的意見或建議,依據廣東地方特色並結合專家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形成標準初稿,針對廣東省外來人口較多的特點,協商主體和協商內容中特別加入“外來人員”和他們關心的內容;協商過程中邀請第三方提出意見,再次組織協商,提高了的城鄉社區協商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2018年5月~6月,召開標準內部編輯討論會,針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審查確認,會上編制組和專家對標準初稿進行逐條理解、反覆推敲,形成標準內部徵求意見稿,並完成本稿標準的編制說明。
2018年7月~10月,傳送徵求意見稿至省委及省政府各部門、質監系統地市單位和民政系統地市單位徵求意見,匯總整理徵求意見,回函的單位數37個,徵求意見階段共收集反饋41條意見,其中有效意見11條,工作組“採納”10條,“部分採納”1條,30條無意見。
2018年11月~12月,匯總整理各單位和專家意見,根據收集的徵求意見對標準的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補充,形成最終的送審稿。
2019年6月12日,來自廣東省社會科學院、華南農業大學、廣東省城市社區建設研究會等單位的專家聽取了起草單位關於標準起草過程及技術要點的介紹後,一致同意標準通過審定。
  • 發布實施
2019年10月31日,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1月31日,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周惠明、劉德華、王娟、葉小燕、張偉敏、周財泉、何蜜、胡葳、劉柱、徐福華、陳瀟胤、黃詩琳、楊明、崔曉雷。

標準目次

前言
引言
1 範圍
1
2 術語和定義
1
3 協商原則
1
4 協商主體
1
5 協商內容
2
6 協商形式
2
7 協商程式
2
8 協商成果運用
5
9 協商後續工作
5
10 協商保障
5
附錄A(資料性附錄)協商會議流程
6
附錄B(資料性附錄)協商記錄樣式
7
附錄C(規範性附錄)協商會議紀律
8
參考文獻
9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規定了廣東省城鄉社區協商的原則、主體、內容、形式、程式、成果運用、後續工作和保障。該標準適用於廣東省城鄉社區協商工作。

實施建議

根據《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省級地方標準,社區協商應要堅持以下原則:
  1. 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社區協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 堅持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3. 堅持依法協商,保證協商活動在法治的框架內有序進行,協商結果合法有效;
  4.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現發揚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統一。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規範》(DB44/T 2198-2019)的制定,有利於在基層民眾中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努力形成共識,匯聚力量,推動各項政策落實;有利於找到民眾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推動基層民主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社區共建共治共享。該標準的實施對於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有效發揮基層政府主導作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統籌發揮社會力量協同作用,增強社區居民的參與,推進村城鄉村民自治,具有重要的意義。該標準是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和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實施意見》的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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