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民政部門的責任,增強做好城鄉社區協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紮實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民政部於2016年8月出台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通知
  • 文號:民發〔2016〕134號 
  • 發文日期:2016年8月8日
民政部關於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6〕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2015年7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中辦發〔2015〕41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城鄉社區協商作出整體部署,要求將城鄉社區協商貫穿於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民眾自治全過程,這是新時期黨治國理政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全面認真學習、廣泛宣傳、深入貫徹《意見》,是各級民政部門一項長期性重要任務。為進一步落實各級民政部門的責任,增強做好城鄉社區協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紮實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現就進一步貫徹落實《意見》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深化對城鄉社區協商的認識
城鄉社區協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廣泛、最直接、最生動的社會主義民主協商形式。深入推進城鄉社區協商,緊緊抓住基層工作的牛鼻子,有序引導城鄉居民在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對於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實現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意見》印發以來,各地結合實際,在城鄉社區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不斷拓寬協商範圍和渠道,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保障城鄉居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城鄉社區協商取得積極進展。但總的來看,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尚處於起步階段,一些地方認識還不到位,沒有將城鄉社區協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發展還不平衡;一些地方尚未出台貫徹落實《意見》的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工作推進緩慢;一些地方事關公共事務和民眾切身利益的議題少,協商形式單一,民眾參與廣泛性積極性不足;一些地方缺少成熟和普遍適用的規則和程式,幹部民眾參與意識能力不足,協商水平還不高;一些地方沒有建立協商成果運用問責機制,協商流於形式,缺乏公信力。
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民政部門的職責。各級民政部門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城鄉社區協商的認識,自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履職盡責、勇於擔當,切實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推動將城鄉社區協商列為地方黨委、政府重點工作內容,納入考核評價體系,推動將城鄉社區協商上升為城鄉社區基本工作制度,加快形成協商主體廣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程式科學、制度健全、成效顯著的城鄉社區協商新局面,為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豐富形式、拓展渠道、增加內涵,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紮實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城鄉社區協商要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民政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協商領導體制機制,統籌協調推進,認真做好協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落實,著力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
一是完善城鄉社區協商制度體系。尚未出台貫徹落實《意見》實施辦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儘快推動並確保2016年底前出台。各地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推進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確定牽頭部門,明確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機制、經費保障、場地使用、教育培訓等的政策依據。加強程式設計,制定易懂可學能操作的工作規則和操作規程,為開展城鄉社區協商實踐提供技術指導。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居住地城鄉社區協商的措施辦法,促進城鄉社區協商和其他形式協商有機結合。
二是細化城鄉社區協商內容。縣(市、區、旗)或縣級以上單位要建立城鄉社區協商事項清單制度,將物業管理服務、環境衛生整治、亮化綠化工程、農田水利改造、廉租住房申請、社會救助救濟、征地拆遷安置等納入城鄉社區協商目錄,圍繞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確定協商議題,通過城鄉社區協商維護民眾利益,提高城鄉居民參與積極性。
三是培育城鄉社區協商主體。推動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駐村(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組織等成為協商主體,並在城鄉社區協商中發揮主力軍作用。要積極發展社區社會組織,重視吸納老黨員、老幹部、民眾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團組織負責人、社會工作者,充分吸收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流動人口參與協商,培育擴大城鄉社區協商多元主體。
四是豐富拓展城鄉社區協商形式。各地應普遍建立例會型、議事型、對話型等協商模式,進一步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利用村(居)民論壇、電視微視聽、民情大體驗等平台,結合實際探索創新村落(院落)協商、民主懇談、參與式預算、社區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發揮QQ、微信、微博等現代媒體和網上平台的作用,推動城鄉社區協商與信息化融合。
五是提升城鄉社區協商能力水平。各地要廣泛開展城鄉社區協商政策宣傳,將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價值取向和規則制度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協商的良好氛圍。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培訓班、開辦網上講堂、組織實地學習交流等,幫助基層幹部、城鄉居民掌握並有效運用協商的方法和程式。圍繞社區居民普遍關心的事項,廣泛開展靈活多樣的城鄉社區協商活動,讓基層幹部民眾在協商實踐中不斷提高協商能力和水平。
六是強化城鄉社區協商成果運用。各地要研究制定城鄉社區協商成果運用持續跟蹤、評估和問責機制,完善協商會議程式,注重會前雙向互動、反覆溝通,加強會後監督反饋,確保協商結果落地生根,防止協商流於形式。加強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建設,細化實化民主監督各項程式,及時公開協商成果落實情況。深入開展社區減負增效工作,讓村(居)民委員會從行政化傾向中轉變出來,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開展社區協商。
七是加強分類指導。省級民政部門要結合貫徹《意見》實施辦法的出台,報請黨委、政府同意,及時召開專題工作會議部署推進;儘快啟動城鄉社區協商試點示範建設,挖掘樹立一批先進典型,抓兩頭促中間,推動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均衡發展;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提煉典型經驗做法,加強系統集成,推動將已經成熟和普遍適用的規則、程式上升為制度規範。市、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導,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地,發現存在問題並督促整改,研究解決實際困難;定期組織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經驗交流,抓點帶面,不斷提高整體工作水平。鄉鎮、街道和行政村、社區要發揮基層黨組織對城鄉社區協商的政治領導作用,選好用好社區帶頭人,建立健全協商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協商方案,規範議事協商程式,引領城鄉居民和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協商實踐。
三、切實做好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督促檢查
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已經納入2016年民政工作綜合評估項目,列為部重點督查工作內容,民政部將會同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的地區和部門予以通報。
省、市級民政部門要將城鄉社區協商納入民政工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工作薄弱的地區和部門,採取有效方式進行督促推動。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協商成果運用考核評估工作。對工作推進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有關情況。
各地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送民政部。
民政部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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