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國婦聯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9月24日,民政部、全國婦聯印發《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工作對象、工作原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4部分。

工作內容是:及時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轉介服務,加強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強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全國婦聯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全國婦聯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24日
簡述,意見內容,一、工作對象,二、工作原則,三、工作內容,四、工作要求,意見解答,

簡述

2015年9月24日,民政部、全國婦聯印發《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內容

民政部全國婦聯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婦聯:
為加大反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對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對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於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需要進行庇護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尋求庇護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尋求庇護救助的婦女可攜帶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時申請庇護。

二、工作原則

(一)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優先保護,積極主動庇護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預處置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庇護原則。依法為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救助服務,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願,嚴格保護其個人隱私。積極運用家庭暴力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調解訴訟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專業化幫扶原則。積極購買社會工作、心理諮詢等專業服務,鼓勵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幫扶方式,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陰影和行為障礙,協調解決婚姻、生活、學習、工作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幫助其順利返回家庭、融入社會。
(四)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在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職能職責和工作優勢的基礎上,動員引導多方面社會力量參與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和反對家庭暴力宣傳等工作,形成多方參與、優勢互補、共同協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內容

(一)及時受理求助。婦聯組織要及時接待受害人求助請求或相關人員的舉報投訴,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請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調查處置。婦聯組織、民政部門發現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傷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置和干預保護。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公安機關、婦聯等有關部門護送或主動尋求庇護救助的受害人,辦理入站登記手續,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臨時救助服務並做好隱私保護工作。救助管理機構庇護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城鄉社區服務機構可以為社區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二)按需提供轉介服務。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和婦聯組織可以通過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心理諮詢機構等專業力量合作方式對受害人進行安全評估和需求評估,根據受害人的身心狀況和客觀需求制定個案服務方案。要積極協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醫院和社會組織,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就業援助、醫療救助、心理康復等轉介服務。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監護人,應通過親職教育指導、監護監督等多種方式,督促監護人改善監護方式,提升監護能力;對於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輔導和關愛服務。
(三)加強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或婦聯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護期間自願離開救助管理機構的,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離開原因,可自行離開、由受害人親友接回或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護送回家。其他監護人、近親屬前來接領未成年受害人的,經公安機關或村(居)民委員會確認其身份後,救助管理機構可以將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並與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四)強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護。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臨時監護、調查評估、多方會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機構要將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專門區域進行救助保護。對於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專業社會工作者或專人予以陪護和精心照料,待其情緒穩定後可根據需要安排到愛心家庭寄養。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要安排專職社會工作者或專人予以陪伴,必要時請婦聯組織派員參加,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對於遭受嚴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婦聯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施暴人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會商、聯合作業、協同幫扶等聯動協作機制,細化具體任務職責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護救助和權益維護工作。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為婦聯組織、司法機關開展受害人維權服務、司法調查等工作提供設施場所、業務協作等便利。婦聯組織要依法為受害人提供維權服務。
(二)加強能力建設。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和婦聯組織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參與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和能力培訓。救助管理機構應開闢專門服務區域設立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實現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區域的相對隔離,有條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定生活居室、社會工作室、心理訪談室、探訪會客室等,設施陳列和環境布置要溫馨舒適。救助管理機構要加強家庭暴力庇護工作的管理服務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來訪會談、出入登記、隱私保護、信息查閱等制度。婦聯組織要加強“12338”法律維權熱線和維權隊伍建設,為受害人主動求助、法律諮詢和依法維權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務。
(三)動員社會參與。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提供法律政策諮詢、心理疏導、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家庭關係輔導、法律援助等服務,並加強對社會力量的統籌協調。婦聯組織可以發揮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民眾工作優勢,動員引導愛心企業、愛心家庭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級婦聯組織和民政部門要積極調動輿論資源,主動藉助新興媒體,切實運用各類傳播陣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維權熱線電話,開設反對家庭暴力專題欄目,傳播介紹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加強依法處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讀、政策釋義和宣傳報導,引導受害人及時保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城鄉社區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反對家庭暴力宣傳,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識,鼓勵社區居民主動發現和報告監護人虐待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線索。
民政部全國婦聯
2015年9月24日

意見解答

日前,民政部、全國婦聯印發了《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的職能作用,積極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負責人對《意見》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進行了解讀。
一、《意見》出台的背景
反對家庭暴力,依法處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妥善救助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已經成為社會共識。關愛型救助管理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相當一部分救助對象,特別是未成年人,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離家出走、生活無著的,遂逐步探索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近年來,民政部會同全國婦聯指導推動各地民政部門與婦聯組織加強合作,依託救助管理機構成立“家庭暴力庇護中心”,積極為因家庭暴力無家可歸或有家難歸的受害人提供庇護和臨時救助服務,及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一些省份已印發檔案推動各救助管理機構設立“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全國有近400個城市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以來全國各救助管理機構庇護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5萬人次左右。
民政部門會同婦聯組織探索開展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已得到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認可,公安機關引導護送或主動到救助管理機構尋求庇護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逐年增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切實發揮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工作優勢,共同做好新形勢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民政部會同全國婦聯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研究制定了《意見》,推動各地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全面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符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是“托底線、救急難”的具體體現,是解決“一些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民眾救助問題”的具體政策安排,更是依法反對家庭暴力,切實維護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實際舉措。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民政部、全國婦聯針對家庭暴力庇護救助工作對象範圍、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和服務內容、庇護機構運作管理、社會力量參與等核心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了研究論證,力爭《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符合現實國情、滿足工作需求。
一是科學確定工作原則。根據工作對象實際需要並適當借鑑國際做法,《意見》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依法庇護、專業幫扶、社會共同參與等工作原則,充分體現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維、專業服務的科學理念、發揮多元主體作用的開放精神。
二是依法界定工作對象。為充分發揮救助管理機構救急難功能,及時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等群體合法權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意見》界定工作對象為“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於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需要進行庇護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尋求庇護救助的成年受害人”,並明確“尋求庇護救助的婦女可攜帶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時申請庇護”,將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納入了庇護救助範圍。
三是及時提供庇護救助服務。為及時救助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意見》明確規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公安機關、婦聯等有關部門護送或主動尋求庇護救助的受害人”,細化完善庇護救助具體工作流程和措施,強調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隱私保護工作,並規定了婦聯組織和民政部門對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現報告責任和義務。
四是強調未成年受害人權益保護。為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精神,《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未成年受害人臨時監護、調查評估、多方會商等工作,細緻規定了專門區域救助保護、專人陪護照料等具體保護措施,並依法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撤銷監護權等特殊保護措施。
五是深化庇護救助服務內涵。為切實滿足家庭暴力受害人實際需要,有效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其人身安全保護,《意見》明確了按需提供轉介服務的工作理念,要求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在做好臨時性生活救助之外,會同婦聯組織運用專業方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安全評估和需求評估,根據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狀況和客觀需求制定個案服務方案。為避免家庭暴力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或婦聯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意見》還分別細化了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受害人離開救助管理機構時的具體操作程式,以確保家庭暴力受害人順利回到家庭或得到監護照料。
六是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為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力量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意見》確定了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的具體內容和支持措施,提出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專業服務,要求婦聯組織動員引導愛心企業、愛心家庭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
總體來看,《意見》明確了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和協作機制,對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出了詳細的政策措施和明確的工作要求,並適當突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措施,將為各地民政部門及所屬救助管理機構和加強與婦聯組織的協作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據和明確的工作指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強“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建設。民政部將會同全國婦聯進一步深化合作關係,推動地方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具體承擔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將指導各地救助管理機構開闢專門服務區域設立家庭暴力庇護場所,依託已有設施完善服務功能和服務環境,並加強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管理服務制度建設,選派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負責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
二是健全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指導地方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協同幫扶、信息共享等聯動協作機制,細化具體任務職責和合作流程,積極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護救助和權益維護工作,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貼心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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