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城鄉社區協商作為社區治理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內容,在全中國各省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規範,城鄉社區協商工作存在許多不規範的狀況,導致在組建社區協商組織、建立協商制度和開展社區協商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利於形成有效的協商結果,也不利於解決社區存在的問題,無法有效滿足居民的合理需求。標準的缺乏導致的不規範之處,有可能影響居民參與社區協商的積極性,不利於發揮社區協商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因此,制定了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DB34/T 3880-2021)。
編制進程
2019年11月,銅陵市民政局召集安徽財經大學中國鄉村(小崗)振興研究院、蚌埠市為人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銅陵市銅官區委社區辦、銅陵市義安區民政局、銅陵市銅官區幸福社區居民委員會、蚌埠市懷遠縣萬福鎮磚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成立了標準起草小組。
2019年12月,為了真實、詳盡的了解現階段安徽省社區協商的情況,在銅陵市民政局的協調下,起草小組前往多地開展實地調研,對安徽省在社區協商中積累的經驗進行總結形成標準,用於指導安徽省內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開展。
2019年12月,標準起草小組根據收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以及調研情況完成標準起草工作,銅陵市民政局再次組織多地民政部門負責人、高校專家學者、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工作者、專業社會工作者召開研討會。會上向各位專家介紹了任務來源和標準制定的總體思路,專家就標準框架,內容的專業性進行了充分的討論。
2020年1月,標準起草小組成員認真學習了《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則》(GB/T 20000.2-2009),結合標準制定工作程式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探討和研究,掌握了撰寫標準的基本要求。
2020年2月,標準起草小組學習了《社區服務指南—第1部分:總則》(GB/T 20641.1-2006)、《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指南》(MZ/T 071-2016)、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5]53號)、省民政廳《關於深化城鄉社區協商示範建設的通知》(皖民基字[2018]21號)涉及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標準檔案和政策檔案,結合在安徽省各地的調研和研討會的討論成果,起草了標準初稿。
2020年3-5月,起草小組線上上和線下開展了多次內部批評會,對標準初稿的各項條款進行了細緻的研討,並邀請專家學者和城鄉社區工作者參會,根據專家和城鄉社區工作者建議進行反覆論證和修訂,修訂後提交至專家學者及城鄉社區工作者進行審核,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的撰寫。
2020年5月25日,銅陵市民政局組織安徽省內標準化專家召開標準化項目預評審會。《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項目作現場答辯。與會專家會上就標準文本和編制共提出修改完善意見18條,已在此次公開的徵求意見稿中全部採納。
2021年1月25日,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DB34/T 3880-202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銅陵市民政局提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民政廳歸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1年2月25日,地方標準《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DB34/T 3880-2021)實施。
制定依據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銅陵市民政局、安徽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安徽財經大學中國鄉村(小崗)振興研究院、銅陵市銅官區委社區辦、銅陵市義安區民政局、銅陵市郊區民政局、樅陽縣民政局、銅陵市銅官區幸福社區居民委員會、蚌埠市懷遠縣萬福鎮磚橋村民委員會、蚌埠市為人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合肥市廬陽區實踐家社會發展服務中心。
主要起草人:畢茂東、趙守飛、王芳、鮑寶盆、韓智勇、武廷會、高快樂、周美滿、佘海兵、朱正鵬、朱軍、孫守春、王星。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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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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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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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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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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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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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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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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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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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DB34/T 3880-2021)確立了開展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基本要求,並規定了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內容、流程和保障。該標準適用於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開展。
引用檔案
GB/T 20647.1-2006 社區服務指南—第1部分:總則 | |
參考資料:
實施建議
該標準發布後,應大力宣傳推廣,貫徹落實該標準。安徽省民政廳要在全省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推廣運用。標準編制小組將繼續開展研究,結合本標準運用和城鄉社區協商的實際情況,不斷改進和完善標準。
意義價值
《城鄉社區協商工作指南》(DB34/T 3880-2021)有助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5]53號)、省民政廳《關於深化城鄉社區協商示範建設的通知》(皖民基字[2018]21號)等檔案要求,推動各城鄉社區要堅持有事多協商、遇事多協商、做事多協商;有利於推動社區協商工作真正地維護民眾切身利益,促進社會和諧與文明進步,提升城鄉社區協商工作的創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