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是河南省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是河南省發布的地方法規。
《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是河南省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4-22【生效日期】2002-04-22【失效日期】【檔案來源】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河南省城市...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相關報導 近日,《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等方面作了...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管理維護進行指導,並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第十九條 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營業性場所有鎖閉安全出口、遮擋或者堵塞疏散通道等行為,經責令改正後再次違反規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六...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或者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二)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五)建立健全應急救援...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19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高層建築消防用水,定期維護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並負責管理維護。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設定的為撲救火災提供水源的消防設施。第三條 本市市區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市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維修、養護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城市公共...
(一)完善地方消防法規標準體系。積極推進消防立法,著力構建完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為主體,以政府規章、技術標準、規範性檔案為補充的消防法規標準體系。緊緊圍繞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監管、消防技術服務、職業消防隊伍建設、城市消防安全評估、消防科技創新等基礎性、長期性工作,制定相關消防法規、...
《開封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是開封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開封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民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第五條 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六條 ...
《鄭州市“十四五”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月2 5日印發.全文 前 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十四五”時期我市消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納入監管範圍的特殊住宅類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住宅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進行抽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2.01.12 實施時間 2012.01.12 條例全文《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2014年18個省轄市、10個省直管縣(市)全部完成消防專項規劃修編、評審、報批工作,其他98個縣(市)和115個國家級重點鎮全部完成消防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按規定報批,同時制定落實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畫。2.加強消防水源建設。各地要加大市政消火栓建設力度,全省城市建成區缺建的市政消...
7.《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119號公布):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用建築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共用建築,經住房和城鄉建設...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
1981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原則批准 1982年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2年4月1日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市必須制定城市建設規劃。城市建設和發展必須根據城市規劃,實行統一...
負責指導、督促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負責人防設施的消防管理。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的建設和充電設施的安裝和維護,並按照職責做好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相關工作。城市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居民住宅區域內違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長 李成玉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檔案內容 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鎮規劃區以外的村莊和集鎮。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第四條 農村消防工作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消防組織和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工作與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幹道的道路不論投資主體,建成後一律交由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和重要目標區域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人民防空設施。城市道路、規劃區和新建民用、辦公、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並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
城鎮基礎設施是城鎮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對科學推進新型城鎮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增強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提高城鎮運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省大力實施城鄉建設三年大提升行動計畫和城鎮建設擴容提升工程,城鎮基礎設施投資力度不斷加大,城鎮綜合承載能力進一步提高,城鎮建設、管...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二)將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委員會經費納入本年度預算,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格線化管理、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消防安全委員會...
《新鄉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新鄉市施行的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
二、加強城市社區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3.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出發點,緊密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平安河南大局,堅持服務與監管並舉、規範與提高並重,完善社區安全管理網路,加強社區安全宣傳教育,推進社區安全綜合治理,全面...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含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