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

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7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四)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五)根據本地的火災形勢和特點,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對整改難度較大且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八)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轄區域內推行基層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責任明確、監管措施到位;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誌;
(四)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五)定期檢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承擔初起火災撲救工作,並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照規定公開執法依據、許可權、程式、期限,公開消防技術標準;
(三)依法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
(六)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七)開展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建設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提高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八、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對日常防火檢查巡查中發現的和民眾舉報、投訴的本轄區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作為或者不當作為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損失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對部分文字和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03年12月8日省政府令第79號公布根據 2011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和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二)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
(四)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五)根據本地的火災形勢和特點,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指揮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重大火災隱患情況,對整改難度較大且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八)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轄區域內推行基層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責任明確、監管措施到位;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定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誌;
(四)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五)定期檢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承擔初起火災撲救工作,並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照規定公開執法依據、許可權、程式、期限,公開消防技術標準;
(三)依法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
(六)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七)開展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八)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和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消防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財政預算時,應當重視消防設施建設,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保證消防經費足額劃撥。
規劃部門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建設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行政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義務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衛生、旅遊、民政、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屬單位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
第九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提高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貯備消防水源;
(六)有條件的可以建立自防自救的業餘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日常防火檢查巡查中發現的和民眾舉報、投訴的本轄區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應當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責任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獎懲辦法等。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時,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實行量化考核,考核認定工作由上級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考核認定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應當納入本單位內部年度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單位考核結束後,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責任制的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五條
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省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前款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不作為或者不當作為給國家和民眾利益造成損失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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