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洛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在2010.05.16由洛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洛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16日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含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消防工作組織領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工作檢查考評工作,築牢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分析消防安全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消防經費足額投入,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四)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五)組織城鄉規劃、建設、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部門,對消防車通道、消防供水設施、消防通訊、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六)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組織制訂高層建築、地下建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火災應急預案和具有火災危險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滅火疏散預案,加強處置重特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七)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隊(站)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設和消防技術人才培養,保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隊員和消防文職人員依法享受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認真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質;
(九)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結合城鎮改造,集中整治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務工人員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全面改善城鄉消防安全環境;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十)對公安機關報請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核實情況,實行掛牌督辦並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整改;
(十一)對公安機關報請的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意見,在7日內依法作出明確決定,並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十二)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後,應當及時組織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調查報告,並及時公開火災的基本情況、損失、原因、教訓和處理結果;組織媒體進行客觀、準確地報導,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履行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消防規劃將消防隊(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重點項目,不得辦理開工手續;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的重點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財政部門應當將消防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消防裝備建設;
(三)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對消防隊(站)等公共消防設施進行合理規劃布局,做好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控制和預留工作,對占用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和查處,對不符合消防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應當同步規劃消防基礎設施;加大鄉鎮和行政村消防專業規劃工作力度;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對依照《消防法》規定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五)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改造管理工作,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市政、公用事業、通訊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七)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科普、法制宣傳、就業培訓和安全生產考核的範圍;
(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和新聞媒體、網路等單位應當開闢固定專欄,積極開展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的義務宣傳教育和消防公益宣傳;
(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督促本部門、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部門、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自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並由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式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消防審核、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產品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實施查處;
(五)嚴格執行消防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制訂消防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接到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排除險情;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八)對單位專職、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和對消防崗位人員的培訓,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進展;
(九)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參與政府消防工作考評和城鄉消防專業規劃的編制、修訂。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力提升消防安全“格線精細化”管理水平,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責任區三級消防安全責任網路,實行目標管理,層層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定期督促落實;建立消防應急救援體系,接受119指揮中心統一調度;
(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並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置工作;
(四)對轄區單位和住宅區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節假日前或者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督促及時改正;對於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同時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報告或者移交;
(五)針對城中村和城鄉接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亂搭亂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拉亂接電器線路等消防安全隱患問題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階段進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六)按照規定為社區配備治安消防電動巡邏車,為村鎮治安巡邏車配置滅火器材,保證初起火災撲救;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在農業收穫季節、重大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集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宣傳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進農村活動;
(八)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轄區內的場所實行消防安全標牌化管理,標示場所火災危險等級,明示消防管理人員,提示消防注意事項,警示業主和消費人員。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掌握轄區日常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情況,提出消防工作建議;
(二)檢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情況;
(三)對管轄範圍的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整改火災隱患,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四)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交的和民眾舉報、投訴的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向轄區單位、民眾普及消防法規和防火滅火、自救逃生等消防常識,提高民眾消防安全意識;
(六)明確警務室消防工作職責,規範警務室消防工作秩序;依託警務室設立消防服務站,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消火栓扳手等簡易滅火器材,開展每日防火巡查;
(七)定期指導轄區治保組織、巡防隊、義務消防隊等民眾力量開展滅火演練,處置初起火災,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
(八)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轄區火災事故調查、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和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公約;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場所設定櫥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活動;
(二)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或者制止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並協助督促整改;
(三)在轄區內實行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制度和消防安全多戶聯防制度,開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糾,一旦發生火災能夠聯合組織撲救;
(四)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並加強維護保養,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完好有效;設定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足配齊滅火器材;
(五)設有治安巡防隊的村莊、社區,應當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聯防消防隊,承擔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能。其他村莊、社區應當建立志願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六)建立並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監控、救助制度。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並根據需要列出消防安全專項資金;
(三)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九)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不斷提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推進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化、標誌明細化和宣傳常態化,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堅持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責任人,落實整改資金,限時消除;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達到“懂基本消防常識、會查改火災隱患;懂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會撲救初起火災;懂逃生自救技能、會組織人員疏散”的要求;
(五)實行消防安全員培訓制度,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六)結合單位實際,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火情,員工能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到位、有效處置;
(七)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識別和提示標誌,用文字或圖例標明設施類別、提示操作使用方法;重點部位、重要場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定“提示”和“禁止”類消防標誌,規範日常管理;
(八)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組織、參加本住宅區火災撲救;
(五)保障共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五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眾聚集場所作為試點單位,應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依法保障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接入城市遠程監控系統。
第十七條 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二)遵守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報告火警,舉報可能引發火災事故或者可能影響火災救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有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五)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各自的管理、維護等消防管理責任,也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契約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出租方)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與本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與其下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範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等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也應當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檢查督導或者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等形式督促有關單位或者機構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書籤訂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並將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體系、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範圍以及“平安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的考評範圍;對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職能的部門,還應當將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依法行政監督考核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有關單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和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提交書面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工作考核結果的運用按照本市績效考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火災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單位和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履行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督促整改不力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導致發生死亡或者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消防安全責任制,是指通過實行聯席會議、逐級督促、檢查情況告知、消防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獎勵和處罰等制度,督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制度。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稚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並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洛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第66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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