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of Luoyang Municipality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forest fire prevention
  • 類別:暫行辦法
  • 地點:洛陽市
  • 類型:森林防火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政府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森林防火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條 各 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職權。按照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 防火日常值班、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指導與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本職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及上級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年度森林防火專項經費。 (三)建立20人以上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配備撲火裝備,組織撲火訓練。
(四)與鄉(鎮)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五)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撲火演練。
(六)劃分、公布森林火險等級。在重點防火期,發布野外禁火命令,落實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七)組織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對森林防火機構報請因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停產停業處理的請示事項,依法及時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
(八)發生森林火災,有關責任領導必須在接到報警後2小時內趕到現場組織撲救,適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將火場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機構。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及上級森林防火工作精神。
(二)成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按規定落實年度森林防火專項經費。
(三)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與村委會及森林防火有關責任單位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落實森林防火責任人。
(四)建立20人以上的半專業森林消防應急隊伍,配備撲火裝備,組織撲火訓練。
(五)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在重點林區設定固定的森林防火宣傳標牌,確保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不留死角和盲區。
(六)適時組織在林區重點地段開闢防火線。在重點防火期,組織幹部職工開展森林防火巡查,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堅決消除火災隱患。
(七)發生森林火災,有關責任領導必須在接到報警後1小時內趕到現場組織撲救,並將火場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機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或第五條之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發生森林火災的,除按過火面積每次1萬元至5萬元對所在的縣(市)區政府扣繳財政資金外,同時根據我市實際,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一)一個鄉鎮一個防火期內發生4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生2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生1次重傷1人以上5人以下森林火災的,鄉鎮主管副職就地免職,對鄉鎮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
(二)一個鄉鎮一個防火期內發生6次以上林地起火或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生3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森林火災的;或者發生1次重傷5人以上10人以下森林火災的,鄉鎮主管領導按程式撤職,鄉鎮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分包該鄉鎮的縣(市)區直單位主管領導停職檢查,對縣(市)區主管副職通報批評。
(三)一個縣(市)區一個防火期內有3個鄉鎮被處理的(包含對鄉鎮主管副職的處理),縣(市)區主管副職就地免職,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停職檢查,分包該縣(市)區的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主管領導停職檢查。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在撲救火災過程中出現死亡1人至5人的,鄉鎮主管領導按程式撤職,鄉鎮主要領導就地免職,縣(市)區主管領導停職檢查;出現死亡5人以上的,鄉鎮主要領導按程式撤職,縣(市)區主管領導就地免職,縣(市)區主要領導停職檢查。(五)除以上由火災發生情況確定的責任追究條款外,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出現下列情況的,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
1.未按規定建立森林防火機構和森林消防隊伍的;
2.未按規定執行24小時森林防火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值班人員擅自脫崗、漏崗造成通訊不暢的;
3.森林消防物資儲備不足貽誤撲火時機的;
4.未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或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徹底,造成森林火災的;
5.瞞報、遲報、漏報森林火災的。
凡一個防火期內,對兩次受到市護林防火指揮部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的相關責任人予以免職。
(六)進入一年一度森林防火期後,凡全市第一次發生森林火災的,由火災發生地縣(市)區黨委、政府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向全市作公開檢查。
第七條 市、 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以護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長為組長的森林火災責任核查工作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縣級的責任追究,由市森林火災責任核查工作組 協商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對鄉鎮的責任追究,由縣級森林火災責任核查工作組協商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必要時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直接實施責任追究。
第八條 各縣(市)區要把責任追究下延至國有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區內的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宗教活動場所、企事業單位及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具體追究辦法以正式檔案報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每個防火期結束後對各縣(市)區森林防火工作情況進行一次考核總評。對在一個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縣(市)區進行獎勵,其中重點火險縣獎勵10萬元,一般火險縣(含洛龍區、伊洛工業園區)獎勵5萬元,城市區(無森林資源的城市區除外)獎勵2萬元。
第十條 對森林火災直接肇事者依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一個防火期。
第十二條 轄區交界處發生森林火災,起火點所在轄區受害森林面積的統計包括因該起森林火災燃燒至毗鄰地區的全部受害面積;因毗鄰地區發生森林火災燃燒至本轄區的,只統計本轄區的受害面積。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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