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鞏固試驗區生態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 層級責任,第三章 責任落實,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區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簡稱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營林生產過程中,務必科學合理安排樹種,統籌規劃建設森林防火隔離帶等設施,切實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綜合治理上出實招,通過綜合治理,體現預防為主,達到安全第一的目的。
第四條 森林防火管理責任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擁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各級政府、各營林企業、鄉村基層組織和農戶的職能職責,同時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林場和基層組織全面負責、社會參與監督的層級管理責任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森林防火管理長效機制。
第二章 層級責任
第五條 森林防火必須以縣(市、區)為主體,以鄉(鎮)為基礎,以村(居)為根本,以農戶為關鍵,實行縣(市、區)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林的包保責任制,層層抓好落實。
第六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事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森林防火有關工作。
(一)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領導責任;
(二)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主要責任;
(三)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主管責任;?
(四)各國有、集體林場場長和民營營林單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全部責任;
(五)各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本村範圍內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職責:
(一)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貫徹落實行署和上級有關部門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總體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罰;
(二)督促、檢查、指導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建立森林防火工作責任體系,層層簽訂責任書,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切實抓好森林防火責任的落實;
(三)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和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地、縣(市、區)、鄉(鎮)森林防火監督管理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落實人員、經費和設備,確保與森林防火工作相適應;
(五)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識,以縣(市、區)為主體、鄉(鎮)為基礎,對本行政區域內森林、林地進行經常性巡查,建立嚴格的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從嚴管理林區野外用火;
(六)隨時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著力落實各類防範措施,督導有關單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規劃,組織實施本地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增強防火功能、指導、督促有關單位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及設備;
(八)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建專、兼職森林消防隊伍,定期組織專、兼職森林消防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統一調度森林防火隊伍,積極儲備和組織調配撲火物資;
(九)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經費投入機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建立上下貫通、橫向協調、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預警預報機制,隨時掌握火情動態,適時發布火情信息,及時上報森林火災情況;
(十一)組織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森林火災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和監督,研究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有關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健全森林防火制度,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森林防火措施,抓好各類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的整改,切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三)編制森林防火規劃,組織、協調搞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
(四)分解、下達森林防火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並組織對森林防火年度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
(五)組織協調搞好森林火災事故應急求援工作;
(六)承辦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各類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指揮部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七)森林防火期內做好值班、調度和報告工作;
(八)依法辦理涉及森林防火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具體實施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工作,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一)經貿部門:負責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所需衣物、帳篷、油料等物資的儲備、調集和供應。
(二)財政部門: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相關應急資金。
(三)交通部門:負責為運送撲火救災人員、救援物資和災民等優先提供運輸工具,切實做好森林撲火救災服務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醫療隊伍組織、醫療衛生設備和有關物資儲備、調集方案,及時組織醫護人員趕赴火場搶救火災中的傷病員,並認真做好災區防疫工作。
(五)糧食部門:負責做好火災撲救中和災後安置所需糧食等物資的儲備、調配和供應。
(六)氣象部門:負責搞好氣象衛星遙感火險監測,按時提供長、中、短天氣趨勢分析,及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報,發布高火險天氣警報,指定火災現場附近氣象台、站適時進行天氣監測預報,根據需要做好人工降雨撲火工作。
(七)通訊部門:地區電信、移動、聯通公司等部門負責保障撲火救災指揮部與撲火現場的通訊聯絡通暢。
(八)行署新聞辦、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將森林防火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指導和協調撲救火災的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規定發布森林火災有關信息。
(九)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火災發生地公安民警參與撲救森林火災,並組織對森林火災案件進行偵破和查處,切實維護撲火現場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十)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依法對森林火災事故刑事責任人進行快捕快判。
(十一)人事部門:負責將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畫和培訓內容並組織實施,將森林防火責任履行情況列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考核重要內容。
(十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有關營林企業建立和制定森林防火規章制度,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同時做好森林火災事故中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
(十三)供銷部門:負責配合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所需的有關照明用具、食品等物資的調配和供應。
(十四)民政部門:負責協調做好災民的搶救、疏散、安置和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恤、救濟等工作。
(十五)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預防、撲救森林火災工作中的職責履行情況,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對違規違紀的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紀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六)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根據需要,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武警部隊、消防部隊及時趕赴火場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十條 森林經營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民營營林單位及林業企業)主要職責:
(一)建立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落實森林防火責任;
(二)加強對營林工作人員和場員的培訓和教育,制定嚴格的護林管理制度,將森林防火通知和有關要求告知有關人員和附近村民,切實做好相關預防工作;
(三)制定森林防火規劃,建設、配置森林防火設施、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測、維修,確保發揮作用;
(四)組建森林撲火隊伍,配備撲火裝備和物資,服從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調度;
(五)建立預警預報機制,隨時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徹底消除森林火災隱患,一旦發生火情,迅速上報情況,並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
(六)在森林防火期內設定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並按規定設立防火檢查站,防止公眾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對進入林區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七)安排森林防火工作專項經費,全面落實防範措施;
(八)建立健全撲火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護林人員,常年隨時巡護森林,嚴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切實做好防火值班工作;
(九)制止在林區內違規用火,並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村(居)護林防火公約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將森林防火納入村(居)規民約內容;
(二)設立林區護林隊和民兵應急分隊,對林區野外用火行為進行常年巡查,督促村民組和村民落實有關森林防火措施,並在森林防火期內建立林區防火檢查站,嚴禁公眾將火種帶入林區,對進入林區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三)制定村(居)森林防火應急預案(預案包括領導機構、應急隊伍、森林火災預防、信息報告、處置分工、恢復重建等內容),明確和公布應急領導小組電話、村(居)值班室電話和村、組信息人員及村護林隊、應急民兵分隊人員名單等,認真抓好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
(四)抓好村(居)民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將森林防火通知書及有關規定發放到各家各戶,並在林區設定永久性森林防火警示標牌;
(五)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嚴禁在林區內進行燒灰積肥、上墳燒紙、燒荒開墾、燒地埂等違法違規野外用火;
(六)建立村民自保、互保和聯保責任,負責對轄區墳山、墓地進行登記造冊,督促村民、墳主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墳墓周圍雜草,在高火險期隨時巡護森林,制止違反規定實施林區野外用火;
(七)發生火情時及時上報情況,並迅速組織民兵應急分隊和廣大村民撲救轄區內森林火災。
第十二條 森林或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人、林區村民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好自留山、責任山、承包經營山的森林,在其經營範圍內承擔森林防火全部責任,切實落實自保、互保和聯保措施,有效增強防範意識;
(二)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負責清理墳山、墓地周圍和林區邊緣的隔離帶,嚴禁在林內進行燒灰積肥、上墳燒紙、放鞭炮、燒荒、燒地埂、燒渣渣等違法規定野外用火,在高火險期隨時巡護所承包經營的森林;
(三)配備必要的撲火工具和物資設備,根據森林火險預報,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措施;
(四)注重管好自家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防止進入林內弄火、玩火;
(五)發生火情時及時上報情況,並積極參加撲救森林火災。
第三章 責任落實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每年應與下一級政府及有關單位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森林防火職責,落實森林防火措施;森林經營單位、鄉鎮政府(辦事處)必須對火災隱患進行拉網式排查,做到嚴字當頭、細字為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著力在預防上抓好落實;務必細化森林防火責任,並將責任分解落實到村組(班組)和農戶、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落實到每個崗位和山頭片區,層層簽訂責任狀,尤其要逐村逐戶簽訂防火責任書,並適時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認真抓好各項責任的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將森林防火經費列為地方財政預算;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建立專、兼職森林消防隊,配備撲火裝備和儲備防火物資;規劃和實施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級各部門和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及個人所承擔的森林防火職責任務適時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或火災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在每年的森林防火期內(當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1日),檢查工作不少於四次。
第十六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所在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經營單位、村(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靠前指揮、周密部署、組織撲救,並將火場情況迅速報告上一級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揮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對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後進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對先進的予以表彰。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示談話;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依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未按規定落實相關責任和配備工作人員的;
(二)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未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未組建專、兼職森林消防隊伍,未儲備防火物資的;
(三)未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防火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四)森林火災案件查處不力,未及時查明火因和肇事者,未對有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
(五)未及時召開專門會議對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防火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六)未制定本轄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未對預案進行實戰演練的;
(七)未建立預警預報機制,發生火災後沒有及時上報情況,在撲救過程中指揮處置不當、組織撲救不力,出現重大失誤並導致發生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第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警示談話;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依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縣(市、區)森林火災受害率超過0.7‰的;
(二)以縣(市、區)為單位,凡每月發生5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災的;
(三)以鄉鎮(林場)為單位,凡每月發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災或2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或1起以上重大森林火災的;
(四)以村(居)委會、林場工組為單位,凡每月發生3起以上違規用火,或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災的。
第二十條 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森林防火期未經批准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森林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故意瞞報、遲報、漏報、亂報火情的,依章依紀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組織處理或行政處分;因上述原因使火災得不到及時撲救,以致造成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或人員傷亡,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上述規定需進行責任追究的,由森林防火指揮部會同監察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責任主管單位作出處理決定。需依法處以罰款的,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或部門依法按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畢節地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