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醴陵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是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醴陵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為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和村(居委會)以及承擔森林防火職責的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等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二、責任劃分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主要領導為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市林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本市區域內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村(居委會)等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
三、主要職責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村(居委會)對森林防火負直接責任;市林業主管部門對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為轄區)森林防火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規和政策以及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實森林火災預防措施。
(二)設立森林防火指揮小組,鄉鎮長、辦事處主任任組長。配備1至3名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信息暢通。
(三)制定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四)將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專項經費列入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預算,確保森林防火資金及時到位並專款專用;根據轄區的撲火任務和撲火力量,儲備足夠的防撲火物資機具。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留死角、盲區,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安全撲火知識。
(六)與各村(居委會)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並將森林防火責任列入年度各村(居委會)鄉村幹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並可視森林面積的大小收取防火工作風險金。
(七)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組織村(居委會)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巡山護林工作,及時上報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切實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八)發生森林火災,按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撲火預案,領導靠前指揮,科學組織指揮撲救,並協助市森林公安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九)組建一支30人以上的半專業撲火隊伍,並組織村(居委會)組建應急撲火隊伍,加強隊伍制度建設和培訓演練工作,提高撲火技能和處置突發森林火災的能力。
(十)對已經發生火災的地方進行事故分析,追究責任,並且建立有償舉報制度,對野外違規用火及失火案件舉報有功人員進行表彰與獎勵。
各村、居委會(以下簡稱本轄區)森林防火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實森林防火預防措施。
(二)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森林防火工作。在防火特護期內,要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工作,並安排專人巡山護林,嚴管野外用火,及時上報火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政令信息暢通。
(三)制定撲火預案,掌握火情動態,科學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並負責調查失火原因及肇事人員,積極配合和協助市森林公安局查處案件。
(四)在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的同時,加強對痴、呆、傻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監控管理。
(五)組建30人以上的應急撲火隊伍,反應快速,確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責任追究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
1.全年發生3起以上森林火災的;
2.一次發生火災受害面積超過20公頃的;
3.一次森林火災連續燃燒時間超過5小時仍未撲滅的;
4.未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致使保障不到位而使森林火災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發生森林火災後,主要領導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未到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的;
6.轄區記憶體在森林火災隱患,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指出仍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不負責任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1.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60公頃或連續12小時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2.所管轄內的國有林場、森林公園一次森林火災受害有林地面積超過30公頃,或者因森林火災使通信、供電、軍事、能源等重要設施遭受破壞的;
3.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後,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達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4.因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的;
5.轄區內全年森林火災累計受害有林地面積超過1.5‰的。
(三)村(居委會)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未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不負責任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有關規定酌情追究其黨紀責任或依程式予以免職。
1.發生森林火災後,30分鐘內未向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的;
2.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後,無特殊原因,在30分鐘內
不到達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3.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30公頃或連續10小時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4.因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的;
5.對森林公安機關調查的失火案件不作為的;工作不作為的;隱瞞真相或知情不報的從重處罰;
6.轄區內全年森林火災累計受害有林地面積超過3‰的。
(四)對違反野外火源管理規定,擅自批准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或者對經批准的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未落實防範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30公頃或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審批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視情節責成作出書面檢查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森林火災技術鑑定人員,假報或虛報森林火災損失;指使技術鑑定人員假報、虛報火災損失情況的,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履行職責,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負有領導責任,因玩忽職守,對撲救森林火災組織不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重大傷亡事故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跨區域發生火災時,必須服從指揮部統一調度。因工作不力,各自為戰,延誤戰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事故處理
(一)森林火災發生後,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指派技術人員進行損失鑑定,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部可責成下級機構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需給予有關人員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指揮部提出建議並附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市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市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報告或通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
(二)森林公安機關應加大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做到發生一起,查處一起,並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依法處理。
(三)凡發現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的黨紀政紀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七、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16日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醴陵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主題詞:林業森林責任追究△辦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市工商聯,各人民團體。
醴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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