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責任劃分,第三章 責任追究,第四章 附 則,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安府辦發〔2011〕7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安市森林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0〕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安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廣安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管理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以及承擔政府森林防火職責的國有林場等,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責任劃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領導為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為主要責任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轄區內國營林場、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主要負責人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實森林火災預防措施;森林防火重點期召開專門會議對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研究、布置、檢查。
(二)各區市縣要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並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要指定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要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確保政令信息暢通。
(三)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森林防火和撲火救災資金及時到位並專款專用。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留死角、盲區,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和安全撲火知識。
(五)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將森林防火責任列入幹部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內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確定專職或兼職護林員,具體負責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時報告火情,制止違規野外用火行為,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七)制定撲火預案,科學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八)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有計畫地開展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儲備足夠的防撲火物資機具。
(九)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具體負責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及時追究火災肇事者的責任。
(十)建立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並加強隊伍制度建設和培訓演練工作,提高撲火技能和處置較大突發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五條 鄉鎮和相當於鄉鎮一級人民政府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一)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公頃以上的。
(二)全年發生3起以上森林火災的。
(三)森林防火經費未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或防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四)發生森林火災後,主要領導沒有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撲救的。
(五)轄區記憶體在森林火災隱患,經區市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指出後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第六條 鄉鎮和相當於鄉鎮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責任人或主要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
(一)轄區內發生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20公頃或連續24小時未撲滅森林火災的。
(二)所管轄內的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風景區一次森林火災受害有林面積超過10公頃,或因森林火災使通信、供電、軍事、能源等重要設施遭受破壞的。
(三)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後,無特殊原因,在1小時內不到達森林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四)因森林火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的。
(五)轄區內全年森林火災累計受害有林面積超過1‰的。
第七條 區市縣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給予該區市縣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一)全年森林火災受害面積占有林地面積超過1‰的。
(二)一次發生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20公頃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後,政府分管領導和林業局相關領導沒有特殊原因,在3小時內不到火災現場指揮或者指揮不力的。
(四)森林防火經費未列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或防撲火資金沒有及時到位,造成森林資源較大損失的。
(五)轄區記憶體在森林火災隱患,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指出後不組織整改消除的。
第八條 區市縣政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對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預防、撲救或者在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紀依規追究其紀律責任:
(一)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一次受害有林面積超過50公頃或連續36小時未撲滅的。
(二)轄區內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風景區一次森林火災受害有林面積超過20公頃,或因森林火災使通信、供電、軍事、能源等重要設施遭受嚴重破壞,以及林區企事業單位和民眾財產遭受嚴重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森林火災報告或通知後,無特殊原因,在3小時內不到達火災現場組織撲救或因行動遲緩而造成火災蔓延的。
(四)因森林火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傷事故的。
(五)全年森林火災受害面積占有林地面積超過2‰的。
第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批准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或者對經批准的煉山等生產性用火沒有落實防範措施,造成一次森林火災受害面積超過10公頃或較大經濟損失的,視情節給予審批人及有關領導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條 森林火災技術鑑定人員,假報或虛報森林火災損失或指使技術鑑定人員假報、虛報火災損失情況的,視情節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不履行職責,因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負有領導責任,因玩忽職守,對撲救森林火災組織不力,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重大傷亡事故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森林火災越過行政區域界限的毗鄰雙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災。雙方接到火災報告後,不及時到火場組織撲救,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的,視情節後果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森林火災發生後,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需給予有關人員紀律或行政處分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應加大對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做到發生一起,查處一起,並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和後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者,追究有關領導和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