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的決定

2006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7.30
  • 實施時間:2008.09.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收、管理社會提供的捐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由本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軍隊通知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軍人遺屬協商確定持證人後,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軍人遺屬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順序發給證明書: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的兄弟姐妹。
無上述對象的,不發給證明書。
第七條 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方式發給:(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給;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給。(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給;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給。
無前款規定的遺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申請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憑證享受撫恤;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的,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除發給當月應領取的定期撫恤金外,增發6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條 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本人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殘疾撫恤關係轉移手續到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殘疾撫恤關係遷入手續,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十一條 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軍隊未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憑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逐級報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享受殘疾撫恤待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調整殘疾等級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作出重新評定或者不予重新評定的決定。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辦理相關手續;不予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退 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補辦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計發殘疾撫恤金:(一)補辦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的,自作出殘疾性質認定和殘疾等級評定決定的第二個月起計發;(二)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重新評定殘疾等級決定的第二個月起計發。
第十四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並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後,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撫恤待遇。
第十六條 殘疾軍人死亡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銷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殘疾軍人死亡的次月起停發殘疾撫恤金。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申請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負責解決。
第四章 優 待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於每年8月1日前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標準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待金的預算管理,實行縣級統一發放。
第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和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就醫、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方面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承租廉租房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供應;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經本人申請,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身份後,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優先提供經濟適用房。
農村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家庭無能力改建現有危房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一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義務兵憑《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本省遊覽公園、博物館、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免收門票。參觀遊覽名勝古蹟的優待辦法由其管理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的,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除發給當月應領取的定期定量補助金外,另增發6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定量補助金證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投入,改善醫療和服務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的遺屬和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其他撫恤優待對象戶籍遷移時,戶籍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撫恤金、補助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撫恤關係轉移手續,自戶籍遷入的次年1月起按照當地標準發給撫恤金、補助金。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3日發布的《河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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