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令:《河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成玉2005年11月13日簽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1日
  • 簽發時間:2005年11月13日
  • 簽發人:省長李成玉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令:《河南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長李成玉2005年11月13日簽發。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築物中用於火災報警、滅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煙排煙的設施。
第三條 建築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依法核准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不得降低配置標準,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築消防設施。
第四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消防設施工程的質量負責。
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積極採用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等先進消防設備和產品,安裝、配置的消防設備和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提供消防設備和產品的單位應當保證質量,並按照有關售後服務的規定搞好服務。
第五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六條 對建築物實行承包、租賃、委託經營的,應當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職責。對未明確責任的,由承包者、租賃者、受委託者承擔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
第七條 建築物的產權屬於兩個以上產權人共有的,建築消防設施可以委託一個產權人統一管理維護;也可以由產權人共同委託的管理單位管理維護;未明確委託的,由建築物的實際管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管理維護。
第八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範圍內的建築消防設施負責,加強管理維護。
第九條 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配置適合高層建築特點的防火滅火救援設施。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3層及以上樓層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緩降器、軟梯、強光照明燈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十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省消防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職責和責任人,建立健全建築消防設施的巡視檢查、測試檢查、檢驗檢查等制度,及時消除消防設施故障和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消防設施的巡視檢查部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巡視檢查每日至少進行一次,並由巡視檢查人員填寫建築消防設施巡視檢查記錄。巡視檢查的重點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常閉防火門是否關閉;自然排煙視窗和洞口是否敞開;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是否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測試檢查,測試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並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測試記錄。
第十三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檢驗檢查,對建築消防設施系統的功能進行綜合檢驗、評定,並由檢驗檢查人員填寫建築消防設施檢驗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單位不具備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測試檢查和檢驗檢查條件的,可以委託具備消防檢測資格的單位或者具備相應消防設施安裝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在建築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中,發現故障不能及時消除、需要暫時停用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並告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管理和操作,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消防設施檔案,記明設備和產品類型、數量、生產廠家、施工單位、設定位置、檢查維修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管理維護進行指導,並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營業性場所有鎖閉安全出口、遮擋或者堵塞疏散通道等行為,經責令改正後再次違反規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直接予以處罰。
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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