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禦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
(一)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消防通信設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給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
(四)消防車通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電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公共消防設施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配置、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並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優先採用先進的消防設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公共消防設施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按照城鄉規劃及時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劃。經依法批准的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消防指揮中心。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第十條 消防通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單位之間的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
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行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災報警公益性服務,並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第十一條 建設、改造給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沒有給水管網的鄉鎮、村莊,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設定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水渠等水源設定消防取水點,並配備必要的取水設施。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消防供水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
沒有給水管網的鄉鎮、村莊自建的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
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並將檔案信息及時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 消防供水設施專供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加壓供水。
第十四條 城鄉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學校、商業步行街、室外集貿市場、大型民眾性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車通道並保證暢通。
第十五條 城鄉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單位、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確需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並按照國家標準重建。
停水、停電、維修通信線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範圍,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護、維修。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防火安全公約,並教育村民、居民自覺遵守。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護、維修。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和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的;
(二)消防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的。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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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
《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方面的職責。在政府領導責任方面,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並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並配備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在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方面,明確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消防供水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城鄉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為解決當前存在對公共消防設施的人為損壞、挪用和擅自拆除等問題,《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公共消防設施專供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三是確需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並按照國家標準重建。
《規定》將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為促進城鄉消防工作協調發展,健全完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體制,積極推進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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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省長陳潤兒主持召開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並將於近期正式發布施行。
修訂後的《規定》共21條,主要對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在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等作了具體規定,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公共消防設施的範圍。規定公共消防設施包括四類:一是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二是消防通信設施,三是消防供水設施,四是消防車通道。
二是強化政府的領導責任。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並協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並配備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三是明確了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主體。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設火警信號以及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建設單位在建設、改造給水管網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四是細化了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明確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消防供水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城鄉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五是設立了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檢查,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
六是增設了法律責任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凡有“未按照規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和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的、消防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未按照規定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的”等3種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