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22
【生效日期】2002-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
《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2002年4月22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獨立工礦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的建設管理,實行目標責任制。計畫、財政、建設、通信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狀況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加強管理。公共消防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配置、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並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優先採用先進的消防設施。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修訂城市消防專業規劃。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制訂城市詳細規劃必須符合消防專業規劃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在審查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有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或延誤。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規劃建設特勤消防站、標準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裝備。
省轄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和模擬訓練設施。
第七條城市建設市政供水管網時,必須同時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增建、改建;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取水設施;市政給水管網和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時,應當建設消防水池。
社會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消防供水設施建設竣工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共同驗收。
第八條城市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通行。居民區的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室外集貿市場必須有消防車通道,並不得阻礙和堵塞消防車通行。
第九條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119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保證通信暢通。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
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及時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部門負責檢查、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檢查、維護;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由城市供水單位負責檢查、維護;城市消防通信線路由通信部門負責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保證消防用水,撲救火災用水不得收費。城市停水、停電、截斷通信線路、修建道路時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城市建設中遷移消防供水設施應當事先徵得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給水、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屬於固定資產投資範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成片開發和單位投資建設給水管網,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設資金由開發和投資單位支出,其維護費用由管理單位支出。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成長逐步增加對消防基礎建設的投入,保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專項用於改善消防裝備。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河南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提請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對公共消防設施檢查監督職責的;
(二)不履行對有關公共消防設施審查、驗收職責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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