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領導和決策;
(三)審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制度和目錄;
(四)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重大政策措施;
(五)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六)推進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設在市發改委,承擔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和交易目錄;
(二)統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和管理;
(三)協調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關工作;
(四)承辦市公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交易服務平台,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現場組織管理、綜合服務和交易見證等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網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管理。
(三)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平台內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流程、操作規程、現場管理制度及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管理制度應徵求本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意見後,報市公管辦備案生效。
(四)建立、維護和使用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終端,在相關部門監督下,承擔評標專家抽取有關工作。
(五)依法依規受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收集、存儲和發布交易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進入交易平台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為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提供對接服務;為有關部門核驗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以及平台內交易項目等提供服務;對入場人員身份及進場交易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負責存儲和歸檔開評標全過程的音頻影像和文字文檔等資料。
(六)按照發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代收、代退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資信金等。
(七)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綜合服務和交易見證,維護現場交易秩序,確認交易成果。
(八)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負責承擔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職能職責。
(九)協助配合市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調查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參與平台交易相關人員、機構的活動進行評估;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記錄、留存違反交易現場證據資料。
(十)負責交易形勢分析和信息報告。於每月5日前向市委書記,市長,市公管委主任、副主任,市監委、市公管辦報送上月已進場交易的項目信息;每半年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形勢進行分析,並形成報告報送至上述領導和單位。
(十一)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國資、衛健、醫療保障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受理相關舉報和投訴,依法處理招標投標糾紛,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公管辦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接使用湖南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目錄管理,並按規定流程依法交易。在《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正式出台前,我市暫按照《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年本)》(永發改公管〔2019〕153號)執行。市縣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者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准、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的發起方按照法定程式進場交易,並按照規定在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步發布內容一致的交易信息。發布內容不一致時,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發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與主體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對平台服務機構的違規操作及時報告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處理。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交易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要協助省級部門做好專家庫管理和專家準入、考評、退出、獎勵懲戒制度建設。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等活動的專家,應當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從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政府採購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專家庫管理和專家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市公管辦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指定招標、拍賣、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
(二)通過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制度。發起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對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採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規避,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回響方;
(三)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或者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制度。回響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
(三)虛假、惡意投訴排擠競爭對手,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依法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介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或者項目回響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行賄、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交易檔案、交易結果等不服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若直接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轉告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行為不服的、依法向政府採購項目所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現場組織、管理和服務行為不服的,向市公管辦提出,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檔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檔案和成交承諾檔案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契約簽訂後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者提交契約簽訂情況的書面報告。
對社會影響較大、影響範圍較廣的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契約雙方履行契約,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職責。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資料庫,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及時將處理決定抄送市公管辦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失信行為名單公開披露制度,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提供失信行為信息免費查詢等服務,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行為主體名單。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社會評價機制。社會公眾、第三方機構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渠道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社會監督,並向相關部門反饋監督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交易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願申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安排。對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發起方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委託人等,項目回響方包括投標人、報價方、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中介機構包括交易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7日印發的《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3號)、《永州市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若干規定》(永政辦發〔2017〕24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全面貫徹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第七次會議精神,認真落實《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295號令)要求,永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嚴格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行為,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為便於各地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管理辦法》的背景和目的
3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第七次會議上指出,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範、公開透明、服務高效原則,加快推進平台交易全覆蓋,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數據規範,創新交易監管體制,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6月1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於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我市於2017年7月7日出台的《永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永政辦發〔2017〕23號)檔案關於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部分條款存在交叉、重複、滯後等情況,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市發改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里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深入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實際問題,代擬《管理辦法》,已於近期正式印發。
二、《管理辦法》起草依據及過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3.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
4.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5.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
6.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7〕66號);
7.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
8.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85號);
9.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永政發〔2018〕5號)。
市發改委在《管理辦法》起草過程中,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廣泛徵求了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充分調研論證,根據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後形成。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現實意義
《管理辦法》是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綱領性檔案,涵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醫藥採購等領域,總計31條,主要內容:一是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全面整合,落實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全面進場;二是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聯合懲戒制度,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約”的目標;三是加強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和服務環境建設;四是規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各方行為;五是依法規範招投標活動,防範杜絕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活動。 
《管理辦法》的出台,是永州市貫徹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的生動實踐,是落實國家、省建立統一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有效舉措,為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撐。為下階段我市推進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創新監管體制機制、健全制度規則和標準規範等各項改革任務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為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有力推進了永州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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