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加強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若干規定

《永州市加強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若干規定》是永州市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加強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永州市政府
永州市加強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若干規定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促進公平競爭,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維護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企業排污權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條 交易平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級公共資源的交易平台。依法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詢價、競價等交易方式確定受讓人或者中標人的交易活動,必須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條 監管職責。市監察、發改、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經信、衛計、國資、林業、環保、房產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根據各自職責,對本部門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受理舉報投訴,依法依規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項目報批。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業主在執行各行業現有審批程式的基礎上,還需按以下規定報批。
(一)市內交易
1、1000萬元及以下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2、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5000萬元及以下的,報市公共資源交易委員會主任審批。
3、5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1億元及以下的,報市長審批。
4、交易項目在1億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
5、以上交易項目根據審批額度的規定,凡經由市長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主任)的市本級行業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的,不再重複報相應的領導或會議審批。
(二)異地交易
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原則上在市內交易,確需異地交易的,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市公共資源交易委員會主任同意後報市長審批。
第五條 信息報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委書記、市長、市公共資源交易委員會主任、市監察局、市發改委報送上個月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信息和本月擬進場交易項目信息。
第六條 責任追究。各主管部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關於對違反作風建設要求影響工作執行力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條,應進場交易而未進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條,不按要求履行監管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不按要求進行項目報批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不按要求報送交易項目信息的。
第七條 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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