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的決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的決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的決議》在1992.12.31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立法工作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當前,自治區各族人民正在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大和自治區黨委四屆五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進一步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步伐,積極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體制轉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製作保障。我區經濟立法滯後,與形勢發展的要求很不適應。現在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加快經濟立法的步伐,儘快制定出關於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巨觀調控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以保障自治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為此,特作如下決議:
一、調整、修改自治區“八五”立法規劃,增加經濟方面的立法內容。自治區“八五”立法規劃雖然列入了一些經濟立法項目,但有關經濟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發展市場經濟方面的法規項目偏少,必須進行調整和修改。根據當前的形勢和自治區的實際情況,應重點加快有關轉換國有企業經營體制,培育市場體系,健全經濟巨觀管理,發展農業和以鄉鎮企業為主體的農村二、三產業,加強能源和交通、通信設施建設,擴大對外開放,引進資金和吸引人才等方面的立法。同時,還應積極制定保障民族區域自治、發展教育、科技、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調查論證,於明年(1993年)5月底以前提出1993-1995年立法項目規劃意見,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列入規劃的法規,要落實人員,及早研究起草,按時報請審議。
二、清理過去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對不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規及時進行修訂或廢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自治區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對於維護和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深入發展,這些法規有的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因此,必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自治區過去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要求的繼續貫徹執行,不符合要求的該修訂的及時修訂,該廢止的立即廢止。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執法部門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發現與自己業務有關的法規需要修訂或廢止的,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制定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及時提出修訂或廢止的議案,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過去頒布的行政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同時,要督促所屬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清理所制定的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該修訂的修訂,該廢止的廢止。
四、加快經濟立法,關鍵是領導幹部和有關部門要增強法制觀念,切實樹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意識。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認真進行立法需求的調查研究,凡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所急需的法規,要積極組織起草,不要等待,不必求全。對國家頒布施行的有關法律,要抓緊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有些經濟生活急需、而國家尚未制定頒布的法律,可以在不違背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下,根據新疆實際,結合中央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大膽借鑑國外和沿海發達地區經濟立法的經驗,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更好地為自治區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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