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彙編》,闡述揚塵的四種常見處理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塵治理
- 外文名:Dust control
- 類別:方法,文案
引用《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彙編》,闡述揚塵的四種常見處理方法。
引用《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彙編》,闡述揚塵的四種常見處理方法。揚塵治理方法《大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彙編》第六項無組織排放源控制關鍵技術中收錄了的BME綜合抑塵技術,揚塵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方法一利用抑塵技術綜合抑塵技...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推動農村自建房等建設活動揚塵污染防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造方式創新,推廣裝配式建築和綠色建材,加強建設工程揚塵污染源頭治理。第十一條 城鎮道路、管線鋪設等...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能源等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劃定禁止從事煤炭、...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九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採石取土、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排污...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開發...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防治、城鄉共治、綜合治理。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全區建築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建設工地揚塵治理實施辦法(試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和相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配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儲備、土地復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
(一)應建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機構,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二)招標檔案中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及其所占的評標分值,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應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職責;(三)編制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方案,並...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業主負責、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
鄉鎮、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清潔,防止揚塵污染。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採和加工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礦山開採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做到邊開採、邊治理...
五、關於揚塵治理監督曝光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的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門。”委員會認為,“不力”的表述具有很大的彈性,操作中難以把握尺度。應修改為...
然而一些工地還是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揚塵治理防護不到位,存在一定的揚塵污染。主要是在建工程打樁、土方及基礎施工階段大開挖,在風力、人力和機動車輛外力作用下會形成揚塵,施工現場道路未全面硬化,沙土運輸和場內運輸過程中,經車輛碾壓及...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施工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拆除、河道等水域管理範圍內砂場、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和違法用地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政府儲備的建設...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綠化施工、道路保潔、礦山開採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預防、治理、監督和管理。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各類施工工地,鋪裝與未鋪裝路面,廣場及停車場,各類露天堆場、貨場、採礦採石場,城區裸土地面,清掃保潔,綠化作業,物料混合、裝卸、傳送...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業主督促、企業落實、公眾參與的機制。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
(四)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五)依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六)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考核;(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
(一)建築施工揚塵專項整治提升 對全縣所有建築工地進行揚塵專項整治,嚴格落實建築工地施工揚塵治理12條,所有建築工地必須做到“六個百分之百”和視頻監控、PM10線上監測設備“兩個全覆蓋”要求,提高建築施工標準化水平。1、建築工程施工抑...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支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第十二條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治理以及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揚塵污染...
施工單位應當將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擔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共同防治機制。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畫,...
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方式廣泛宣傳揚塵污染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對我市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報導,注重對典型事例的宣傳曝光,引入社會監督機制,設立揚塵污染舉報電話,形成揚塵污染集中整治...
本條例所稱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渣土、土方、灰漿、垃圾、廢石、尾礦等易產生揚塵的物質。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旗縣區...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全民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本行政...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危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