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特點
⒉專家管理、專家操作
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⒍以純粹的投資為目的
⒎流動性強.
主要內容
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
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
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
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
投資風險、分享收益。
種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
平衡型基金。
運作方式
信託基金資金運作方式主要為貸款,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
投資項目中,信託公司基本並不參與
目標公司的具體
經營管理,所採取各種
控制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財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
資金風險。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
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
債權融資。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
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較短,基本為1-2年。其實,我國居民的
長期資金並不缺乏,用於養老、
子女教育、婚嫁等儲蓄十分可觀,但造成信託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資者期望短期內獲取收益,對長期理財心存疑慮;
信託公司的理財能力、品牌尚無法讓投資者信服。由於
信託契約數量的限制,信託公司為了募集足額資金,只得尋找企業機構客戶,而企業機構客戶的資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國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等大型機構雖然有長期資金,但目 前不能購買信託基金。另外,
貸款信託無法開發成長期理財品種。
信託制度
信託是
普通法對世界
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地用益關係,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約定
土地收益度給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
亨利三世時
衡平法院根據
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
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任將財產交給受託人占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
信託法律關係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占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
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
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舊中國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
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
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的組織
方式劃分,美國
產業投資基金分為
信託制與
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也有人稱為契約型與公司型。前者依據信託
法律制度,而後者依據公司法律制度。信託制能滿足當事人之間的靈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在美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採用公司制,因為"紙面公司"作為特設實體被允許存在。也有部分採用信託制,其中一些以
受益憑證這一證券形態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流動性很好。
信託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
證券投資基金,它在美國被稱之為共同基金,最為普及。因為美國的
證券市場發達,企業股權已經高度
證券化,法制相對健全、規範,上市公司質量相對較高,能夠進行
價值投資,所以美國的大
環境促進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大發展。
相形之下,
產業投資基金一般並不顯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
投資對象是中小企業、高科技成長企業,主要經營業務是企業創業、
重組併購、
MBO、房地產等,這些對象及其業務風險相對大。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可以對目標企業進行多次持續投資。因為
美國證券市場IPO便捷,可以使得產業投資基金順利退出,所以產業投資基金的
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
股權投資。通常,基金管理人員會在
目標公司擔任董事,參加企業的
經營管理活動,對企業有較大影響力。
在
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中,由於
基金經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員)、基金管理人(法人)與投資者之間,易出現
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產生
利益衝突,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產業投資基金多採用有限與一般合伙人
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資充當有限合伙人,基金經理出資充當一般合伙人,各自的
出資比例與分享項目收益比例卻不同,以此激勵基金經理,也保護投資者利益。
觀察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避免融資過度集中銀行,使得
社會融資結構比較合理;為企業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形成多元化
融資渠道;促進了新
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豐富了投資者理財選擇。
在中國,最接近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形態的
金融產品就是信託公司開發的信託基金(註:本文所稱信託基金,是為了反映其實質,並與國外稱謂統一而定義,與目 前國內業界使用的概念 "
信託計畫"、"
信託產品"、"信託品種"含義一致)。其開發依據是《
信託法》,全部採用
信託制形式,這是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差異。觀察2002年7月至 今中國信託基金的發展,它彌補了企業不能發行債券、股票的不足,豐富了企業的
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
價值投資的渠道,使得投資者分享了中國經濟成長的成果。
雖然信託基金的
投資對象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相同,主要是非
上市公司,但融資企業一般屬於中型
規模企業,缺乏對企業初創階段的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小
企業經營不穩定,信託基金的投資者
風險承受能力又較弱;另一方面,對於大型企業進行
股權融資不現實。由於
信託貸款過程長,利率並不明顯優惠,與
銀行貸款相比沒有優勢,且雙方實力不對等,故有些大型企業目 前還沒有興趣向信託公司融資。
按照有關規定,信託公司的信託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監管部門謹慎心態明顯,不願放開;另一方面,中國一些人士受到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影響,認為對信託基金的發行範圍應予以限制。該法規定,投資公司(即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股東)人數不得超過100人。這本是針對
公司制基金而言,由於中國一些人士對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國的信託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託基金髮行時,信託公司不能進行行銷宣傳。
銀監會不允許信託公司採用
受益憑證方式發行,能夠證明投資者對
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擁有權利的憑證就是
信託契約。目 前的規章對信託契約的內容、格式等規定比較原則化,因此信託契約屬於非標準的契約,轉讓手續繁瑣,流動性很差。各家信託公司僅負責該公司的信託基金的交易,沒有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目 前信託期限短,故流動性需求尚不明顯;如果信託期限較長,在
信託期間交易需求將變得迫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將比較突出。這也是信託公司無法開發長期理財品種的原因之一。
信託基金投入的項目數量較少,一般僅有一個,風險過於集中。受到信託契約數量200份限制,信託
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託基金的
資金量無法投向多個項目。而且,現階段信託公司在一個信託基金中管理多個項目的能力也有限。
無論發行規模的大小,目 前信託公司、信託
執行經理很少出資認購信託基金的部分份額。這樣對
業務人員缺乏
制衡機制。業務人員開發
信託項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為了獲取自己的業績提成,存在冒險衝動,因此,業務人員、其所在信託公司與投資人三者之間存在
信息不對稱與利益衝突的可能。
英文參考:mutual fund
相關定義
為一種並非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其
組織架構容許處理基金所賺得的收益。在台銷售的
海外基金,依其設立結構可分為兩大體系,一為英國系統的
單位信託基金,以信託形式設立;一為美國系統的
共同基金,其結構有如一間
有限責任的公司。兩者皆由專業的
投資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時所載明的投資準則進行管理,對投資者而言,差別不大。有些
基金公司稱呼其產品為“Mutual fund”,有些則是“Unit Trust”。基本上,兩者是等同的。不同之處,主要是其法律依據。單位信託基金起源自
英國工業革命後,借用的是“信託契約法”,通常歐洲的基金公司會慣用單位信託基金這稱統。相反,共同基金則以投資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為根據。一般
北美洲的基金公司慣用此稱號。雖然單位信託基金與共同基金的組成方法有所不同,然而在經濟不斷發展下,兩者功能漸趨一致。
相關疑問
2011年是整箇中國
信託業最風光的一年,
資產管理規模輕鬆跨過4萬億,成為銀行、保險之外的第三大行業。超速發展的背後,是顯而易見的
剛性兌付壓力。
根據數據測算,信託公司2011年三季度前面臨集中兌付,
行業風險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監管收緊。但,信託公司已經預先考慮到這些情況,並作出了反應,就是信託基金化,以達到風險可控目的。這是條創新之路,是否能解決迫在眉睫的兌付問題,是否能被市場廣泛接受,依然疑竇叢生。
占
集合信託發行總量70%以上的
房地產信託是信託業兌付壓力的主要來源,其2012年全年兌付量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兌付高峰即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兌付的房地產信託產品規模總計為154億元,僅此一個月的到期兌付量就為2010年整年兌付額度的2倍有餘。
如此巨大的兌付壓力,其實更多地植根於一個現實,目 前市場上絕大部分信託採用融資性安排,且投向一個固定項目或單一公司。
其具體流程為,信託公司與某一
項目公司簽訂
固定收益協定,
投入資金並控制相關權證,根據具體協定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資金。這種事實上的“類貸款”使得兌付
風險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單一時點上。而一旦遭遇巨觀調控,行業整體不景氣,兌付風險即成倍放大。
基金化的信託產品之所以與現存的產品不同,是它在發行設計上拋棄了面向單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許信託公司對募集來的資金組成一個
資金池,進行主動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類別的混合資產,同時用開放式的計畫,允許投資者中途回購份額。
而在兌付壓力的最大來源地產信託上,特色基金化信託產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約為325億元,占地產信託業務餘額的比重僅為5%左右。
在
融資類信託受限的情況下,2012年全行業基金化信託產品的比重會有大幅度上升,樂觀估計2012年全年會接近全部信託產品規模的30%至40%,基金化產品似乎成為了信託公司的救命稻草。
現 在發行的基金化產品只是減低了產品本身的風險,對信託公司來說作用不大。因為信託公司的兌付壓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幾年留存下來的產品。如果原有計畫對應銷售不暢,沒有籌措到足夠的資金,該由公司承擔的代償還是得做。
銀監會早有規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託計畫不能相互接盤。這就使得用新募集資金來接盤舊的項目成為不可能,否則會觸及紅線。
不僅基金化信託產品對於緩解兌付壓力的效果不明顯,還有被市場接受的程度實在堪憂。客戶對固定收益、看起來比較有保障的類貸款地產信託都已經不接受了,很難說服他們去投一個浮動收益的產品。
把單個項目的信託做成投資於多個項目的基金,其結果是單個信託計畫的規模更大,會達到10億級別。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長到5年上下。這對信託公司主動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託公司在運行基金化產品方面不僅缺乏經驗,而且缺乏人才。
以地產信託為例,大多數的信託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權證、如何
控制風險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別了解房地產行業跟項目 前景判斷的人不多,因為他們習慣了看擔保、看質押、看項目背後公司的實力。
自2010年年末以來,銀監會數度表態,鼓勵信託公司研究創設中長期
私募基金型信託計畫,但市場回響不大。
單位信託基金
目 前在台銷售的
海外基金,依其設立結構可分為兩大體系,一為英國系統的
單位信託基金,以信託形式設立;一為美國系統的
共同基金,其結構有如一間有限責任的公司。
風險
保本風險的本金髮生虧損的機率很低,但本金髮生虧損的幾率也並非完全沒有,
信託計畫並不承諾保本。當
證券市場劇烈下跌,來不及止損
平倉時,就
可能發生淨值虧損衝破“
緩衝墊”的情形,這時優先委託人的本金就虧損了。
一般國內現行利率一年調整一次,一年期的信託基金,一般不會產生利率風險。2年期以上的信託基金需要看
資金運用簽訂的
契約條款情況。從
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來看,貸款運用的信託基金一般會與借款人約定
貸款利率隨央行一塊調整,從而規避利率風險,而
股權投資回購方式運用的信託基金,視其與被投資方在利率變動方面的約定確定是否能規避利率風險。
風 險的大小決定投資者的本金能否順利收回,預計收益能否順利實現,因而也是投資人最為關注的
風險因素。評判信用風險,一看資金運用項目的投資情況,特別是項 目在信託期限內的
現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二看項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實力,是否有足夠的
資金實力在項目不能正常還本付息時在公司內自己消化; 三看信託資金運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質押)物是否過硬,抵押(質押)比率是否安全,擔保方信用級別和資金實力如何,有無保險介入,專項賠償基金是否 充足以及
受益權當中次級受益權的規模和承擔義務情況等;四看發售
信託產品之
信託公司的
信譽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項目運作從業經驗 是否豐富以及資本實力的大小等。
一般來說,基礎設施類要好於
房地產投資和其他
項目類型,而運用於大企業集團的信託要好於運用於一般公司的信託,抵押、擔保充分的信託要好於一般的信用型的信託。
一般現有的信託產品只能以
契約形式轉讓,不具備成型的轉讓市場,風險與股票、債券、基金等品種流動性風險相對比較大。不過,信託公司在設計信託產品時已經對該風險給予了充分的收益補償。
常見的信託基金風險主要就是上述四點,綜上可以看出,信託基金風險中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是不可控制的,而保本風險和信用風險則是可操控的,投資者需格外注意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