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就是通常業界所說的信託機構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是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委託人設立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的目的是通過投資股票而實現合適的風險收益目標。委託人之所以選擇股權信託的方式來進行理財,是因為委託人看中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機構具備的專家理財能力。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中,委託人本身對利用股票表決權來參與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並不感興趣,所以,委託人傾向於把表決權全部轉移給受託人。同時,由於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具備專家理財能力,而委託人本身缺乏專家理財能力,所以,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中,委託人也傾向於把決定股票買賣的處分權全部轉移給受託人。所以,在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中,委託人考評的是受託人綜合運用股票處分權和表決權所能給委託人實現投資回報的能力。所以,對於投資理財型股權信託來說,信託機構所作的股票處分和投票表決決策體現的都是信託機構本身的價值判斷,而不是委託人本身的價值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