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期間

信託期間是信託持續的期間。一般指信託設定日起滿若干年止的一段時期; 有的指自設定日起至某實事發生時 (如委託人或受益人的死亡) 的一段時期; 有的以某種條件來確定這一期間; 還有的以達到信託目的或不能達到信託目的從而解除或終止信託關係時的一段時間為信託期間。

信託監督是由國家的有關機關對受託者進行的監督。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性,為了保護受益者的利益。民事信託的監督由法院進行。法院可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以職權對信託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並可組織檢查委員會選任成員,令其做必要的處理。它包括: 選定信託管理人,並付給相應的報酬; 批准信託財產作為自有財產; 決定變更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批准受託者的辭任; 決定解聘、任用受託者。公益信託的監督由主管部門進行。主管部門可隨時檢查公益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批准受託者的辭任,決定信託事務是否繼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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