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信託

集團信託是指受託人受多數委託人的信託,而集合社會大眾的資金,依特定的目的,而概括地加以運用的信託,其特點偏重於信託財產的形成方式及受託人的保護。

由眾多的委託人將其有關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分別或集中轉移給受託人並由此設立的信託。在這種信託存續期間,在需要的情況下,眾多的委託人往往按照與信託有關的檔案的規定或者應受託人的要求或者自發地召開會議以討論和決定與信託有關的重大事項;這一會議將他們集中在一起從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組成的集團,“集團信託”由此得名。[1]

集團信託的特徵,相關條目,參考文獻,

集團信託的特徵

集團信託的基本特徵在於:
第一,它為自益信託;
第二,它存在眾多的委託人,從而相應地也就存在眾多的受益人;
第三,它的信託財產是眾多委託人(受益人)個人財產的集合體。集團信託屬於明示信託。對集團信託的規制適用信託法關於信託的一般規定。除此之外,考慮到各種具體的集團信託在成立、執行、受託人條件、對受益權的滿足以及對其運作過程的監督等方面所各自具有的特殊性.為了使這一規制能夠得以有效進行。一些國家還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信託特別法來對它們分別適用。

相關條目

個別信託

參考文獻

1 魏振瀛.徐學鹿.郭明瑞.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民法學 商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05月第1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