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信託契約

投資基金信託契約是基金組織與基金管理公司 (經理人) 之間就基金資金信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有關事項所簽署的基礎性法律檔案。在信託關係中,基金組織是委託人,基金管理公司是受託人,基金資金是信託的對象。在公司型基金中,委託人是基金公司; 在契約型基金中,委託人是基金持有人,投資者一旦購買了基金證券,也就認可了基金信託契約。基金組織區別於與股份公司的一個典型特徵,就在於它的資產是通過信託關係委託給他人 (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和運作的; 契約型基金得以形成和發展的重要基礎,也在於這種信託關係。因此,信託契約,是投資基金的標誌性關係。

投資基金的信託契約內容,主要包括:①基金的名稱、信託契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及有關問題。②基金的類型、基金證券面值總額、單位面值及單位總數、發行時間與續存期限、是否追加發行及有關事項。③基金資金的信託總額、投資方向、投資政策、投資限制及有關事項。④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基金收益分配政策、分配時間、分配方式,受託人的費用、費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⑤基金賬戶的設立、審計、檢查和保密,財務信息和資產變動信息的披露。⑥基金持有人、基金組織、受託人、保管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⑦契約的變更與終止。包括契約修訂變更的程式及處理事項,契約終止後的清算處理等。⑧契約的解釋權與生效日。⑨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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