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投資信託

契約型投資信託是根據信託契約而成立的一種證券投資信託形式。契約型投資信託委託者與信託者簽訂信託契約,信託財產將按照受託者的旨意以證券投資為中心進行運用,其受益權要進行分割。其特點是,信託由委託者(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者)、受託者(信託財產的保管者),受益者(投資家)三方當事者構成。受託人是投資信託的管理主體。

依照制度上的區別,契約型投資信託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固定型與自由型:固定型是指信託財產一經投資於一定的有價證券就不能變更,直到契約期滿為止,不準許投資證券的轉賣與重買的制度;自由型指隨時可將投資的證券轉賣或重買以獲得取差益的制度。(2)開放型與封閉型:開放型是指部分解約,即投資信託契約期滿之前,以信託財產買回多益證券的制度;封閉型則是指不準中途解約,即不準許投資人中途請求償還資金制度。(3)單位型與基金型:單位型是指信託財產是由對一定餘額的各投資單位具有均等替換權的證券而形成的;基金型則是將委託人與受託人的一切投資財產混合在一起,變為整筆基金加以管理的制度。這三種類型。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是交織在一起的,並逐步發展的。先是英國的公司型投資信託創立和盛行,後來又發展到美國的單位型、固定型的投資信託形態的時代,接著又逐漸發展為組織形態上的契約型和投資形態上的自由型相結合的投資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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