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
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
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
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
金融產品、金融資產、
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基本內涵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2號準則對金融工具定義如下:“一項金融工具是使一個企業形成
金融資產,同時使另一個企業形成金融負債或
權益工具(equity instrument)的任何契約”。這一定義將基本金融工具也包括在內,但更側重於表達
衍生工具的特徵。第32號準則對定義中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作作了列舉說明:
⑴金融資產泛指如下任何一類資產:①現金;②契約規定的從另一企業收到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③契約規定的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另一企業金融工具的權利;④另一個企業的
權益工具。
⑵金融負債泛指如下任何一項負債:①契約規定的轉移現金或其他
金融資產給另一企業的義務;②契約規定的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工作的義務。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第105號財務準則公告(SAS105)指出,金融工具包括現金、在另一企業的所有權益(ownership inc)以及如下兩種契約;①某一個體向其他個體轉交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潛在的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個體交換金融工具的契約規定的義務。②某一個體從另一個體收到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契約規定的權利。
第105號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範圍。一項
資產,在未來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勞務,而不是收到現金或其他個體的
所有者權益,則不是金融工具,如預付賬款和預付費用。同樣,一項負債,其未來可能的代價是轉移商品或勞務,而不是轉交現金或另一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預收賬款、遞延收及產品質量擔保義務,含有用任何一項金融工具交換
實物資產的權利或義務的
期權和
遠期契約不是金融工具,例如,兩家企業簽訂了一項購銷契約,契約規定,購貨方同意在六個月後接受一定數量的小麥或黃金,並在交貨日支付100000美元,這一遠期契約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將來需要企業支付現金但尚未從契約中產生的或有事項,也不是金融工具。
基本分類
金融工具按其流動性來劃分,可分為兩大類:
法定貨幣符號
這是指現代的
信用貨幣。現代信用貨幣有兩種形式:紙幣和銀行活期存款,可看做銀行的負債,已經在公眾之中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轉讓是不會發生任何麻煩的。這種完全的流動性可看作金融工具的一個極端。
有價證券
這些金融工具也具備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特性,但附有一定的條件。包括
存款憑證、
商業票據、股票、
債券等。它們被接受程度取決於這種金融工具的性質。
長期債(一年以上)
⑴證券類(securities)=債券(bonds)
⑵其他現金類=貸款(loans)
⑷債券期貨選擇權(option on bonds futures)
⑸櫃檯金融衍生品類=Interest rate swap
⑹利率上限和下限 Interest rate cap and floors
⑺利率
期權Interest rate option
短期債(一年以下)
⑴證券類(securities)=鈔票(bills,CommercialPaper)
⑵其他現金類=存款, 定存(CD)
⑶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
短期利率期貨(short term interest rate Futures)
⑷櫃檯金融衍生品類=Forward rate agreement
⑸所有權(equity):證券類(securities)=股票(stock)
⑸其他現金類=無
⑹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
⑺期貨(equity futures)
⑻櫃檯金融衍生品類=Stock options/Exotic instruments
外匯交易
⑴證券類(securities)=無
⑵其他現金類=無
⑶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類=Spot foreign exchange
⑷外匯期貨Currency futures
⑸台金融衍生品類=Foreign exchange options/Outright forward/Foreign exchange swap/Currency swap
對於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應從混合工具分拆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將其從混合工具分拆並單獨處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對於企業發行的包含負債和
權益成份的
非衍生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將負債和權益成份分拆,但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的除外。
基本特徵
一般認為,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徵:
償還期
償還期是指借款人拿到借款開始,到借款全部償還清為止所經歷的時間。各種金融工具在發行時一般都具有不同的償還期。從長期來說,有l0年、20年、50年。還有一種永久性債務,這種
公債借款人同意以後無限期地支付利息,但始終不償還
本金,這是長期的一個極端。在另一個極端,銀行活期存款隨時可以兌現,其償還期實際等於零。
流動性
這是指
金融資產在轉換成貨幣時,其價值不會蒙受損失的能力。除貨幣以外,各種金融資產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不完全流動性。其他的金融資產在沒有到期之前要想轉換成貨幣的話,或者打一定的折扣,或者花一定的
交易費用,一般來說,金融工具如果具備下述兩個特點,就可能具有較高的流動性:第一、發行金融資產的債務人信譽高,在已往的債務償還中能及時、全部履行其義務。第二,債務的期限短。這樣它受
市場利率的影響很小,轉現時所遭受虧損的可能性就很少。
風險性
指投資於金融工具的
本金是否會遭受損失的風險。風險可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這種風險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債務人的信譽以及債務人的社會地位。另一類風險是市場的風險,這是
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隨市場利率的上升而跌落的風險。當利率上升時,
金融證券的市場價格就下跌;當利率下跌時,則金融證券的市場價格就上漲。證券的償還期越長,則其價格受利率變動的影響越大。一般來說,本金安全性與償還期成反比,即償還期越長,其風險越大,安全性越小。本金安全性與
流動性成正比,與債務人的信譽也成正比。
收益性
由於金融工具具有表外風險,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均要求操作金融工具的企業在
財務報表的主體和附註中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規定的會計處理大多數與
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則包含在應付
債券、投資、股東
權益等準則之中。
確認計量
金融工具的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契約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
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定,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契約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契約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
對價(包括轉出的非
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
差額,
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企業
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
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工具的計量
第三十條企業初始確認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
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
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
公允價值對
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後續計量。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以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
權益工具掛鈎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契約,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並將以低於
市場利率貸款的
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後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
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
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
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於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餘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並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餘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
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
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
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
剩餘期限內,採用
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餘期限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後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
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
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
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採用
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
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條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創新發展
金融工具創新通常受到
金融市場供求因素的影響和推動。金融市場供求因素的變化是西方金融工具創新的動因。從金融工具創新的過程來看,西方國家的金融工具創新開始於20世紀於60年代,70年代以及80年代到了迅猛發展,其動因主要來自於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
需求方面
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許多國家
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利率、
匯率波動幅度增大,金融機構強烈地感受到
資產價格變化給金融
頭寸帶來的風險,於是產生了
價格風險轉移創新的需求。80年代以來,能源市場的衰退和嚴重的開發中國家債務危機,使許多國際銀行信用度受到懷疑,投資者強烈地感受到
金融頭寸的信用惡化,於是產生了
信用風險轉移創新的需求。70年代以後期的高利率大大增加了用傳統方式進行交易的
流動性的
機會成本,因而要求用新的技術來提供交易的流動性,再由於投資者擔心銀行信譽或期望更多收益,使投資選擇由
存款轉向流動性較小的資本市場工具,這種流動性的損失又刺激了對流動性創新的需求。一些國家金融當局對銀行
增加資本的要求,導致對
股權融資的強烈需求,於是有了股權創造創新。對
信貸需求總量的增長導致地
信用創造創新的需求。
供給方面
70年代以來,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改善,是導致供給條件發生變化的重要源泉,它有力地刺激了
金融工具創新。因為,計算機和通訊技術的進步,大大降低了
金融交易的成本,使得金融機構願意創造出更多的新的金融工具以謀求更多的盈利。金融競爭的加劇。競爭主要表如今兩個方面:一是不同國家的
金融系統之間;二是各國金融系統中同類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加劇使各金融機構無法從傳統業務中獲得豐厚的利潤,只有通過金融工具創新來開拓新市場,尋找新客戶,通過滿足客戶多樣化的
金融需求來獲取更多的盈利,從而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金融管制壓力,由於銀行業轉之於其他行業受到更為嚴格的管制,比如在資本充足、法定準備、
存款利率等方面的要求,這使得銀行業在激烈的金融競爭中處於劣勢,銀行為了生存和發展,不得不繞開管制,開發新的金融工具來賺取利潤。
在過去的幾十年間,為了順應
市場供應因素的變化,西方金融工具創新真可謂是層出不窮,種類繁多的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不僅大大增強了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提高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
規避風險、謀求盈利的能力,而且更重要的是推動的相關
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促進了金融市場的國際化。
重要意義
金融工具創新能增強金融市場上金融商品的種類,完善中國金融市場類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工具創新速度逐步加快,新的金融工具不斷湧現,這大大地豐富了中國
金融市場上金融商品的種類,與此同時,由於
國庫券、
商業票據、
債券、股票、基金等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帶動相關金融市場的產生和發展。當前,一個由
同業拆借市場、
商業票據市場、
大額存單市場等
貨幣市場以及
國債市場、公司債券市場、
股票市場等資本市場構成的
金融市場體系已經確立。但是,也應當看到,由於中國金融工具創新受到各方麵條件的限制,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創新方面還很不夠,因而,
金融市場體系還不夠完善。故此,加大金融工具創新的力度,必將進一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中國金融市場類型。
金融工具創新能增加金融市場主體規避風險,投資盈利的機會和手段,擴大中國金融市場的規模
不同的金融工具,由於其在償還期、流動性、安全性以及收益率等方面各不相同,因而可以滿足市場參與者不同的
金融需求。通過金融工具創新,金融市場主體能夠有更多選擇的餘地,以形成自己的
資產組合,大大地增強了他們規避風險,投資盈利的機會和手段,進而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入到金融市場中來,不斷地擴大金融市場的規模。
金融工具創新能夠為中國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創造條件
近二十年來,中國金融市場已獲得了較大的發展,金融工具種類不斷增加。但與國外已開發國家,甚至一些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當前,中國金融工具種類仍然偏少,
金融市場規模小、類型不齊、人民幣在
資本項目下仍未能實現可
自由兌換。因此,加大金融工具創新的力度,逐步豐富金融商品的種類,對於擴大中國金融市場的規模、完善金融市場的類型,進而推動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使中國國內金融市場融入
國際金融市場之中,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實現中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有著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