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投資信託

契約型投資信託是投資信託的一種類型 最早始於本世紀20年代的美國。它是由受益人、委託人、受託人三者根據信託契約進行的證券投資,投資信託不同於信託投資。信託投資具有信託、投資及開發3項功能,對象為個人、團體、工商業界及政府機構,信託業務為以受託人的身份代委託人經營管理錢財,投資業務包括生產事業的投資及證券的投資,開發業務包括投資於開發工業區、企業辦公用房屋或住宅等。而投資信託則僅為有價證券的投資。顯然,投資信託為信託投資的一部分。

在契約型投資信託中,受益人即為普通的投資者;委託人一般為證券市場上的某種金融機構,在市場上發行受益證券,從受益者手中吸收資金,然後交存於受託者進行證券投資;受託人主要為金融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他們根據委託人的委託指令,以其本身機構名義在證券市場上進行信託資產的投資運營,受益人通過購買委託人發行的受益證券,定期取得收益,有的還可到期收回本金。委託人與受託人締結簽定的契約,明確證券投資的原則和範圍,規定委託人獲取的信託報酬和受託人代為買賣有價證券收取的代辦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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