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我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辦公開辦函〔2020〕2號轉發的《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理答覆規範》《省政務管理辦關於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範
  • 發布單位:恩施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一、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分類,二、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三、壓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時限,四、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覆,

一、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分類

(一)不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
1.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2.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範圍、本機關不掌握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行政機關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政府信息的公開責任;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條例》。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徵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後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3.黨務信息。黨務信息以“申請信息適用《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本機關不予公開,特此告知”答覆申請人。相關信息如已獲取並可以公開的,可以便民提供給申請人。
4.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5.不予重複處理。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其他行政機關已作出答覆,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予以處理;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6.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者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申請人要求對已獲取的政府信息進行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處理。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理。
(二)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處理
行政機關對持有的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1.予以公開情形。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和途徑;也可以應申請人請求,便民提供該信息。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向申請人作出書面決定並提供該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實行為;對近期內將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2.不予公開情形。
(1)國家秘密類豁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類豁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3)“三安全一穩定”類豁免。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遇到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商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留存相關審核材料、《風險評估報告》等證據。
(4)第三方合法權益保護類豁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一般予以公開,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5)內部事務信息。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6)過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7)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8)行政查詢事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戶籍、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3.無法提供情形。
不存在的相關政府信息。經檢索查找,行政機關未製作、獲取相關信息;已製作或獲取相關信息,但由於超過保管期限、依法銷毀、資料滅失等原因,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提供的,告知申請人“經檢索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製作。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視加工分析難易情況予以提供。
(3)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素不全,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的,行政機關可作出無法提供的事實判斷。

二、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為接收、登記、補正、擬辦、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審核、作出答覆、送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存檔。
(一)接收
1.接收主體。
各級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是接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體。本機關其他內設機構或人員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訪部門收到申請人向本級政府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應及時轉交給本級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2.接收渠道。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主要渠道是:當面提交、信函申請、傳真申請、網路申請,網路申請電子信箱應使用“gov.cn”信箱。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要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並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
3.接收規範。
當面申請:分為自主申請、委託申請兩種,在查驗自主申請人身份信息或委託人、受託人身份信息及相關委託證明資料後,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接收人員接收申請後,應出具回執,寫明接收日期和答覆期限。
信函申請:信件收發機構負責接收直接郵寄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人的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取件,與信件收發機構做好交接登記。
傳真申請:通過傳真渠道提交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也應及時接收、確認。
網路申請:通過政府網站或電子郵件申請的,在申請人成功提交申請後,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接收,確認接收日期和答覆期限。 
(二)登記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接收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名稱、文號或描述)、答覆期限預警等。
(三)補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作出改、補充,進行補正。
1.申請內容不明確,需要申請人進一步補充說明的;
2.申請人身份信息、聯繫方式不明確,影響信息提供或答覆書送達的;
3.委託申請未能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證件信息的;
4.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需要申請人說明理由的。
(四)擬辦
1.自行辦理:申請人對事實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開申請時,可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擬答覆意見,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後即可答覆申請人。
2.協同辦理: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覆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後,速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機關其他內設科室提出擬答覆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後,速轉相關科室。
3.會商辦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情況複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根據要求會同相關單位及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覆意見。必要時由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覆意見。
(五)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或涉及其他機關權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面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審核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答覆意見進行審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存在明顯瑕疵的擬答覆意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要求其說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七)作出答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起草答覆書,報有關負責人審簽。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方式作出書面答覆。
(八)送達
1.直接送達:如實登記領取人的個人信息,製作現場簽收記錄。
2.郵寄送達: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寄送的信封上需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
3.電子送達: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或政府網站線上答覆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覆書掃描件或拍攝的彩色圖片作為附屬檔案。
(九)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應主動參與相應的答覆和應訴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對行政複議案件,行政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和相關證據證明。對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應按要求準備相關答辯及證據材料,積極配合法務部門或諮詢法律顧問做好應訴工作。
(十)存檔
1.存檔資料: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原件(含信封);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執;補正告知書;第三方意見徵詢書;辦理單(徵求第三方意見日期、第三方答覆日期、第三方答覆主要意見、答覆日期、主要答覆意見、答覆文書編號、行政複議結果、行政訴訟結果、送達方式等);其他行政機關的協辦意見;司法局(所)會簽意見或法律顧問諮詢建議書;答覆書及附屬檔案材料;郵寄單據(含掛號信憑證、掛號信回執單、EMS郵寄單等)及相關簽收單據;檔案查閱和借閱記錄等材料。
2.存檔方式:將案卷材料製成電子檔案,實現對案卷材料電子化保存;對於紙質原件材料,應當按照日期和文號進行編號裝卷,確保儲存環境良好。

三、壓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時限

建立“151015”工作機制。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依申請公開1個工作日(當日)內與申請人聯繫溝通,確定依申請公開簽收時間,反饋其申請獲得信息的狀態;5個工作日內完成自行辦理、補正後辦理等情形的回覆;10個工作日完成協同辦理情形的回覆;15個工作日完成會商、需要徵求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意見、延期辦理情形的回覆。
(一)辦理期限起算時間。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2.當面申請: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郵寄申請: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或者將申請寄送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繫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未提供聯繫電話或提供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式並起算期限。
4.傳真申請:以傳真收到並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5.網路申請:通過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線上平台、電子信箱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補正告知時限。
行政機關需要申請人補正時,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告知為主,採用其他方式能達到補正告知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期限從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辦理時限。
1.自行辦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答覆、簽發、送達、存檔等程式。
2.協同辦理: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級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提出擬答覆意見的,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或下級行政機關,5個工作日內將擬答覆意見提交主辦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擬答覆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註明經辦人及聯繫方式。根據申請人申請的內容,需要本機關其他內設科室提出擬答覆意見的,在1個工作日內轉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收到轉辦內容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業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覆意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擬答覆意見後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答覆、簽發、送達、存檔等程式。
3.會商辦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需要會商辦理的內容,根據要求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單位及法律顧問會商研究答覆意見。
4.補正辦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答覆、簽發、送達、存檔等程式。
5.徵求第三方意見辦理:第三方或其他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或其他機關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照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或其他機關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或其他機關。主辦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擬答覆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答覆、簽發、送達、存檔等程式。
(五)延期答覆時限。
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送達期限。
採取直接送達、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
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路系統發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對採取直接送達、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聯繫不上申請人(委託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申請人)拒收等情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保留好相關記錄並存檔。

四、規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答覆

(一)基本要求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要依法依規製作答覆文書,通過適當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達申請人。
(1)法律適用。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除作出事實判斷和適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適用《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其他相關條文予以處理,注意區分“條”“款”“項”,引用的條文要與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一致。
(2)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文檔等),當面提供、郵政寄送或者電子傳送給申請人。
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文檔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二)規範答覆文書格式
行政機關製作的答覆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覆主體、答覆日期及印章。
根據《條例》的規定,參照國辦公開辦函〔2020〕2號轉發的《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辦理答覆規範》,結合我州實際,擬定了程式處理、實體處理等答覆格式文書(附後),供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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