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科技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建立規範的信息採集、審核、發布、更新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科技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州科技局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局各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審查工作。
第三條 各科室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信息,正式發布前必須進行預先審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信息均應進行審查。
第五條 我局由分管政務公開的負責人分管審查工作,局辦公室負責審查的日常工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一般審查。
第六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各科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審核的程式:
(一)科室分管領導審核的重點是對擬發布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進行審核,政務公開分管領導審查的重點是對擬發布信息內容是否涉密進行審核。
(二)各科室擬發的信息由業務科室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後方可發布,重要信息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方可發布。
第九條 各科室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當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給出“同意”“不同意”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科室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