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州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全力推進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貫徹落實,全力推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安排部署精準落地見效,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加快建設鄂西綠色發展示範區和全國先進自治州,奮力推進全州高質量發展。
三、州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州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州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州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州長領導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長、秘書長協助州長工作。
州長離開州境期間,受州長委託,由常務副州長主持州政府工作。
六、州長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體會議、州政府常務會議。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州政府全體會議或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州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州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州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州長對分管領域的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和信訪工作實行“一崗雙責”。
副州長之間實行AB角互補工作制度。互為AB角的副州長,一位外出期間,由另一位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在安排工作時,儘可能考慮AB不同時外出。確因工作需要AB同時外出的,由州政府辦公室統籌協調。
八、秘書長在州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州長處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州政府決定事項和州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州長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九、州政府工作部門實行黨組全面領導和主任、局長負責制。
州政府各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和州政府的決定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全面履行職能
十、州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一、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發展計畫目標;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加快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州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對標“全國一流、全省領先”標準,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著力營造重商、親商、暖商、安商濃厚氛圍,最大限度激發市場活力,努力將恩施州打造成企業發展的“沃土”、投資興業的“寶地”。
十三、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持續推進以黨建為統領,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的“一統三治”基層治理模式,組織開展州域社會治理現代化試點工作,全面加強基層社會治理,建立“街道吹哨、部門報到”“社區吹哨、黨員報到”的下沉街道社區工作機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健全完善基層平安穩定工作運行機制,提高平安恩施建設水平,增強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眼於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進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三線一單”硬約束,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監察力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十六、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按照一切從簡要求,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限、減跑動,推行“一網通辦”“一事聯辦”,最大限度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高質量服務供給推動恩施高質量發展。
十七、強化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樹牢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州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州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州政府審議的單行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州政府規章草案由州政府有關部門起草,州司法局進行審查;重要的單行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州政府規章草案由州司法局牽頭組織起草。州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州司法局承辦,州政府規章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實施部門負責說明。
二十、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單行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嚴格按照《立法法》賦予的許可權,在不與憲法、法律、法規等相牴觸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地方立法工作。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單行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重要問題,州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州政府決定。
政府規章實施後,州司法局組織立法後評估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州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州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州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州政府備案,由州司法局審查並定期向州政府報告。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者由州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門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健全決策機制
二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十四、關係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政府規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州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門提請州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縣市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就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並提出相應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除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外,還應採取向社會發布決策草案、召開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州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完善州政府決策諮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州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州政府辦公室要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在政策出台前、公布時、執行過程中進行全周期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推行行政決策公開,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州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州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二、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快速反應和協調聯動機制,提高輿情回應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定期開展政務輿情應對工作效果評估。辦好恩施州政府網、“雲上恩施”(政務服務APP),搭建政民互動平台,堅持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覺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州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州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州政府各部門要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州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州政府報告。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州政府領導同志及州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落實值班接訪、帶案下訪和黨委(黨組)書記陪訪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嚴格會議制度
三十九、州政府實行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州政府全體會議由州長、副州長、秘書長和州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州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以及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州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州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州紀委監委派駐州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州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各縣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
四十一、州政府常務會議由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組成,由州長召集和主持。州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常務副州長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務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決定、重要會議和檔案精神,以及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州級預算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討論州政府部門起草的單行條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由州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政策措施;
(四)討論需提交州委常委會會議、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州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檔案;
(五)審議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州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州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州紀委監委派駐州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恩施軍分區、州司法局、州督查考評辦、州委政研室(州政府研究室)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縣市政府和州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州人大辦公室、州政協辦公室領導列席會議,也可邀請部分州人大代表、州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民眾代表列席。
四十二、州政府專題會議由州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州政府領導同志委託,州政府副秘書長可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州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州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州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縣市政府和州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出席會議。
四十三、提請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州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後提出,由州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州長審定;匯報材料由州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印。
對需州政府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部門會前應當充分徵求意見,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須附協調說明,列明分歧意見及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州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者協助工作的州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一致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凡事先未經協調、徵求意見的議題,州政府辦公室不予安排上會。
四十四、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當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當體例規範、邏輯嚴密、條文明確、用語準確、文字簡潔。州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五、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原則上不能請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州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州長請假;州政府各部門參加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必須是主要負責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會前向州長請假,並按程式向州政府辦公室報備。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州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州政府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六、州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州長簽發。州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一般由分管副州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報請常務副州長或者州長簽發。
四十七、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州督查考評辦負責督辦,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州政府報告。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能不開的堅持不開,可合併的堅決合併。各部門召開的全州性會議,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政府負責人出席。州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全州性會議要儘量壓縮規模,儘可能採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會議實效,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規範公文辦理
四十九、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湖北省國家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除州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嚴格落實《湖北省人民政府政策檔案解讀實施方案》要求,加強政策檔案報審管理。州司法局報請制定的政府規章,由起草部門起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由州司法局一併報送州政府辦公室,提請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州政府部門報請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檔案,以及冠經州政府同意,由州政府部門制發的政策檔案,起草部門報審檔案或提請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一併報送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沒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的,州政府辦公室不予收文辦理。
五十、州政府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之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意見建議報請州政府協調或者決定。
五十一、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報送州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嚴格審核把關,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由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組織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者提出傾向性建議。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州政府辦公室按照州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報相關領導同志閱批,重大事項報州長審批。
五十二、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州政府名義報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州長簽發;
(二)向州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發布的決定、命令,由州長簽發;
(三)州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州長簽發;
(四)以州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州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州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需請其他州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報請州長或常務副州長審定簽發;
(五)經州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州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州長或州長授權副州長、秘書長簽發;
(六)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州政府秘書長簽發,必要時由秘書長核報州長或副州長審定後發。
五十三、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聯合發文,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發至縣一級的檔案,除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檔案的外,一般不再層層制發相關檔案,重在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分工方案、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另行單獨發文。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檔案要突出政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充分利用州政府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實現公文電子化傳輸,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十章  強化督促檢查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門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切實推進州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五十五、州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強化工作推進,及時跟蹤督查,確保政令暢通、決策落實。
州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政策配套,強化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嚴格落實限時反饋制度,對上級重要檔案和會議、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要不折不扣抓落實,並按照規定時限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做到“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
對州政府的重要決策、州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州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議定事項,各縣市、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州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
五十六、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制發的《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強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州督查考評辦要合理統籌全州政務系統專項督查,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畫,精準、精簡、有序、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創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報告、檢查覆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勵、追責問責、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州督查考評辦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
(三)國務院、省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落實情況;
(四)《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五)州委、州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六)州委、州政府涉及全州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情況;
(七)上級巡視巡察反饋意見和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情況;
(八)州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五十七、督促檢查活動要注重問題導向和效果導向,多看現場、多見實事、多訪民眾,重點了解工作措施落實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嚴禁搞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不得將工作匯報、會議記錄、台賬資料等“留痕”情況視同工作實際開展情況,不得將領導批示、召開會議、出台檔案、機構編制和經費保障等簡單作為衡量工作優劣的標準,堅決糾正重“痕”不重“績”現象。
對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建立台賬,實行銷號管理,對問題責任單位發督辦通知,督促責任單位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時限清單。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五十八、強化督查結果運用,適時對國務院、省、州政府重大督查單項工作排名靠後的和完成年度《政府工作報告》目標任務差距較大的縣市政府和州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予以通報。
五十九、統籌規範各類督查活動,實行嚴格的計畫管理和報批制度,每年底申報審批下一年度督查檢查計畫,壓減督查檢查事項。除州委、州政府統一部署以及依法依規開展的督查檢查外,州政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以縣市政府為對象的督查檢查項目,不得在部門檔案中自行規定全州性督查檢查事項,不得以州直部門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
第十一章  嚴肅財經紀律
六十、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堅持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重大支出事項、大額資金安排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加快建設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管理制度。
六十一、規範預算執行管理。經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嚴格按批覆方案執行。年度安排的支農、科技、教育、旅遊、衛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等州級專項預算,除涉及考核指標事項外,年初應細化分解到使用單位並編入年度預算,未分解的考核專項應在州人民代表大會或州人大常委會批覆預算後的六十日內下達使用單位,專項預算和其他未分解下達的專項資金,由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報分管副州長審核、常務副州長審批;年度預算未作安排的其他支出,需調整或追加預算的,一律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十二、規範政府投資管理。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算已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按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流程、審批許可權執行。未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新增投資項目或超年度預算安排的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對外投資項目,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十三、嚴格預備費管理。州級預備費專項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出現的自然災害救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等難以預見的支出,動用預備費由常務副州長、州長共同簽批。
六十四、嚴格控制財政對外借款。除上級另有規定外,州財政借款對象僅限於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不含企業),不得經預算單位再轉借企業。借款資金僅限於臨時性資金周轉或應對社會影響較大突發事件的臨時急需墊款,借款期限不超過一年,且在辦理借款時應明確還款來源。符合規定且確需財政借款的事項,由預算單位提出借款申請,經州財政局審核後,報請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十五、嚴格政府債務管理。除上級政府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轉貸、上級政府新增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外,州政府及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州政府及各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六十六、嚴格政府性資產管理。州政府各部門通過出售、轉讓、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房屋和土地資產,或利用資產對外投資、股權轉讓的,由部門申報,財政部門審核,報州政府審批;各部門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的處置,由經辦單位對資產進行清理,提出處置申請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州政府審批。
第十二章  嚴明工作紀律
六十七、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州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州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州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九、嚴格文稿發表。州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州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須事先按程式報批。
七十、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州長離州出訪、出差或休假,必須按程式向省委、省政府、州委履行請假手續並按規定報備。副州長、秘書長離州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州長同意,並按程式報州委批准後,由州政府辦公室向州委辦公室報備。
各縣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州外出,應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向州政府請假,並按程式報州委批准後,由所在單位向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報備。
七十一、州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州政府報告。
規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各縣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州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是本行業範圍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凡是州直各部門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突發事件信息,必須同時報告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避免信息倒流。
七十二、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三、未經州委、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領導同志不參加各類節會,慶典、慶祝活動,論壇研討會活動,展覽、展銷、展示活動等;不為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出席各類商業性活動,不為商業活動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不公開出版著作,不題詞、題字、作序。
七十四、州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樹立優良政風
七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州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七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照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按規定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十八、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和省委、州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者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九、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務實幹事,提倡“開短會、發短文、講短話、簡辦事、勤儉節約”,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八十、州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州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學習,建設學習型機關。
八十一、州政府領導同志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將調查研究作為決策的重要基礎和必經程式。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的地方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繫民眾的過程。
州政府領導同志每年要結合實際,主持1—2個重點調研課題;持續推進州領導“七個一”聯繫點和領導聯繫企業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聯繫點開展1次蹲點式調研,努力把聯繫點打造成為解剖“麻雀”、破解難題、探索試驗的視窗。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州政府領導同志到地方調研,原則上實行對口陪同,嚴格按恩施州貫徹八項規定實施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八十二、州政府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規則。
八十三、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4日印發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恩施州政發〔20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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