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辦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辦法》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是指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化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督管理體系,將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開展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規範生產、經營、使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台,構建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
第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發展規劃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減量計畫,指導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七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及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全過程記錄製度,如實記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情況,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鼓勵其他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建立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記錄。
第八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日內到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錄入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監管與服務信息化平台。
第九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州總體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第十一條 鼓勵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在本州行政區域內開展連鎖經營以及集中配送。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法定證照,張貼管理制度,配備數位化經營設備等。
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出具紙質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並留存。銷售憑據應當註明銷售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經營者名稱及其聯繫方式等內容。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說明產品的使用範圍、方法、劑量、技術要求以及注意事項等,不得對產品的功效、作用等作虛假、誇大宣傳,誤導購買者。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使用生態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施藥機械以及安全、高效、經濟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
農業生產中不得使用禁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禁止不按規程使用除草劑。
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按照產品標籤或者說明書規定的使用範圍、方法、劑量、安全間隔期、休藥期、技術要求以及注意事項等規範使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對產生的廢棄農用薄膜等應當採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辦法,統籌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設施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協調企業做好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鼓勵和扶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以及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涉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履行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義務。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台賬並保存2年以上,如實記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等內容。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設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不得隨意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並及時交回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經營者。
第十九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的,其回收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的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開展聯合執法、應急聯動等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效預防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事故發生,妥善處置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檢查,對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一)因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拒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因欺騙、賄賂、隱瞞、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資質檔案或者偽造、變造相關資質檔案的;
(三)被吊銷或者撤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產品登記證等資質檔案的;
(四)被發現違規使用國家禁用限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產品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的;
(五)不履行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
(六)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採取以下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擴大產品抽檢範圍,追蹤整改情況;
(二)不得參與農業系統各類表彰獎勵、資質認定、政策試點、政府採購、政策性資金、農業扶持項目等;
(三)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被發現違規使用國家禁用限用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產品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的,取消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資格,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被撤銷認證的綠色食品認證企業3年內、有機食品認證企業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認證。
被列入黑名單的可以在履行相關措施6個月後,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移出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中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道路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程使用除草劑的,由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使用者未及時回收產生的廢棄農用薄膜的,由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及時回收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的,由縣(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是指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化學投入品包裝廢棄物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被廢棄的與化學投入品直接接觸或者含有化學投入品殘餘物的包裝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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