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8年1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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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
本條例所稱硒資源,是指在自然環境下形成的硒礦床和富集硒元素的岩石、土壤、水、植物、動物、微生物。
第三條保護與利用硒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編制專項規劃,將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學技術、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商務、財政、經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硒科普工作,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新聞媒體及其他組織開展硒知識的宣傳與普及。
第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資源保護
第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硒資源狀況進行調查: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查硒礦床、硒礦點和硒礦化點;
(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硒土壤資源;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硒水資源;
(四)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聚硒植物、動物、微生物等。
第十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勘查、調查結果建立硒資源檔案和資料庫,明確分布區域,確定保護名錄,制定保護措施,並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硒資源分布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開採硒礦、破壞硒土壤;
(二)擅自取水,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破壞硒資源的行為。
第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在已探明的獨立硒礦床區域設立保護區,對以硒礦床為核心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劃定或調整硒資源保護區範圍。
州人民政府可以在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設立硒資源保護區。
第十三條硒資源保護區內的土地、林地、林木、建(構)築物等權屬受法律保護,其相關權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服從保護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四條硒資源保護區內,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開山、採石、挖砂、取土;
(二)排放生產性廢水、廢氣,傾倒廢渣或其他廢棄物;
(三)擅自採集、買賣或毀損聚硒種質資源;
(四)可能破壞硒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擅自移動、破壞保護區界標及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章資源利用
第十五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硒產業作為長期戰略,推進協同創新,延伸產業鏈條,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科研資源,建設科研平台,組織開展硒資源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
支持州內外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硒科學研究。
支持生產經營者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招商引資、人才培養、公共服務等措施,培育市場主體,引導硒資源利用企業向
高新技術園區聚集,促進硒產品開發和硒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統籌整合產業發展資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用於支持硒資源利用和硒產業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硒資源利用和硒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制定硒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州、縣(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積極主動配合。
鼓勵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鼓勵企業制定或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培育硒產品品牌建設,應當引導和支持硒產品生產經營者創建、使用、維護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硒產品質量負責,不得偽造或冒用品牌或商標,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州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在州域內舉辦硒產品博覽交易會,促進硒產業市場化發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平台,接受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方面的諮詢、建議,負責相關事項的交辦、督辦和反饋;
(二)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種養殖業硒
農產品生產基地的標準化生產,對硒肥、硒飼料等涉硒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硒產品標準制定並監督實施,指導生產經營者建立硒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依法對涉硒企業的信息公示和信用信息進行監管;
(四)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硒食品安全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依法對硒在醫療衛生健康領域的套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硒產品市場體系建設;
(六)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調處涉硒專利糾紛,查處涉硒
專利侵權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商務、智慧財產權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執法協作,依法公布檢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硒礦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沒收采出的硒礦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二)在硒資源保護區擅自開山、採石、挖砂、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移動、破壞硒資源保護區界標及其他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未經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在硒資源保護區內擅自採集、買賣或毀損聚硒種質資源的,由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在硒資源保護區內排放生產性廢水廢氣、傾倒廢渣或其他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授權濫用冒用硒產品品牌、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以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各位代表:
我受州人民政府委託,向大會作關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保護恩施州世界級硒資源的需要。恩施州硒資源全球獨特,擁有“全球唯一探明的獨立硒礦床”、“全球最大的富硒生態圈”和“世界聚硒能力最強植物-堇葉碎米薺”等三大世界級資源,恩施州硒礦資源蘊藏量和生物硒資源分布面積均居世界第一,2011年,第十四屆國際人與動物微量元素大會(TEMA)組委會授予恩施市“世界硒都”稱號。目前,由於未建立專門的硒資源保護制度,尤其是對世界唯一探明的漁塘壩獨立硒礦床沒有採取設立保護區等措施予以保護,存在聚硒種質資源受到破壞、硒礦資源開採無序、勘查不規範等問題,造成了硒資源的破壞和浪費。硒資源是稀缺資源,漁塘壩獨立硒礦床世界唯一,具有不可估量的科研價值,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保護。
(二)制定《條例》是促進恩施州硒資源合理有序利用的需要。恩施州得天獨厚的硒資源優勢為硒產品開發和硒產業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近年來,恩施州按照省委、省政府對恩施州“特色開發、綠色繁榮、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要求和“打造全省特色產業發展增長極”的戰略定位,積極搶抓發展機遇,不斷創新體制機制、最佳化發展環境,將硒產業作為產業興州、精準扶貧、競進小康的重要抓手,大力推進“世界硒都·中國硒谷”建設,努力打造“全國知名的生態富硒產業基地”,2015年,全州硒產業總產值330億元,2016年全州硒產業總產值達382億元,2017年全州硒產業總產值預計突破450億元。隨著硒產業的快速發展,硒資源利用過程中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硒產品生產加工缺乏操作規範,硒產品缺乏統一的標準、標識和品牌,存在亂貼硒標籤、亂用硒品牌、誇大硒功效宣傳等市場亂象,相關執法部門管理責任存在交叉和推諉,導致市場監管不到位,影響了“世界硒都”和恩施硒品牌形象。而現有法律法規對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規定較少,導致行政管理執法中缺少法律依據,執法難度大、效果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方面希望通過立法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硒資源,促進硒產業合理有序發展。
(三)制定《條例》是理順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管理體制機制的需要。一直以來,全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涉及行政管理部門多,包括國土、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食藥監、科技、商務、環保、衛生計生等30多個部門,但在實踐中存在職能職責不明晰、溝通協調不順暢、市場監管不到位、管理效率不高效等問題。如何釐清各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具體職責,理順工作運行機制,加強市場監管和提高管理效率,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條例》的整個起草過程,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原則和“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託、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2017年3月,州八屆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納入五年立法規劃和2017年年度立法計畫。州人大常委會發揮立法的主導作用,成立了硒資源立法領導小組,加強對《條例》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確立了“問題導向、有限目標、地方特色、務實管用”的指導原則。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並在州硒資源局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條例》起草工作。起草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組建起草專班,制定《條例》起草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和任務清單,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確保起草工作順利推進。
4月7日,起草領導小組召開《條例》起草工作推進會,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明確具體的推進措施。4月17日,州人民政府召開“世界硒都·中國硒谷”建設第一次領導小組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條例》起草意見。4月下旬,州人民政府組織州人大相關委員會、州政府法制辦和有關州直單位組成兩個考察組分赴陝西、青海、吉林、北京等地考察,學習借鑑陝西硒資源、青海鹽湖資源、吉林礦泉水資源等特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立法經驗。5月上旬,起草專班通過書面、召開會議等方式徵求8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關部門、州人大有關專委會、企業代表和法律專家意見建議。5月17日,州人民政府州長劉芳震主持召開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並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5月31日,州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起草專班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並通過實地走訪、座談交流、書面徵求意見、網路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到社會各方面對《條例》的意見和建議500餘條。6月21日,組織召開我州首次“立法協商”座談會,與會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針對《條例》文本提出了20多條建議。6月27日,起草專班到“世界唯一獨立硒礦床”所在地恩施市雙河漁塘壩實地調研,現場聽取地質、生物學專家的意見建議。
8月2日,州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條例》。8月10日,起草專班根據二審中提出的問題,前往中國農技推廣中心富硒專業委員會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8月12至13日,在“憲法實施與地方立法”學術研討會暨
湖北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地方立法研究會2017年年會上,《條例》作為實證部分供與會專家討論,共收集到31位法學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66條。9月至11月,起草專班再次深入8縣市、部分鄉鎮、村、園區和硒產品企業調研,徵求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企業負責人對《條例》的意見建議。二審後,起草專班先後收集到150多條意見建議,按照邊收集、邊梳理、邊研究、邊修改的原則,及時將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吸納到條款中。
12月20日,州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條例》,隨後,根據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條例文本經過反覆修改,31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考慮到《條例》內容涉及面廣,牽動全局,是立法中的重大事項,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經州人大常委會與州政府溝通,決定由州政府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
(一)關於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對象、概念界定、基本原則、職能職責、科普宣傳、表彰獎勵等。界定了硒資源的範圍,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及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生產經營者的職責,突出本章在整個條例中的統領作用。
(二)關於資源保護。明確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硒資源狀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建立硒資源檔案和資料庫,做出綜合評價,確定保護名錄,制定保護措施;明確硒資源分布區域,將硒資源分成“硒礦床、硒礦點和硒礦化點”、“硒土壤資源”、“硒水資源”、“聚硒動物、植物、微生物”、“獨立硒礦床”進行保護,分別規定不同的禁止性行為和執法主體。體現了硒資源分類保護的原則,突出了重點保護對象。
(三)關於資源利用。明確了硒產業發展總體思路,從硒科研資源整合和平台打造、園區建設、資金整合、無績效退出、硒產品標準、硒產品公共品牌和專用標誌、硒博會等方面進行規範。這部分注重與省政府批准的《湖北省富硒產業發展規劃(2015~2020年)》和中共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整體推進富硒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銜接,突出我州硒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和工作要求,力求體現前瞻性和指導性。
(四)關於監督管理。規定了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了硒資源保護與利用、農業、質監、工商、食藥監、商務、衛生計生、智慧財產權等重點部門在市場監管中的職責,要求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應加強執法協作,依法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突出了監管部門的職責,力求體現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五)關於法律責任。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和職能部門不履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照草案內容設定法律責任,做到法律責任全覆蓋,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適當提高處罰下限,但不突破處罰上限,突出了“嚴格監管”的原則。
(六)關於附則。包括州人民政府制定相關實施辦法和施行日期。
《條例》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