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促進硒產業發展,根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硒資源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涉及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重大問題,推動硒產業發展。
州、縣(市)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州農業農村部門、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會同州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水利、林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硒資源保護與利用資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硒產業發展。拓寬融資渠道,完善硒產業投融資鏈條,鼓勵金融機構創優硒產業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對硒產業項目增加信貸政策支持。
第五條 州、縣(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水利、林業、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硒資源進行分類調查和評價,建立包括類別、級別、分布等內容的檔案和資料庫,確定保護名錄,制定保護措施,建立監測體系,並予以公示。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在恩施市新塘鄉雙河漁塘壩已探明的獨立硒礦床區域設立硒資源保護區,對以硒礦床為核心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具體範圍由州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州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和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以及恩施市人民政府劃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恩施市人民政府會同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以及州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規劃、水利、林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擬訂硒資源保護區管理措施,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其他探明的獨立硒礦床區域保護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硒產業,構建富硒農業、工業、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全產業鏈模式。
鼓勵和支持利用富硒特色資源發展富硒農業,重點支持茶、蔬菜、中藥材、水果、畜禽、糧食等產業,建設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鼓勵和支持發展以硒蛋白產業化為核心的精深加工產業,構建以富硒農副食品加工和硒飲用水為主導產品,富硒功能食品、保健食品、生物醫藥產品和硒營養強化劑為特色產品,硒肥料、硒飼料和硒日化產品為補充產品的硒產品體系。
鼓勵和支持“硒+康養旅遊業”發展,推動“硒+文化傳播業”“硒+商貿服務業”“硒+科技服務業”等新業態發展。
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將硒科研作為重點支持科技項目,推動解決硒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促進硒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硒科技創新能力。
支持企事業單位創建硒研究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創新技術平台、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平台、服務平台,開展硒基礎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究;支持企業開展新技術、新工藝、高新技術產品研發,承接硒科技成果轉化與套用;支持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專利。
第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支持引進硒學科基礎研究與套用技術研究的專業型人才,鼓勵聘請高層次人才服務硒產業發展,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硒領域技術人才,鼓勵硒領域技術人才帶項目、帶技術、帶專利自主創業或者與企業合作發展。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推動制(修)訂硒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促進硒產品標準套用。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建立州級為主、縣(市)為輔的硒產品檢測體系,支持州內檢測機構由單一檢測服務向技術諮詢、標準研製、檢驗培訓等服務拓展,鼓勵興辦檢測服務實體。
支持“天然富硒土地”認證以及有機、綠色、地理標誌產品認證,引導企業開展硒產品認證。
建立硒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硒食品質量溯源和定製服務。
第十二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培育、推廣硒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推進區域公用品牌建設,促進硒產業品牌化經營,提升“世界硒都·中國硒谷”品牌影響力。保護和利用好“恩施硒茶”“恩施玉露”“利川紅”“恩施土豆”等區域公用品牌。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在旅遊、康養、文藝、城鄉建設等領域挖掘、培育、創新、推廣硒文化,開發硒文化衍生產品,推動硒文化與硒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加大硒科普宣傳力度,建立硒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硒科普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景區。
第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在硒科研、硒文化、硒產業等領域加強對外交流和合作,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發展硒產品對外貿易。
州人民政府定期舉辦世界硒都(恩施)硒產品博覽交易會,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豐富科技成果發布和產品交易,創新會展模式,打造國內、國際知名專業會展品牌。
第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加快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等技術的創新套用和成果轉化,建設多渠道的線上線下行銷平台,建立多元化硒產品行銷模式。
第十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將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考核辦法由州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負責制定。
第十八條 除上述條款已規定的職責外,相關機構、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硒資源保護與利用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組織硒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計畫的編制和實施,組織硒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科普宣傳,推動引進和培育硒領域技術人才,承辦世界硒都(恩施)硒產品博覽交易會,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硒耕地資源以及種植、養殖、人工培育的聚硒植物(含藻類)、動物、微生物等農業種質資源的調查、保護與利用,制定富硒農業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技術規程,指導硒農產品標準化產業基地建設,治理農業面源污染,對硒資源保護與利用進行管理、監督。
(三)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硒礦、硒土壤資源的調查、保護與利用,組織對硒資源保護區域內鑽探、開採、科考等科研性質的活動進行評估,對硒資源保護區域以外零星散落堆積或者出露的富硒煤矸石的利用進行抽樣檢測、評估。
(四)水利部門負責硒水資源的調查、保護與利用。
(五)林業部門負責硒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保護與利用,制定富硒林特產品產業規劃,指導硒林特產品標準化產業基地建設。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動制定硒食品安全標準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指導開展硒與人體健康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動硒在醫療衛生健康領域的套用及監督管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硒資源保護與利用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對硒資源保護區域的生態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八)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申報中央及省級預算內項目。
(九)財政部門負責為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硒標準體系,組織制(修)訂硒產品標準並監督實施,建立硒食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和認證體系,對硒領域品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對硒企業的信息公示和信用信息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科學技術部門負責支持硒基礎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究,支持硒科研平台建設,促進硒科技成果轉化,開展硒礦床(點)科研項目的評定。
(十二)經濟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硒食品精深加工企業技術改造。
(十三)教育部門負責指導中國小、職業大中專學校開展硒與人體健康的科普活動,普及硒知識。
(十四)文化旅遊部門負責發展和創新硒文化,組織開發硒衍生文創產品,促進硒與康養、文旅融合,開展硒文化和硒養生旅遊線路產品推介宣傳。
(十五)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硒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引導硒產品企業創建知名品牌,推進農村電商、跨境電商與硒產業融合發展。
(十六)大數據中心負責協助建設硒資源資料庫平台。
(十七)公共檢驗檢測中心負責硒產品檢驗檢測,開展硒檢測與硒產業標準化研究,參與開展硒領域科學研究。
(十八)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將硒科普知識宣傳納入全州科普工作計畫,開展硒科普教育宣傳活動,建立硒科普教育基地。
(十九)其他機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硒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十九條 硒產業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誠信經營秩序,積極參與標準制(修)訂、市場行銷、展會承辦等。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採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侵權責任訴訟等方式,促進硒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