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省政府令第262號),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發布單位:恩施州教育局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州教育局在履行職責和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由局領導及各大辦公室負責人組成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制度,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研究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並推動全州教育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和校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綜合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各大辦公室和直屬二級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大辦公室負責涉及本辦公室職能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對本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督辦。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和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公開政府信息,應當經過審批,並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政府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州教育局領導成員分工、機構設定、工作職能、聯繫方式等組織機構情況;
(二)州教育局印發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印發的規範性檔案;
(三)州教育局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式、審批時限,受理機構聯繫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準予許可的決定;
(四)州教育局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報告;
(五)全州教育發展的規劃、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實施情況,年度教育統計信息;
(六)教育考試、招生、收費、資助、就業等與公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的政策、信息;
(七)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工資待遇、培訓相關政策、信息;
(八)幹部人事任免、獎勵與懲罰相關信息;
(九)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於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第六條和第七條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則上納入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疇。
第九條 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20日。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其內容特點以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辦公樓政務公開欄;
(二)州教育局入口網站及相關網站;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五)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 各大辦公室制發公文時應明確信息公開屬性,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在州教育局入口網站公開發布。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或口頭提出。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等,以便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並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辦公室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辦公室將申請轉有關科室或直屬單位閱處,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四條 各大辦公室應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應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了解服務對象對工作的反映,對發現和存在的問題應當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或綜合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審批規定的;
(二)有償或變相有償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四)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情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