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稚園幼兒。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各級財政、教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學校(幼稚園),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能負責學生資助政策的公開和宣傳組織工作,指導全州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為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全州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人社部門負責指導全州各級技工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扶貧部門負責提供確認建檔立卡、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對象名冊;民政部門負責提供確認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其他需要資助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冊;殘聯負責提供確認殘疾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名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提供確認烈士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名冊;財政部門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預算和資金落實。
第七條 各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技工學校)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校長(園長)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幼稚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7類:
(一)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確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主要包括:
1.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家庭子女;
2.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具體包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四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三屬”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的子女;
3.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主要指學生父母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且屬於經濟困難家庭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的子女,是指遭受乾旱、洪澇、颶風、寒潮、地震、山體滑坡、土石流、森林火災、農林病蟲鼠害、公共衛生疫情等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重大損失的家庭子女;
5.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的子女,是指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獲各類補助救助等補償後,個人自負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或者家庭成員因遭遇火災、車禍、溺水、礦難等意外事件,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補償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難以維持的家庭子女;
6.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的子女,是指父母亡故、離異、失蹤、服刑、傷殘等突發重大變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家庭子女;
7.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或等於我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我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且家庭財產現狀符合規定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具體參照當地社會救助保障標準執行。
第九條 除免學費、免費教科書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恩施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認表》(簡稱《確認表》,見附屬檔案1)或《恩施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第七類中的1、2、3、7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確認。
(一)恩施州戶籍在州直相關學校就讀的學生認定,由州教育局、州人社局於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的學生(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提交給州扶貧辦、州民政局、州退役軍人局、州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將比對產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分別反饋給州教育局、州人社局。9月30日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將確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確認表》。
(二)恩施州戶籍且在戶籍所在縣市就讀的學生認定,由縣市教育局、人社局於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的學生(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提交給縣市扶貧辦、民政局、退役軍人局、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將比對產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後分別反饋給縣市教育局、人社局。9月30日前,縣市教育局、人社局將確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由學校組織學生填寫《確認表》。
(三)恩施州戶籍且在州內跨縣市就讀的學生認定,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州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確認結果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技工學校恩施州戶籍在州內跨縣市就讀的學生按原辦法確認。
(四)恩施州外戶籍在恩施州就讀的學生認定,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將確認結果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技工學校恩施州外戶籍在恩施州就讀的學生按原辦法確認。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中的4、5、6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願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學校通過信息比對、家訪(家訪成員應當不少於2人)、電話訪談等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後進行認定,由學校老師填寫《恩施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訪記錄表》(簡稱《記錄表》,詳見附屬檔案3)。對“三類”人員(領導幹部、財政供養人員、村幹部及其家屬)子女申請資助的,學校除採取家訪外,還應向“三類”人員所在單位信函索證,詳實了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後再進行認定。
學校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條 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後,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五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積極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確認。
1.經信息比對確認第八條的一至六類、第七類中的1、2、3、7項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確認表》,並指導填寫。
2.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對經相關部門信息比對已確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申請材料,結合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認定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即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確認表》或《申請表》《記錄表》等材料一併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或技工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願放棄認定的學生,學校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 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社、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實施信息對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比對,為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提供支持,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設,通過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更新、動態調整。各級扶貧、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動態調整後的最新信息應及時告知教育部門和人社部門。
第十八條 健全管理服務機制。各級教育、人社、財政、民政、人社、扶貧辦、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應要統籌做好州內跨縣市就讀學生認定綜合協調工作,對州外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許可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二十條 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建立州、縣(市)、校(園)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分級分部門建立主體責任清單。學校對班級認定情況進行審查,各縣市對學生認定結果組織抽查,州對各縣市及州直相關學校認定結果組織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對在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和追責。
第二十一條 健全資助育人機制。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勵志教育、引導學生或監護人在申請資助時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若發現學生或監護人故意提供虛假家庭經濟信息情況,一經核實,學校應取消認定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記入誠信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各級各類學校應結合實際情況,制(修)定本地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州教育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扶貧辦、州退役軍人局、州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0年秋季學期施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省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州教育局州財政局州民政局州退役軍人局關於印發<恩施州教育資助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恩施州教發〔2019〕5號)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