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對象認定的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鄂教助〔2020〕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 制定目的: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推進精準資助,確保資助對象認定的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普惠性幼稚園幼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教育、財政、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資助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落實國家資助以及實施校內資助的主要依據。國家資助政策對資助對象有明確指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為學校。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貧辦、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能負責學生資助政策的公開和宣傳組織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為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供相關信息和支持。
第七條各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對象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門)學生,包括以下七類:
(一)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二)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員是低保對象)學生;
(三)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供養學生;
(四)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五)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
(六)經殘聯部門確認的殘疾學生;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扶貧部門監測的邊緣戶(邊緣易致貧戶),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低收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章 認定辦法
第九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秋季學期進行一次。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至第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通過信息比對確認。
(一)利川市戶籍的第一至第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市教育局於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的學生信息(含未取得學籍的新生)提交給市政府扶貧辦、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同最新信息庫進行比對,將比對產生的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反饋給教育、人社部門。9月30日前,教育部門將確認的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由學校(含幼稚園)組織學生填寫《利川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確認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二)非本地戶籍的第一至第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就讀學校通過“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及省下發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確認,將確認結果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由學校(含幼稚園)組織學生填寫《利川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確認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下同)自願提出認定申請,填寫《申請表》。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對《申請表》中所填寫家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對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申請學生,學校組成專班通過信息對比及家訪的方式到學生居住地核實其家庭經濟情況,填報《走訪調查表》(附屬檔案3);併到村(居)委會覆核其家庭困難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對綜合實地家訪、村委覆核,對第七類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申請學生進行精準認定。
以下情況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是領導幹部、財政供養人員和村幹部(簡稱“三類人員”)的;
2.在城鎮購置商品房或異地自建(購買)住房擁有2處及以上房屋的; 
3.家庭擁有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汽車、大型農機具(贈予除外)的;
4.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註冊公司、登記為私營業主和股東的;
5.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固定工資收入、連續性繳納住房公積金、社保費和領取養老金基數高的;
6.家庭成員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願從事勞動的,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7.學生生活奢侈浪費,購買與學習無關的高檔消費品者;
8.學生(監護人)刻意隱瞞家庭實際經濟狀況者。
各級各類學校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學生的選擇,保護學生的自尊和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條在學校每年秋季集中開展認定工作後,因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入學的學生,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式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數據上報、建檔備案六個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或確認。對經信息比對確認的(一)至(六)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校向學生或監護人逐一發放《確認表》,並指導填寫;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資助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校認定。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對已經相關部門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應認真審核學生申請材料,結合家訪、電話訪談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
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認定等級。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結束及時撤回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數據上報。學校審核公示後將認定名單統一上報到中心學校,中心學校和市直學校(幼稚園)匯總上報市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建立全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六)建檔備案。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確認表》或《申請表》等材料一併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基本條件但自願放棄認定的學生,學校要進一步講明資助政策,幫助消除心理問題,實際評估學生家庭經濟變化情況,積極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堅持放棄的,學校採取通過家訪的方式,填報《走訪調查表》(附屬檔案3),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除免學費、免費教科書項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取消認定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且屢教不改的;
(三)學生或監護人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承諾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學生日常消費明顯高出本校學生整體水平,經常使用高檔奢侈品或者進行高消費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貧辦、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指導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構建信息共享機制。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貧辦、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等部門實施信息對接,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信息比對,為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提供支持。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設,通過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更新、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強化責任落實機制。建立市、中心學校、學校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分級分部門建立主體責任清單。學校對班級認定情況進行審查,市對學校認定結果組織抽查。接受州對市認定結果組織的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對學生或監護人的承諾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取消認定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記入誠信檔案;對在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和追責。
第十九條健全管理服務機制。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貧辦、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應對跨省跨地區就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健全安全管理機制。各相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許可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學校建立學生資助輿情應對機制,及時處置涉及學生資助的輿情。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扶貧辦、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20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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