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6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並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辦法》中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
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
普惠性幼稚園幼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稚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
同時,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式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將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辦法》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二是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三是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四是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五是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六是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辦法》要求,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標體系。量化指標體系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學生消費情況等有關因素,通過民主評議,科學合理地設定各種因素權重,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分值表。對提交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量化評估和分值分析,將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定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辦法全文
河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
全日制研究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國中和國小學生;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的
普惠性幼稚園幼兒。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或幼兒(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申請國家教育資助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式和認定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的參考因素,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第七條 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第八條 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第九條 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省退役軍人廳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負責指導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扶貧辦負責及時提供全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數據,省民政廳負責及時提供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和孤兒等數據,省殘聯負責及時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數據,省退役軍人廳負責及時提供烈士子女數據。
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為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制定和完善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向上級報送最終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答覆學生或監護人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複議請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十一條 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成立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資助工作人員參加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認定過程中,應以適當方式邀請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加。工作組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
第十二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高校要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機構人員名單應在本校相應範圍內公示。
第四章 認定依據和方法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髮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四條 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標體系。量化指標體系是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學生消費情況等有關因素,通過民主評議,科學合理地設定各種因素權重,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分值表。對提交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量化評估和分值分析,將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設定為特別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三個等級。
各高校和省屬其他類學校研究制定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指標體系。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研究制定本區域內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量化體系或指導意見,供各學校在認定過程中參考使用。
第五章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60日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覆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幼稚園、國小、國中、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式。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河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學生或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為方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群體,通過省級共享數據,經學校匹配成功的學生,不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學生,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在本學校再次申請的學生,且已提供過的證明材料在有效期內,不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學校認定。學校認定小組對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進行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採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並根據核實情況對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進行量化評估。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並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將匯總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
管理信息系統(技工學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省級業務信息平台。
第十七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式。
(一)提前告知。學校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髮放《申請表》,同時做好大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學生申請。學生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要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不再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學校認定
1.新學年開學時,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並進行核實。《申請表》的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採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評議小組根據核實情況對申請學生的困難程度進行量化評估,並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
2.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准。
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准和匯總各院系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
(四)結果公示。學校應採取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並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
(五)建檔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省級業務信息平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切實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困難和問題,要給予指導和幫助,及時解決和糾正,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要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要強化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等部門和學校嚴格按照《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號)規定,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對於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金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相關資助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531號)同時廢止。以前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扶貧辦、省殘聯、省退役軍人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