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

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南省教育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
  • 頒布號:豫財教〔2010〕13號
  • 地區:河南省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豫財教〔2010〕13號,附 件,免學費範圍和對象,免學費標準,免學費補助及資金負擔,免學費對象的確定,免學費補助資金撥付,實施步驟,2009年秋季學期和2010年春季學期,工作要求,相關配套改革措施,附屬檔案:,

豫財教〔2010〕13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教育局、勞動局,有關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教育局、勞動局:
《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
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實施方案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的意見》(財教〔2009〕442號),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安排、積極穩妥起步、逐步推進實施”的原則,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從2009年秋季學期起,對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學費。現就免學費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免學費範圍和對象

(一)免學費範圍
實施免學費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並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含中師)、成人中專、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技工學校、普通本專科院校附屬的中專部和中等職業學校等。
(二)免學費對象
免學費對象包括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已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並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在校學生,可同時申請免學費。
1.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當地中等職業學校扣除涉農專業學生後在校生的15%確定。各地在確定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要優先考慮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學生、孤殘學生、計畫生育家庭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南水北調庫區移民家庭學生,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變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具體標準和確定辦法由各市、縣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但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不得突破當地中等職業學校扣除涉農專業學生後在校生的15%。
2.涉農專業為2000年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教職成〔2000〕8號)中的農林類所有專業,具體包括:種植、農藝、園藝、蠶桑、養殖、畜牧獸醫、水產養殖、野生動物保護、農副產品加工、棉花檢驗加工與經營、林業、園林、木材加工、林產品加工、森林資源與林政管理、森林採運工程、農村經濟管理、農業機械化、航海捕撈,以及能源類的農村能源開發與利用專業和土木水利工程類的農業水利技術專業等2l類專業。

免學費標準

免學費標準按照以下檔案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一)原省教委、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規範我省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豫教財字〔1998〕96號、豫價費字〔1998〕269號、豫財預外字〔1998〕23號);
(二)原省教委、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我省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含中師)並軌生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教財字〔1998〕61號、豫價費字〔1998〕51號);
(三)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廳《關於規範我省技工學校並軌生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價費〔1998〕278號)。

免學費補助及資金負擔

(一)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通過財政給予的補助和學校開展校企合作及頂崗實習獲取的收入來解決,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具體辦法是:第一、二學年學校因免學費導致的運轉經費缺口,由財政按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第三學年學校因免學費導致的運轉經費缺口,原則上由學校通過校企合作和頂崗實習等方式獲取的收入予以彌補,對涉農專業和經認定頂崗實習有困難的其他專業,由財政按一定標準給予學校頂崗實習補助,具體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二)免學費補助資金,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按6:4比例分擔。地方財政負擔部分,按學校現行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係分級負擔,適當降低開封、南陽、信陽、周口、駐馬店、商丘六市負擔比例,具體分擔辦法是:省屬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全部由省財政負擔;開封、南陽、信陽、周口、駐馬店、商丘市市屬學校由省、市按2:2比例分擔,縣(市)屬學校由省、市、縣按2:1:1比例分擔;其他市屬學校由省、市按1:3比例分擔,縣屬學校由省、市、縣按1:2:1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縣由省、縣按3:1比例分擔。
(三)免學費標準高於每生每年2000元部分,按學校現行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解決;低於每生每年2000元的,按實際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結餘資金暫存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擅自動用,待中央有關政策明確後,按規定辦理。
(四)對在政府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生免學費補助資金,按照公辦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分級負擔辦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縣各級財政共同分擔。其中市、縣配套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由所在省轄市政府負責統籌落實。

免學費對象的確定

(一)免學費名額確定
免學費對象在每年秋季學期確定一次。各級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所屬學校專業設定及生源情況等,分學校確定免學費名額,指導監督學校按照政策規定將免學費名額分配到相關專業或班級。
(二)免學費對象確定
免學費涉農專業學生的確定。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涉農專業學生由學校按《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中確定的21類涉農專業直接將免學費學生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師生監督。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確定。主要包括兩個程式:一是學生申請。學校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免學費申請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在春季學期結束前,向一、二年級在校生髮送《申請表》。申請免學費學生在秋季學期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申請表》,遞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農村戶籍的戶口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件或加蓋發放機關印鑑的上述證件複印件;由鄉級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證明材料。二是學校評審。以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根據學生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和《申請表》,認真進行評議,按規定的名額評審提出免學費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評審結束後,學校要將免學費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師生監督。
(三)免學費對象審核
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將《免學費學生名單》(附屬檔案2)統計匯總並加蓋學校印章後,報同級教育、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批覆,並逐級上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免學費學生名單確定後,由學校向免學費學生髮放《免學費通知》(附屬檔案3),作為學生免繳學費依據。學校要將《免學費通知》和《免學費學生名單》妥善保存備查,並建立免學費學生信息檔案。

免學費補助資金撥付

(一)免學費補助資金實行學期預撥和結算制度。每年秋季學期開學前,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上一學期學校享受免學費政策人數及補助標準,測算下達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各級財政、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將上級下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連同本級財政應負擔的資金於開學前及時預撥到所屬學校,確保學校正常運轉。秋季學期結束後,按實際免學費人數和分專業免學費標準進行學期結算,在下達春季學期預算時予以追加或核減。春季學期開學前,根據上一年度秋季學期學校享受免學費學生數和免學費標準,下達春季學期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享受免學費學生中途退學或轉學,從次月起相應停止免學費補助,因此形成的資金結餘全部用於下一學期免學費補助。
(二)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學校對涉農專業學生直接免學費。對持有本方案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可暫緩交納學費。免學費學生名單確定後,學校要及時辦理免學費手續,對已收取的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要以現金形式如數退還學生本人。

實施步驟

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開學前後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多種宣傳形式,廣泛宣傳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春季學期開學前,各級財政、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上一年度秋季學期免學費學生數及補助標準,及時預撥免學費補助資金。秋季學期開學前,各級財政、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春季學期學校享受免學費政策人數及補助標準,下達秋季學期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階段,評審確定免學費對象。開學後一個月內,各學校按工作方案和規定程式評審確定《免學費學生名單》並匯總上報同級教育、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逐級上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階段,總結工作。免學費工作結束後,各市、縣和學校要對免學費工作認真總結,及時發現解決存在問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建議。學期結束後,各學校要及時填報免學費結算報表,進行學期結算。

2009年秋季學期和2010年春季學期

免學費工作安排
(一)省實施方案印發後,各級財政和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於2010年2月28日前將2009年秋季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到本級直屬學校,同時預撥部分2010年春季學期免學費補助資金,以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其餘資金待中央2010年春季學期補助資金下達後,連同本級應負擔資金一併撥付到學校。
(二)免學費補助資金預算下達後,各級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抓緊確定所屬學校免學費名額,督促指導學校按照方案要求,於2010年3月10日前完成2009年免學費對象的評審和免學費補助統計工作。3月15日前各學校要將《免學費學生名單》報送同級教育、勞動和財政部門審核認定,並逐級上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三)2010年春季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要將2009年秋季學期和2010年春季學期免學費學生已交學費,以現金形式退還學生本人。對不按規定全額退還學生學費的學校和有關人員,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
(四)2009年秋季學期前已出台中等職業教育免費政策的市、縣,免費標準和範圍高於本方案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辦法繼續實施;低於本方案要求的,應逐步調整,到2010年秋季學期開學時要達到本方案的要求。尚未實施免費政策的市、縣,要抓緊組織實施,財政確有困難的市、縣,可視自身財力情況統籌安排資金,最遲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按規定落實當地應承擔的補助資金。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使黨和政府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為免學費政策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免學費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二)落實經費責任,及時撥付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落實本級應負擔的免學費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免學費補助資金,確保學校正常運轉。要進一步完善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免學費補助資金落實到位。
(三)嚴格收費審批,規範收費行為。公辦學校不得因免學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的規定,2012年秋季學期前,中等職業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學期相關標準。各地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各項收費的管理。
(四)加強學校管理,做好基礎工作。各地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免學費補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嚴格的預決算制度,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按部門預算要求,編制綜合預算,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與標準支出,確保免學費資金使用的規範和有效。要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並定期公布不合格中等職業學校名單。同時,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專業設定進行規劃,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加強學籍管理,做好免學費對象的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準確。
(五)部門通力合作,狠抓檢查監督。各級財政、價格、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齊抓共管,加強對免學費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縣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和免學費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抓實抓好。對虛報學生人數,騙取國家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相關配套改革措施

在實行免學費政策的同時,中等職業教育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堅持多元化辦學,大力推進改革和創新,全面提高辦學質量,提升中等職業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辦學模式。堅持理論學習與技能培養結合、課堂教學與崗位技能培訓結合、校內實訓與校外實訓結合的原則,推進頂崗實習制度的落實。創新教材套用、教學方式和專業設定,使中等職業教育面向企業、面向農村、面向市場培養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機制。規範辦學行為,嚴格教學管理,提高教育質量。建立針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質量評價體系,形成多方參與、內外結合的評價機制。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完善技能課教師補充機制。探索建立聘請企業在職或退休技術人員擔任學校專業課教師的機制。同時,創新教師教學和綜合素質考核制度。
(四)建立健全就業準入的政策法規。落實“先培訓、後上崗”、“先培訓、後就業”制度;完善職業資格證書政策;改革行政事業單位用人制度,按崗位實際需要確定用人標準。

附屬檔案:

1.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免學費申請表
2.免學費學生名單
3.免學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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